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印发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被市场评价为首个省级层面的国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文件,为国资基金“不敢投”“不愿投”等问题,健全符合国资特点的考核和尽职合规免责机制开了一个好头。我们特此对该文件做简要评析。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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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6年,国家层面即开始探索国有创业投资的容错机制,此后,部分国有企业已经建立实施了内部的容错纠错机制。2018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提及“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24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提出“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具体到上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0年6月印发了《上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提及,对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直至免责处理,对客观不可控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对企业管理人员在落实重大战略部署、推进改革发展推进科技创新、承担社会责任等过程中,已履行规定报批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造成一定损失等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2020年5月发布的《关于激励上海地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实行容错纠错的实施办法(施行)》(沪委办〔2020〕27号)中,已将在推进技术创新过程中大胆探索,因重大政策、行业、市场等变化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以及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积极谋划,因不可预知因素、非主观故意,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视为存在容错情形的情况。对符合该文件明确的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失误偏差,市国资委不作负面评价或者对涉及的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减责、免责。2020年8月26日,市国资委发布《关于鼓励本市国有企业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更是提及上海市国企应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细则,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向市国资委备案,在报告范围内予以容错。2024年8月27日,上海市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就“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及“监督检查与尽职免责”分别在第七章、第八章进行专章规定,同时办法中要求“基金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四)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制度。…(六)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制度。”
本次《试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给上海市国资企业制定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提供了指引方向。
从《试行办法》名称即可看出,办法主要规定了两大方面内容,基金考核评价和基金管理人尽职免责。
就基金考核评价的相关内容,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考核指标评价体系。《试行办法》仅是规定了评价体系指标的原则性内容,并未就具体的权重及赋分进行规定,我们理解在实操中需要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细化及赋分。
1. 评价指标
我们就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点内容以表格形式概括如下:
《试行办法》并未就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中的管理维度指标、合规维度指标、加减分项进行具体的列示。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及其附件,管理维度、合规维度可以包括是否设有市场化的投决机制、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有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是否及时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登记、更新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诚信合规情况等,具体我们理解亦可以结合子基金尽调过程中的关注点设置相关的考核指标。
2. 其他考虑因素:运营阶段、基金类型
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043号)及其附件、《黑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就运营阶段,可以根据基金投资期和退出期等不同的运作阶段分别设置不同的绩效评价指标。基金投资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资金募集、政策目标落实、基金投资进度、基金规范管理等。基金退出期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基金退出、投资收益预期达标情况、基金规范管理等。基金整体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资金募集、政策目标落实、基金投资、基金退出、基金整体收益等。
3. 评价指标的制订
(1)监管企业牵头确定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定量指标应确定目标值和评分方法,定性指标应确定评价方式和评分标准。
(2)考核年度内需调整目标值,应履行集团决策程序。
4. 考核评价结果
(1)考核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我们理解,根据评价结果的分数区段进行评级,例如,90-100分的为优秀,75-90分的为良好,60-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2)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基金管理团队薪酬激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3)不合格情形和处理
不合格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干扰考核评价工作、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
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绩效提升或整改计划。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应视情况对管理团队人员作出相应调整。
5. 程序
考核年度结束后,由实控基金管理人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集团复核审议。
今年5月“市国资委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0128号提案的答复函”中显示,截至2023年底,45家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中,25家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公司发起设立和管理基金共366只,总认缴金额超过5000亿元,总实缴金额超过3000亿元。同时,35家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以参股形式参与基金投资,共参股各类基金598只,认缴金额超过2500亿元。《试行办法》在现有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基金考核评价的指标、尽职免责的情形,为监管企业制订相关制度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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