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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中院:市监败诉!对投诉不予受理,但不能证明投诉举报人未邮递购物小票等证据!
职场
2025-01-17 21:06
山东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陕71行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号。
负责人杨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索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市x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x,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市x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市长安区。
上诉人x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xx区市场监管局)、上诉人x市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区政府)因被上诉人齐xx诉其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行初4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22年9月30日,xx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齐xx邮寄的关于x市x区xx集市xx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锅巴”的投诉举报信,齐xx随信提出35项投诉举报请求。
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市场监太投不受[2022]第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齐xx投诉经审查属于:1.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2.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决定对齐xx的投诉不予受理,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2日以邮递的方式向齐xx送达该决定书。
2022年10月13日,齐xx认为xx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未予履职,向xx区政府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监太投不受[2022]第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举报履职申请中所述的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xx区政府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x政复延字[2022]23号《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并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x复决字[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驳回了齐xx的第二项复议请求。
齐xx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监太投不受[2022]第00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对齐xx举报履职申请中所述的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2.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x复决字[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xx区市场监管局应对齐xx的投诉举报请求分别作出投诉以及举报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就此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告知。
本案中,齐xx以x市x区xx集市xx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锅巴”为由,向xx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举报(履职申请)书》,并随信提出35项投诉举报请求。
xx区市场监管局辩称其未收到照片、小票等材料,认为齐xx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因齐xx邮寄履职申请的信封中已经注明有照片、小票等材料的内容,同时原审庭审中也出示了购物小票、照片作为证据,因此对xx区市场监管局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举报,xx区市场监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xx区市场监管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结论不当,依法一并予以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一、撤销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的市场监太投不受[2022]第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二、撤销xx区政府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x复决字[202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xx区市场监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齐xx的投诉举报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区市场监管局、xx区政府负担。
xx区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围绕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扩大审查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就案涉投诉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不服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针对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是否就案涉投诉事项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查,不应扩大审查范围。一审审理中,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提交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及告知情况的证据,但一审法院仍认定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就举报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上诉人在提交案涉投诉举报申请时确未提交购物小票及照片等材料,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提交投诉举报申请时并未提交购物小票及照片等材料,经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查找并核实拆封视频,证实被上诉人投寄的挂号信中不包括购物小票及照片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2022年10月12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给被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三、针对案涉举报事项,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告知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1月17日以短信方式告知被上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未依法撤销上述告知行为的前提下判决责令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就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xx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向xx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举报(履职申请)书》时未提交购物小票等材料,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xx区市场监管局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向xx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时未提交购物小票等材料。2.被上诉人邮寄《举报(履职申请)书》的挂号信封皮上虽标注有照片、小票,但其《举报(履职申请)书》明确写明,如需清楚小票、购物视频等证据需提供电子邮箱,故被上诉人在挂号信封皮上标注的内容与申请书中的内容互相矛盾,不应当采信。被上诉人在庭审时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邮寄材料时包含购物小票等材料。3.本案复议阶段,上诉人xx区政府向被上诉人书面邮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被上诉人补正材料:购物小票、证明申请人观点的其他证据材料,被上诉人收到补正通知后亦未补正,故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购物小票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上诉人xx区政府依法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购物小票等证据,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供证据,一审法院不应采纳。4.xx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被上诉人邮寄的《举报(履职申请)书》后发现缺少购物小票等证据,曾多次联系被上诉人无果,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认可其拒接电话的事实,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被上诉人对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上诉人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举报”的处理,被上诉人并未申请行政复议,上诉人xx区政府没有审查义务。且被上诉人向xx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被上诉人举报的违法线索尚在法定核查期内,xx区市场监管局尚未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作出处理,xx区政府无法对xx区市场监管局就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履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1.被上诉人的复议请求是“撤销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上诉人未对举报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故上诉人仅针对被上诉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审查,并无不当。2.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被上诉人关于“x市x区xx集市xx店销售的散装锅巴超过保质期”的举报,应于2022年10月26日前进行调查核查,因案件复杂及当时疫情影响,xx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核查延期15个工作日,核查结束日期应为2022年11月16日。而上诉人xx区政府于2022年10月13日就收到了被上诉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诉人xx区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向xx区市场监管局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xx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上诉人xx区政府提交答复书及证据。此时,xx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尚在核查期内,尚未作出任何行政行为,xx区政府无法对xx区市场监管局就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履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一审庭审时,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提交了其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进行告知的证据,xx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xx区市场监管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对举报事项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x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正确,故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行初449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齐xx未提交答辩意见。
二审中,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1:
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
至xx邮政所对被上诉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单号:XAXX)寄件情况核实视频
,证明齐xx向xx区市场监管局邮递《举报(履职申请)书》的信函中不含购买小票等材料,上诉人作出的市场监太投不受[2022]第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xx区政府、被上诉人齐xx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庭询质证,上诉人xx区政府对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认为齐xx在邮寄提交履职申请书时,并未提交购物小票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
2022年10月9日、10月28日,xx区市场监管局对x市x区街坊集市生鲜超市行进行了现场检查、核查。2022年11月11日,xx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认为市民反映的x市x区街坊集市生鲜超市行销售过期散装锅巴事项,违法事实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
2022年11月17日,xx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向齐xx的手机(181××××****)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了对其该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2、xx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xx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关于争议焦点一,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
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作出时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上诉人齐xx以x市x区xx集市xx店销售的散装锅巴超过保质期为由,向xx区市场监管局邮寄提交《举报(履职申请)书》,该申请书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xx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材料,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xx区市场监管局主张其未收到齐xx提交的购物小票、照片等材料,认为齐xx不能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决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因齐xx邮寄《举报(履职申请)书》的信封上已经注明有照片、购物小票等材料的内容,同时原审庭审中齐xx也出示了购物小票、照片等证据,而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在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齐xx未邮递购物小票等证据,故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撤销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xx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因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故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因此,xx区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xx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xx区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xx区市场监管局对被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结合上述论述,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投诉不予受理,没有事实依据,故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投诉事项应当重新作出处理。
关于齐xx对x市x区××期的举报事项,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按照举报程序作出了处理,一审法院判令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xx区市场监管局已经按照举报程序对齐xx关于x市x区xx集市xx店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定xx区市场监管局对齐xx的举报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系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故上诉人xx区市场监管局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xx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行初44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行初449号行政判决第三项为“责令x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对齐xx的投诉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0元,由上诉人xx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100元、由上诉人x市x区人民政府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爱琳
审判员 周玲玲
审判员 王一婷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来源:法内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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