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私募基金监管事件大盘点

学术   社会   2025-01-01 07:30   上海  

基小律说:

2021年开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成为了私募基金领域的重磅炸弹,也为2021年私募基金监管定下了基调,基金业协会随后的动作也证实了监管持续收紧的趋势。基小律在此对2021年的私募基金监管事件进行盘点,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原文首发于2022年01月04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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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  | 作者

目录

一、《若干规定》定下基调
二、证监会发力处罚
三、基金业协会加强自律

四、保险资金盼成活水

2021年开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成为了私募基金领域的重磅炸弹,也为2021年私募基金监管定下了基调,基金业协会随后的动作也证实了监管持续收紧的趋势。基小律在此对2021年的私募基金监管事件进行盘点,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




1

《若干规定》定下基调 
2021年1月8日晚,《若干规定》正式落地。这也意味着继2014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证监会时隔6年后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与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监管文件。《若干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2021年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更新私募机构经营范围。
随后,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配套通知,《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若干规定》第三条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规定适用进行解释,以2021年1月8日为基准作出新老划断。
在《若干规定》及相关规定发布后,基小律第一时间进行了规则的解读和课程分享,具体如下(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2

证监会发力处罚

除了《若干规定》的发布外,证监会也加大了私募领域的处罚力度,2021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市场禁入对象,根据第三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负责人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次《意见》共8章30条,系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打击证券的专门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见》规定,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同时提出,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2021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对此前颁布的、规范自身监管活动的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该办法共计41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和执法权限、调查取证行为、查审机制、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执法人员的监督。




3

基金业协会加强自律

2021年,基金业协会也数次更新官方系统,以期加强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监管。

1. 2021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优化升级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升级协会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界面,具体表现为优化了分类公示检索功能、增加管理人公示信息等。

2. 2021年2月5日起,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线试运行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的管理人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管理人,需按照AMBERS系统待办任务提示提交私募基金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

3. 2021年3月18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发布《关于再次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的温馨提示》,基金业协会将自2021年二季度(4月初)起在官网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平台、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每家管理人整体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及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查询账号开立率。相关数据将被纳入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指标体系,并与私募基金备案分道制安排相关联。

4. 2021年5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在AMBERS系统报送2020年CRS年度报告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基金业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增加“CRS年度报告”功能,于2021年5月28日正式上线。

5. 2021年6月9日,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向各管理人发送了《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基金业协会指出,不符合相关员工人数要求的请在3个月内尽快完成整改,整改期后将对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6. 2021年8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效率及透明度,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基金业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同时公示了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信息,首批案例公示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

7. 2021年9月,基金业协会还发布了《关于优化私募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涉及投顾类产品备案、自主发行类产品的部分重大变更、产品清算开始申请等,可实现自动办理,提升效率。同时,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第二批分道制试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纳入标准,信用信息报告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后,筛选出60%的指标在六十分位数以上的私募管理人,对其基金备案业务采取自动办理,实现“即提即备”。

8. 2021年11月,基金业协会向一些量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关于上线“量化私募基金运行报表”的通知》,要求量化私募在11月15日前完成首期信息报送,并且以后每月结束日起5个工作日内都要进行定期报送。

就基金业协会在2021年强化自律的相关事件,基小律也有相关文章和课程供阅读,具体如下(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4

 保险资金盼成活水  
1. 20219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3号),将保险私募基金的设立由“注册制”调整为“登记制”。
2. 2021928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保险私募基金登记管理规则》(中资协发〔202168号),进一步落实注册制向登记制的转变。
3. 20211217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相关领域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通知》”)。
《通知》中提到,将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发起人及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项目自主选择对保险私募基金出资或认缴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这将大大放宽险资参与创投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若想详细了解今年保险监管动态,也可以查阅下列文章(点击链接即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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