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
近些年来,江苏的法院一直在稳步推进“类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力求摸索出一套契合我国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治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让那些“诚信却遭遇不幸”的自然人能够摆脱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开启新的生活篇章。
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所具有的示范引领效能,在 12 月 24 日这一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系列“暖企护企”以及“类个人破产”的典型案例。
火灾致损陷困境 “类破”解难迎新生
时间回溯到 2018 年 3 月,羌某所租赁的房屋突发火灾,这场火灾致使相邻的四家店面受到了程度各异的损害。
经过火灾事故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基本排除了雷击、遗留火种以及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过不能排除是由于电器线路故障而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之后,法院依据相关情况判决羌某承担 9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总计达到 38 万余元。
由于羌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这起案件随之进入到执行阶段。
经过执行人员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羌某不幸身患癌症,其名下仅仅拥有一套因拆迁安置而来的房屋,且该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目前由羌某的女儿、女婿以及年幼的外孙共同居住在此。
遭受着自身疾病与火灾事故的双重沉重打击,羌某几乎对未来的生活失去了希望和信心。
而与此同时,四位申请执行人则迫切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以便重新启动各自的经营活动。
鉴于羌某实际所拥有的财产状况以及其履行能力,执行法官积极引导羌某去申请类个人破产,从而对其个人债务展开集中清理。
在此过程中,羌某郑重地签订了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积极地申报个人财产、收入以及对外债权等相关事项。
如皋法院的执行局与破产清算庭紧密协作,多次召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亲属共同进行协商沟通。
在各方的不懈努力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到了 2024 年 11 月,羌某成功履行完所有义务,重新燃起了对生活的热情和信心,顺利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道,而所有的债权人也获得了 85%的赔偿清偿。
这起案例无疑是人民法院借助类个人破产程序,精准且高效地集中解决自然人债务问题的一次成功范例。
整个类个人破产程序,从裁定受理直至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仅仅耗费了 40 天的时间。债务人羌某所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在首次债权人会议上便获得了全票通过。
通过这一类个人破产程序,双方当事人都迎来了“新生”:四位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高效率、高比例地实现,从而能够重新开启各自的经营活动;而“诚信却不幸”的债务人羌某也成功地从债务泥沼中挣脱出来,重新找回了生活的信心。
这起案件的圆满结案,成功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切实达到了“解决一个案件、化解一片矛盾”的良好效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债务缠身压力大 “减负重生”现曙光
如今已 65 岁的被执行人季某,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来源,平日里主要依靠打零工来维持基本生活。
几年前,由于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一系列纠纷,季某被如东法院判决需要向李某等债权人支付总计 30 余万元的款项。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尽管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但由于季某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案件最终都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暂时结案。
后来,季某得知执行法院能够受理“类个人破产”案件这一消息后,便向该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够通过这一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理。
该法院在受理了季某的类个人破产申请之后,依法对季某以及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展开了全面且细致的调查,而债权人也认可季某确实没有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这一事实,并且对季某的艰难处境表示出了同情与理解。
考虑到各方当事人都有和解的意愿,该法院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
经过协调,四位债权人均同意在放弃部分赔偿款、欠款本息合计 11 万余元的情况下,允许季某分期在 3 年内履行剩余的债务义务。
除此之外,鉴于这起案件的破产管理事务相对较少,而且也不需要代表被执行人季某另行参加其他诉讼等法律程序,为了有效降低债务清理的成本,该法院决定由负责这起案件的承办人直接承担管理人的职责。
后来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各债权人都一致同意被执行人季某所提交的债务清偿和解方案,当事人之间成功达成和解协议。
截至目前,季某已经累计履行了 10 万余元的债务,为自己赢得了宝贵的“重生机会”。
在这起案件中,季某因为交通事故、买卖合同等诸多纠纷而背负沉重债务,尽管他年已过六旬,但依然只能通过打零工艰难谋生。
经过调查核实其偿债能力确实有限,执行法院果断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成功帮助这位“诚信却不幸”的债务人季某卸下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有效避免了他因过度负债而陷入更加艰难的生活困境。
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类个人破产”程序所蕴含的鼓励创新、包容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理念与导向。
与此同时,执行法院还积极探索“类个人破产”案件的办理模式与路径,依据省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由案件承办法官直接担任管理人,这样做既节省了聘请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所需的费用支出,又有利于法院实时跟踪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动情况,能够及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实现了多名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促成了债务人的信用“重生”,有力地推进了辖区内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最终形成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