“法官,我是欠了房东的租金,但是房东在我经营期间把我店铺的门锁了,导致我无法经营,这个锁门期间的租金我不承担”。
原告唐某与被告陈某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约》,约定唐某将其所有的房屋租赁给陈某使用,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房屋租赁期间,陈某支付租金至2021年8月20日,之后租金未予支付。唐某多次向陈某催收租金未果,因而成讼。
庭审时,陈某辩称在其经营店铺期间,唐某将其店铺的门锁了四、五个月,应扣减相应的租金。唐某则认为其是锁了店铺的门,但其是在陈某未继续经营的期间锁的,并不会影响被告经营,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自认锁门时间为2022年3月至2022年7、8月份期间,在锁门期间,被告陈某无法进入案涉商铺进行经营行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锁门期间的相应租金因予以扣减。
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锁门期间被告陈杰的实际损失,根据原告的自认,本院酌情支持扣减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的租金。
法院据此判决相应租赁应扣减唐某锁门期间的租金。法院判决后,本案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经营店铺是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现实生活中,在承租人不交房租的情况下,房东往往会选择以锁门的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将导致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案涉店铺,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反而会让房东无法获得该锁门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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