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融资租赁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以550万元价格购买乙公司的A机器,再以700万的价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经查该机器系乙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损耗严重。
问:甲、乙之间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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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效。
虽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根据《民法典》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又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融资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