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练】每日案例 ——民法Day2 | 2024主观题

文摘   教育   2024-08-31 21:01   上海  



【小案例】

2015年11月17日,A农商行与B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按约定向B公司发放贷款2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B公司未清偿贷款。2017年12月20日,B公司向A农商行承诺将其对C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23595540.37元)转让给A农商行,用以冲减抵扣尚欠A农商行的贷款本息同等金额,A农商行与C公司确认了该债权确实存在,当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告C公司。2018年1月15日,B公司与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B公司将其在C公司处享有的债权23595540.37元转让给甲,利息一并转让。债务到期后,C公司向甲履行了全部债务。

问:C公司向甲履行债务后,是否意味着其债务消灭?A农商行能否请求甲返还已经受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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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否。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C公司明知最先通知中载明的受让人是A农商行,故其向甲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不能导致其债务消灭,其履行对象不正确,A农商行可请求其继续履行债务。

(2)不能。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仍然履行,最先通知的受让人请求接受履行的受让人返还其接受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接受履行的受让人明知该债权在其受让前已经转让给其他受让人的除外。本案中,并未言明第二受让人甲知情,推定其为善意,故A农商行不能请求甲返还已受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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