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恶意串通的代理/代表 —— 民法Day1 | 2024主观题

文摘   2024-08-30 23:29   上海  


【法考天天记 · 民法Day1

1.恶意串通代理/代表,无效。

2.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可以请求恶意串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恶意串通是否成立这一点,由被代表人(被代理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不是完全的举证责任)。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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