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效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守初心

民生   2024-12-27 15:57   黑龙江  

近日,安达法院先源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多次组织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4年07月06日08时10分许,在绥沈公路(G203)158公里397 米安达市黎明村西侧路口,刘某父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父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达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父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父亲受伤后,先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安达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安达市医院住院治疗,因治疗无效于2024年8月26日死亡。原告系其父亲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刘某与二被告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孙洪山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了解了基本案情,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刘某父亲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颈部脊髓挫伤,继发脊髓软化、弥漫性肺泡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情况,进行交通事故与自身疾病在死亡中的参与度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哈尔滨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在鉴定报告生成后,法院组织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再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承办法官针对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答疑解惑,讲明法律关系和裁判思路,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场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案件不是一判了之,案结事了才是最终的目标追求。该起纠纷以最少的成本成功化解,是“如我在诉”理念的充分体现。安达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加强思想疏导,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新期待、新要求。


编辑:徐鹤铭

一审:孙洪山

二审:崔鲁忠

三审:张多



安达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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