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练】每日案例 ——民法Day1 | 2024主观题

文摘   2024-08-30 23:29   上海  



【小案例】
小刘入职红茶公司后,担任采购岗位,在一次商务洽谈中,小刘以超出正常价格20%从黑茶公司采购了一批钢材,红茶公司支付货款后,黑茶公司将一笔感谢费直接打入小刘个人账户。

问:若红茶公司后知后觉,承担了合同责任后如何救济自身权利?若红茶公司以恶意串通为由起诉小刘和黑茶公司,对该事实是否由原告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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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公布


答:(1)可请求小刘与黑茶公司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的合法权益,法人请求该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刘通过收取“感谢费”的方式超出正常价格20%与黑茶公司订立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红茶公司利益的行为,红茶公司可以请求其与黑茶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不是,红茶公司只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证明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法人以代理人、相对人恶意串通为由请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根据法人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本案中,红茶公司不需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如能证明小刘获取了不当利益,那么就应由小刘和黑茶公司一方承担交易合理性的有关证据,否则就可以认定恶意串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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