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分猖獗,手段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往往打着“高薪兼职”的幌子,以金钱为诱饵,不少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之利,竟成了犯罪的帮凶。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我当时就是想挣点生活费,减轻点经济压力。没想到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竟闯下如此大祸。”当警方通过银行账户追查到李某时,李某心有余悸的说道。
2023年3月,李某在快手平台添加了一个陌生人为好友。闲聊中,对方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想借用李某的银行卡使用并承诺给予5,000元报酬。李某此时得知对方使用银行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便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9月初,经国家反诈数据平台查询,李某名下的银行卡已实施电信诈骗一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500,000元,李某非法获利5,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为了牟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最终以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常以帮忙办理贷款、为赌博平台走流水、投资虚拟货币等为借口开出高价购买、借用你的银行卡、电话卡甚至是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并以资金被冻结取不出来为由让你帮忙存钱、取钱,刷脸验证,如果轻信了这些话术,那么很有可能成为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凶。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本案为鉴,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最终沦为犯罪分子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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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鹤铭
一审:闫明
二审:刘质军
三审: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