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果已经出来了,对方还是不同意赔付,怎么办啊?”张某对于赔偿金迟迟没有到位苦恼不已。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张某与陆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无责任,陆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0,000元。张某多次找到陆某,要求其承担责任,陆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张某称陆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陆某称其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承办法官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交警大队的责任划分,本案事实清楚,陆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陆某车辆有保险,将保险公司追加至此案。保险公司称其可以在承保范围内进行赔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疏导,张某同意减免部分费用,陆某最终同意赔付张某相关费用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90,000元。几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编辑:徐鹤铭
一审:洪克涛
二审:崔鲁忠
三审: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