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号田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283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4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六、十三、十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也属于条例20条和国务院明确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了罚没项应当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依据[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第四项,明确要求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法定的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
二、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是以辖区为单位向社会公布的信息,而非单独针对某家公司的特定信息。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或部分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另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及执法公示等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例如每个单位都公示的工作人员一览表;并且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处理完结,显然不处于正在讨论、研究的工作状态中,该信息不属于行政执法的过程性信息也不是案卷信息,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及适用法律不当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但虚构收到日期与签收日期不符,还超出了法定的时效才邮寄出公开告知,程序上应确认违法,实体应当撤销重作。
三、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被申请人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也未审查引用申请人每项公开项目并做具体的指引,并且未单独就2022、2023、2024年度作分别公开。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四、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未依据要求分别公开2022、2023、2024的情况,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以上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明确公开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必须公开,故被申请人答复遗漏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
五、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示查阅方式。被申请人给出的网站不具体,部分网站打不开,牛头不对马嘴,随意使用一个网站概括多个应当分别公开的具体信息,与申请的公开的内容毫无关系。并且未依法明确给出查阅的方式和时间,未做具体指引未获取到有效信息,如点击步骤以及附上图片说明查阅的方式等,并且就网站内容并不能实质性地反映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不但遗漏了信息公开的方式,还忽悠老百姓未能获得有效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获取信息相应的方式和时间,遗漏了应依法告知的要素。做出的答复要素不完整,构成行政不作为,违背了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答复不准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
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
七、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2022、2023、2024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以及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属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做。
八、被申请人将多个不同的信息公开一次答复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处理的程序,未给具体查询途径,网址直接打不开无法查阅,公开途径严重错误,部分能打开的网址内容与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无对应关系,只是政府网首页无对应关系。其未经核实途径是否正确就乱回复申请人,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公开途径出现错误,并且被申请人答复十分笼统,未就投诉举报分析报告给出查阅途径和查阅资料,应确认违法。
九、被申请人未区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作区分处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明确公开的信息,是以报告形式主动公开,而非是搜索第三人进行公开,其未依法公开的法定公开项目,应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行政行为和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提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合理,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对《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田某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及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情况。2024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田某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6月28日制作《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49号),要求申请人针对每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寄出给申请人。
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50号),因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寄出给申请人。
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补正释明书》,内容为“1、因在你辖区购买到疑似出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我为履行公民知情监督权以及了解你单位履职等情况需要,遂申请公开了解情况。2、请你单位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履行公开职能。3、信息公开是你单位法定职责,是国家要求提高法治政府透明化建设的重要形式,请你单位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60号),因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迟答复,延迟答复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寄出给申请人。
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最终答复《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4〕66号),并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合法。
(一)处理答复程序合法。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计算20个工作日应至7月1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于6月28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说明理由;同时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而于6月28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20个工作日(延至7月29日)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答复人于7月9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理由后,考虑到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故于7月25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延迟20个工作日答复(延至8月26日)。被申请人最终于8月20日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4〕66号),并于8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针对2022、2023、2024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分类处理。
1.告知获取信息的方式。对于“我机关2022、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我单位2024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分别告知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的方式。信息获取的途径真实有效,详见提交的证据。
2.告知经检索不存在。对于“我机关2022、2023、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2022、2023、2024年度被申请人未有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不予提供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对于“我机关2024年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我单位2022、2023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2022、2023、2024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属于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虽然上述信息需要加工分析,但是基于便民考量,被申请人将与上述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便民告知。一是便民告知了2024年截至8月1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数据。二是便民告知了被申请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的查询获取途径。三是便民告知了获取常熟市区域内全国12315平台消费投诉信息的途径。
4.对于咨询类请求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于“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2022、2023、2024年度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内容本质属于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提供了咨询电话。此外,基于便民考量,被申请人便民告知了被申请人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相关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联系电话。详见《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照四种类型区分答复,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2年、2023年)”“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4年)”“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2022年、2023年、2024年)”“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主动告知了查询方式。(1)对于“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4年)”的信息被申请人尚未制作,而申请人索取的“2024年截至目前”的数据需要加工分析。(2)被申请人会根据每年具体情况在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实时更新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答复时网上已经主动公示2024年度的执法人员信息,但被申请人不会对往年的“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进行统计,也无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每年进行统计,故“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2年、2023年)”的信息需要加工分析。(3)并无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主动公开的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年度区分,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内容已经涵盖了2022-2024年的全部内容,被申请人并无义务再进行加工。
2.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并不一致,被申请人也未制作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上述信息是需要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等相关政府信息中进行提取并加工分析的。因此该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3.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辖区年度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的规定未明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制作该信息,且公示的前提是已经制作该信息。在被申请人未制作该信息的前提下,该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加工,还需要按照年度进行区分。因此该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4.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要求主动公开的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制作并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也不涉及“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这一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罚没案件的数量”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疑义或误解,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故意歪曲或者曲解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被申请人实际答复情况不符,显然是套用模板申请复议,未深入阅读理解答复内容。此外,就本次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已提起二次行政复议,第一次声称未收到答复,本次称对答复内容不服等,实际上申请人在邮件到达其指定的签收地址后近2个月未取件,直至10月21日才签收。上述行为说明申请人并不真正关心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内容,在未仔细查看被申请人文书以及不确定被申请人履职情况的前提下,以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答复内容违法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是滥用复议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告知、答复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此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达到职业索赔、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浪费行政资源,影响真正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田某身份证、挂号信信封正反面;2.《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49号)、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50号)、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截图;3.申请人寄出的挂号信正反封面照片、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补正释明书、邮政查询截图;4.《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60号)、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截图;5.《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4〕66号)、EMS邮寄凭证、邮政查询截图;6.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截图、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截图、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图、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图、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截图、苏州先锋网截图、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截图、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信函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机关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2022、2023、2024年度。”
