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红茶公司将A地块的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向银行借款500万,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时该地块上有B楼盖至10层,后该楼续建,及至甲银行债权到期时B楼已经建至40层,同时,C楼也已经竣工。
问:A地块上的建筑物是否属于甲银行的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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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地块上B楼10层以内的部分属于抵押财产,B楼的11-40层、C楼不属于抵押财产。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B楼10层以内是抵押权设立时已完成的部分,属于甲银行抵押财产的范围;超过10层的部分、C楼都不属于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