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基小律 | 作者
目录
四、保险资金盼成活水
除了《若干规定》的发布外,证监会也加大了私募领域的处罚力度,2021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禁入对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意见》共8章30条,系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的专门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见》规定,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同时提出,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2021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对此前颁布的、规范自身监管活动的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该办法共计4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调查取证行为、查审机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执法人员的监督。
2021年,基金业协会也数次更新官方系统,以期加强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监管。
1. 2021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优化升级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升级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具体表现为优化了分类公示检索功能、增加管理人公示信息等。
2. 2021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线试运行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的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需按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提示提交私募基金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
3. 2021年3月18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发布《关于再次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的温馨提示》,基金业协会将自2021年二季度(4月初)起在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每家管理人整体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及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相关数据将被纳入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体系,并与私募基金备案分道制安排相关联。
4. 2021年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增加“CRS年度报告”功能,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上线。
5. 2021年6月9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向各管理人发送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基金业协会指出,不符合相关员工人数要求的请在3个月内尽快完成整改,整改期后将对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6. 2021年8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同时公示了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信息,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
7. 2021年9月,基金业协会还发布了《关于优化私募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涉及投顾类产品备案、自主发行类产品的部分重大变更、产品清算开始申请等,可实现自动办理,提升效率。同时,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第二批分道制试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纳入标准,信用信息报告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后,筛选出60%的指标在六十分位数以上的私募管理人,对其基金备案业务采取自动办理,实现“即提即备”。
8. 2021年11月,基金业协会向一些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关于上线“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的通知》,要求量化私募在11月15日前完成首期信息报送,并且以后每月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都要进行定期报送。
就基金业协会在2021年强化自律的相关事件,基小律也有相关文章和课程供阅读,具体如下(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点击下方每部分链接查看更多原创文章!
私募合规系列热点聚焦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原创好文
承前启后,再谱新篇——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之条款对比,看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变化和趋势 《私募办法》后的私募基金关联交易及实务领域的若干建议 中基协《登记备案办法》正式落地:基金产品备案八大要点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解读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规则适用 《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机构实控人及高管的“市场禁入” 解析《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备案的影响 通过数字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一文把握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与认定的方式及要求 经济下行,PE/VC领域律师的危与机 2022年度证监会私募检查深度解析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的产生、特点及趋势展望 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全部五大类情形总结及关注要点
无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的关注要点
私募机构的内控与反舞弊(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其防范
关于PE基金反垄断申报与核查的四点误区
私募机构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两个判断标准
当私募基金遇上反垄断
资本市场律师眼中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
从行政处罚案例看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监管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常见误区——从判断是否需要申报谈起
案例跟踪:私募基金投资经营者集中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
案例跟踪:私募基金相关经营者集中处罚案例(2022年7月)
开曼SPC型基金自愿清算流程简析
私募基金托管的那些事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质押若干法律问题之探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及报送义务概览
基小律私募合规之法律服务产品
特别声明
基小律是国浩上海合伙人邹菁、张泽传、周蒙俊等律师组建的律师团队。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之目的,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