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投诉举报,不属于消费者!

职场   2025-01-18 17:45   山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亳复字〔2024〕204号

申请人:汤xx,男,汉族,2001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xxxxxxxxx3510,山东省xx县xx镇xx村13号。 

被申请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00MB1A665295,住所地:亳州高新区世纪花园352楼。

法定代表人:吕长付;职务:局长。

申请人举报亳州市商格堂药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回复,请求撤销不予立案的回复并责令重作,于20245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4518日共计投诉82次、举报223次,202458日查询时该申请人投诉82次、举报169次,10日内该申请人举报次数增加54次。202431日以来,投诉举报亳州市企业16次,其中34日至35日投诉举报7次,投诉举报多为“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

2024年以来,申请人分别于322日,5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次,于413日、419日向涡阳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次,于325日、527日向谯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次,共计在本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7次,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基本相似。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短期内反复购买不同企业相似商品(多为压片糖果)并投诉举报,综合考虑申请人购买商品类型、短时间内投诉举报频次、行政复议申请次数及内容等,申请人的购物行为明显超过合理正常消费需要,显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法律既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又要规制不当行使乃至滥用权利的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三、10.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对此作出何种处理,均对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汤志续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28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来源:亳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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