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坚决要求对方赔付停车费。”赵某对于赔偿停车费的要求态度坚决。
近日,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矛盾。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赵某所在的甲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2023年4月甲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因与保险公司协商赔付未果,车辆一直停放在某停车场,产生停车费用。保险公司拒绝对停车费进行理赔,故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赵某认为,因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致使车辆长期停放于停车场,该部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称可以进行赔付,但停车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承办法官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理赔部分没有问题,主要矛盾是停车费的承担问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沟通,保险公司称其可以在承保范围内最大限度进行赔付,赵某同意承担停车费,但车辆残值归甲公司。最终,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也将此次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徐鹤铭
一审:洪克涛
二审:崔鲁忠
三审: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