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爬上公司楼顶
偷窥并偷拍
女性仅着内裤、洗澡照片被辞退,
却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繁华都市深圳的某家科技公司里,忙碌的工作节奏如往常一样。可谁能想到,一场风波正在悄然酝酿。
公司有一名员工小张,平日里看似普通,却心怀不轨。他多次将目光投向了公司的女生宿舍。
那是一座矗立在公司园区角落的宿舍楼,住着许多年轻的女员工。
小张不知从何时起,萌生出一个极为恶劣的念头——偷拍女生宿舍。
他趁着夜色,偷偷地朝着楼顶摸去。楼顶的天台平时很少有人上来,这给他提供了绝佳的“作案”场所。
他像一个隐藏在黑暗中的幽灵,在楼顶寻找着最佳的拍摄角度,眼睛紧紧盯着女生宿舍那一个个亮着灯的窗户,心中满是罪恶的期待。
2018 年 10 月 23 日晚上 21:40 左右,小张又如往常一样来到了楼顶。他猫着腰,轻手轻脚地在楼顶边缘移动,眼睛透过窗户缝隙向里窥视。
此时,女生宿舍里,女员工们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正在放松休息,丝毫没有察觉到危险的临近。
小张看到有女生在宿舍内仅穿着内裤走动,他的心跳陡然加快,脸上露出了猥琐的笑容。
他迅速拿出手机,准备拍摄。
就在他聚精会神地调整角度、按下拍摄键的时候,他不知道,危险也正在向他靠近。
原来,有多名员工已经发现了近期女生宿舍可能被偷拍的异常情况,并向部门主管反映了此事。主管当机立断,安排了几名员工到楼顶去巡查。这几名员工悄悄地来到楼顶,正好看到小张脱了裤子,正对着女生宿舍偷拍得起劲。
他们怒不可遏,立刻冲上去,将小张当场抓住。随后,他们迅速报警。民警很快赶到,在民警的监督要求下,打开了小张的手机。
手机里的画面让人触目惊心,里面有大量偷拍的照片及视频,许多都是女子在宿舍内仅穿内裤的私密照片。
小张就这样被派出所带走了。
2018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在经过详细调查后,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表示,小张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以及《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正式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
小张却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他狡辩说,自己只是在公司楼顶拍宿舍照片,并不是专门偷拍女生洗澡,不应该被认定为“有伤风化”。他还声称,即使自己有过错行为,公司也应该以教育为主,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作出更加合情、合理、合规的处罚。
于是,小张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9500 元。然而,仲裁庭经过审理后,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小张不服仲裁裁决,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一审法院,满心期待法院能够支持他的诉求。
一审判决:正义彰显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整个事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法院认为,小张作为一名成年男子,心智健全,理应知晓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他不可能不知道,在女子仅着内裤的情况下,在窗外窥视是不道德的行为,更不应该用照片等形式对女子衣着不全的形象进行留存。小张这种偷窥异性并拍照留存的恶劣情节,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这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公司对于员工行为操守的基本要求。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一审判决,心中充满了怨恨和不甘,决定提出上诉。
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小张的所作所为清晰地摆在眼前,他的偷窥并偷拍异性的不当行为证据确凿。这种行为与员工应具备的基本职业道德背道而驰,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张的行为为他自己带来了应有的惩罚,也给其他人敲响了警钟。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