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代表承担销售任务可直接开除!!

职场   2024-11-30 19:03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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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两天重磅出炉了,很多平台都在解读。
目前来看,最新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有以下几大变化:
管理办法增加了医药代表应当具备的四大条件:学医学药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知识经验或研产质检经验、掌握药理药效知识、经培训和考核。
管理办法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核对医药代表备案身份,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管理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
至于其他方面的内容,都大差不差。
不过我发现有几条规定,对代表实在是不怎么友好。
比如:
第二十三条【医药代表禁止性情形】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擅自泄露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行为。
并且,第二十五条【纠正措施】里,又写明:
医药代表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与医药代表解除劳动合同,并删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将删除原因报备案平台予以公示。
这就懵逼了,因为第二十三条第三点就写了:禁止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让代表承担销售指标,那就要解除合同,删除备案,公示原因。
所以,这是明确不让代表承担指标了吗?接下来人人都学GSK~
不过话说回来,GSK似乎并没有取消指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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