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练】每日案例 ——民法Day4 | 2024主观题

文摘   2024-09-06 22:09   上海  



甲公司(卖方)、乙公司(买方)签订《原材料供货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3百吨钢材,对于价款、付款时间、交货时间均未做约定。合同订立一个月后,见甲公司迟迟未交货,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按原合同约定交货。一审中,甲公司主张:因乙公司未支付价款,故我方不交货,请乙公司即行支付价款。

问:甲公司的主张属于单纯的抗辩还是反诉?针对于甲公司的主张,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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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公布



答:(1)属于反诉。抗辩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防御性策略或理由;反诉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反请求,即便本诉撤回,亦不影响反诉的审理。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即行支付价款,构成反诉。

(2)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时履行交付钢材和支付价款的义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履行己方债务后再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根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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