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49号),要求申请人针对每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说明理由,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50号)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补正释明书》,内容为“1.因在你辖区购买到疑似出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我为履行公民知情监督权以及了解你单位履职等情况需要,遂申请公开了解情况。2.请你单位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履行公开职能。3.信息公开是你单位法定职责,是国家要求提高法治政府透明化建设的重要形式,请你单位遵照执行。”2024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60号),因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延迟答复,延迟答复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4〕66号),“一、关于‘我机关2022、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我单位2024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告知您获取该信息的方式:1.登录‘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shu.gov.cn/),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查询获取‘我机关2022年度的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查询获取‘我机关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查询获取‘我机关2022年度的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查询获取‘我机关2023年度的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2.登录‘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http://180.101.234.36:8888/les-gspt/html/front/index.html),点击‘查看详情’,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获取‘我单位2024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3.登录‘苏州先锋网’(http://www.szzzb.gov.cn/default.html),搜索‘苏州市2022年度考录公务员职位表’查询获取‘我单位2022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搜索‘苏州市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1)’查询获取‘我单位2022年度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录用结果与拟录用人员名单一致;搜索‘苏州市2023年度考录公务员职位表’查询获取‘我单位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搜索‘苏州市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第一批)’查询获取‘我单位2023年度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录用结果与拟录用人员名单一致;搜索‘苏州市2024年度考录职位简介表’查询获取‘我单位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搜索‘苏州市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第一批)公示’查询获取‘我单位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录用结果与拟录用人员名单一致。4.登录‘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老站)(http://yjsgk.jsczt.cn/yjsgk/list.do),点击‘部门预决算公开-部门预算’,区域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选择‘2022’年度后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查询获取‘我单位2022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登录‘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新站)(http://yjsgk.jsczt.cn/#/),点击‘部门预决算公开-部门预算’,分别选择‘2023年、2024年’年度后再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熟市本级’,点击‘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分别查询获取‘我单位2023、2024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5.登录‘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shu.gov.cn/),点击‘信息公开-区镇部门信息公开’,选择‘市级部门市场监管局’,点击‘食品药品监管’查看获取‘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点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看获取‘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二、关于‘我机关2022、2023、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您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告知您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三、关于‘我机关2024年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我单位2022、2023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我辖区2022、2023、2024年度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2022、2023、2024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属于需要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提供。基于便民原则,我局告知您:1.截至2024年8月1日,我机关行政复议的数量为‘97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为‘100%’,因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的数量为‘3件’,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0件’。2.‘我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及标准’参照江苏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您可以通过登录‘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s://czju.suzhou.gov.cn/zfcg/html/main/index.shtml)选择法规政策模块搜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关键词查询获取;您可以通过登录‘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政府采购网’选择采购信息模块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键词查询获取‘我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清单’。3.您可以通过登录‘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https://tsgs.12315.cn/#/viewport),点击‘高级搜索’选择‘全国-江苏-苏州市-常熟市’查询获取‘我辖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生的消费投诉信息’信息。四、关于‘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2022、2023、2024年度办理您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您所述内容判断,您所提出的该条申请本质属于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告知您该条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2-52958330提出咨询。基于便民原则,我局告知您:1.我单位2022、2023、2024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为‘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2.相关年度办理您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为‘周润杰、赵晓明’、执法证号为‘10050630255、10050630351’、联系电话为‘0512-52979529’。”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将上述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开做出处理违法。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常行复第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田某身份证、挂号信信封正反面;2.《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49号)、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核表、《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50号)、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截图;3.申请人寄出的挂号信正反封面照片、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补正释明书、邮政查询截图;4.《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的告知书》(常市监信公函〔2024〕60号)、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截图;5.《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4〕66号)、EMS邮寄凭证、邮政查询截图;6.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截图、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截图、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图、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图、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截图、苏州先锋网截图、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截图、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田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邮寄凭证;8.〔2024〕常行复第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说明理由的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7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补正释明书》后,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迟答复的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延迟答复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田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针对2022、2023、2024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分类处理。
一、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4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2、2023、2024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2022、2023、2024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辖区2022、2023、2024年度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分别告知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的方式,并无不当。
二、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3、2024年度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2022、2023、2024年度被申请人未有人员因不履行职责被处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三、关于对被申请人“2024年度所有类型包括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2022、2023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022、2023、2024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辖区2022、2023、2024年度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2022、2023、2024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属于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基于便民考量将与上述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便民告知,并无不当。
四、关于对被申请人“2022、2023、2024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2022、2023、2024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内容本质属于咨询活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提供了咨询电话,并基于便民考量告知了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内容适当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9日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欢迎扫码关注!
把“市监长缨”微信号设为星标,
每次看完后点“赞”、“在看”和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