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练】每日案例 ——民法Day9 | 2024主观题

文摘   教育   2024-09-11 19:30   上海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台机器设备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为担保价金债权的实现,乙以房屋A向甲设立抵押,丙以房屋B向甲设立抵押,丁向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丙、丁均未与甲约定承担责任的顺序、份额。现乙到期未向甲支付价款,甲欲行使担保权。

问:甲如何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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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公布

答:甲应先就乙提供的房屋A行使抵押权,不足以偿付的部分,可以就房屋B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担保人和债权人并未约定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因此应先就债务认乙提供的房屋A实现权利,丙、丁之间无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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