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实践和新发展》,载《法治日报》2024年11月6日,第1版。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载《人民日报》2024年8月9日,第9版。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载《民主与法制》,2024年第38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实践和新发展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法治日报》2024年11月6日,第1版。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中央全会。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实践新发展,具有划时代重大意义。其中关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论述和部署,既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也推动深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为当下和未来一个时期擘画了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宏伟蓝图,提出四个重大命题,1.“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2.“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3.“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即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四个重大命题的底层逻辑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现代化与法治存在着密切关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的:“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与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须臾离不开法治,必然需要法治为其保驾护航。
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一个有十四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前进道路上,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各项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之一,又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贯彻的重大原则之一。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一要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二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三要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四要坚持“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五是坚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党和人民抓住法治体系建设这个总抓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体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不够牢固,等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锚定突出问题,设置专章布局,对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
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为主要依据,结合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决策部署,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需从两个方面着力、发力。一是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治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设定的五个子体系。二是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地丰富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拓展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适应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需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形态,健全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科技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国家建设和治理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即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同时,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精髓要义和核心指标有二:一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二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要: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统领“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内国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就是使法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力量;确保法律规范科学完备统一,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有力保障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引导全体人民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使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高中国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公认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8月9日,第9版。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内容提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要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关键是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法治是国家治理最科学最有效的方式。新时代以来,我们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成效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这一重大原则,不断增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纵观人类文明史,不难发现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具有密切关系。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共同经验。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充分说明法治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领导制定五四宪法时,毛泽东同志曾把宪法比喻为“轨道”,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对于如何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了不懈探索。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先后五次修改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法律依据;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立足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探索,总结人类历史上各种文明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等重要论断,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有效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全面深化改革,许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历史和现实启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新征程上,只有继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法治轨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都需要法治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原则的战略意义,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以全面依法治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越深入、中国式现代化越向前推进,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需要防范化解的风险就会越复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就越重要、越迫切。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坚持法治和改革同向发力、同步推进、相互促进,重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始终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支撑。方向决定前途,道路决定命运。改革的方向是一个根本性问题。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我们当然要高举改革旗帜,但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正确方向。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里的“法治”不是别的什么“法治”,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就要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不走偏、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朝着正确方向不断拓展和深化。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提供保障。轨道不仅支撑脚下,而且延伸远方。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的鲜明体现。这就要求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贯彻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各方面全过程,体现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实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不断增强改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我们要深刻认识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地的、个别的,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局性的。围绕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诸如“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等300多项改革举措,大多包括建立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都需要通过制定规则、厉行法治来落实。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就要系统性回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需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最终落点是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一般而言,改革是“破”、法治是“立”,如何才能做到二者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在改革与法治相统一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是把握好科学立法这个重要环节,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着力点,做到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这就要求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列为立法重点和优先项目,对涉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在立法时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让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或其个别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举措,可能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改革经验值得总结。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发力点,使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律化,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凝聚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始终成为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立法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更加注重立良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从立法供给侧入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运用法治威力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之成为必须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把法治信仰、法治权威、法治效用贯穿和体现到改革的全部实践中。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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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奏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进行曲,新征程上全面深化改革的节拍愈发铿锵有力,而以宪法和宪法实施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所在、信心所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以贯之地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和推动各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历史经验和政治逻辑高度统一的重大命题,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之一,又是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贯彻的重大原则之一。一、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为历史所明鉴、为实践所证成、为现实所要求法治与发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是人类社会文明史上的基本问题,发挥法治在促进发展、深化改革、推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是古今中外世界各先进民族的政治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曾察古鉴今、对比中外,概括出“法治兴则国家兴”的历史规律。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如秦“以法而治”而统一六国,汉“约法三章”而统一天下,唐以《贞观律》成就“贞观之治”。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古巴比伦王国、古罗马帝国皆以法制发达著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更是以宪法典和民法典为强国标志和现代化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75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更是深刻证明了法治和发展、改革、现代化之间的历史逻辑和因果关系。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曾把宪法喻为社会主义建设的“轨道”,为全国人民开辟了“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自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筑法治之基、修法治之路、铺法治之轨,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对法治之“轨道”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尤为重视发挥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这体现在: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经济建设、开展经济治理、保障经济发展;先后五次修改现行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制定系统完备的民商事法律和经济法律法规,编纂民法典,完善行政法,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保护财产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化解违约侵权纠纷,极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保障我国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普遍的历史逻辑和鲜活的实践经验启示我们,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同样不能脱离“法治轨道”。必须深刻认识和有效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的战略思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轨道功能、汇聚法治的制度伟力、释放法治的善治效能。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军队、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法治提供规则指引和制度保障。二、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在认识法治轨道的重大意义、落实“三个确保”改革越深入、现代化越全面,法治的重要性就越凸显。“法治轨道”不是一个简单的修辞,而是指向法治对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规范、保障三个层面的重要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确保”。第一,确保改革和现代化的正确方向。法治轨道不是建在空中或流沙之上,而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为地基的,因而正确政治方向构成了法治轨道的必要前提。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中,“法治轨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指的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就是《决定》所强调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醒党和人民的,“我们的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第二,确保改革和现代化行稳致远。法治轨道不仅支撑起脚下,而且延伸向远方,因而“稳定和长远”是法治轨道的应有之义和功能所在。充分发挥法治对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就是要把改革置于稳定的法治秩序中、写入长远的法治规划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并有力推进、有效实施、有序展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法治基因、法治精神、法治机制、法治要求嵌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各方面,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推动改革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增强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律性,坚决避免有些国家曾经发生的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葬送国家前途命运的无序改革、失序改革、休克疗法改革等。第三,确保“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一般而论,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有时候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有时候先立后破、有序革故,这两种情况都是改革和法治辩证关系的现实呈现。当前更加强调“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决定》所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等,都体现了“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新时代改革观。总之,必须坚持改革在法治下破题、在法治下推进,防止违反宪法法律的“改革”对宪法法律秩序造成严重冲击,避免因“违法改革”而产生“破窗效应”,坚决维护宪法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工程之中,以改革的实践伟力破解法治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难在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做到“五个坚持”在认识层面掌握改革之“破”与法治之“立”的辩证法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在实践中维持好改革和法治的平衡、把握好改革和法治的“度”。切实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应当从“五个坚持”入手。一是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把法治建设置于优先位置、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据。坚持“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就是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立法领域,“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以补缺性、前瞻性、引领性立法填补法律漏洞,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法治与改革相适应。为了增强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立法形式应该更加丰富和灵活,既要有民法典那样1260条的“大块头”,也要有只有16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只有24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小快灵”。二是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一方面,立法应当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在立法规划和立法年度计划的安排上,把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规列为立法重点和优先项目;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体现改革的方向、原则和要求;对与改革方案相抵触、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等及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或其个别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对于重大改革涉及多部法律的,立法机关可以采取“打包”修法等方式,以提高立法效率,为改革顺利推进消除法律障碍。例如,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通过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性“打包”修改建筑法、消防法、电子签名法、城乡规划法、车船税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8部法律,使它们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相一致。这些法律修改为深化涉外经贸领域改革尤其是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提供了统一、有效、权威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三是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法是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为改革设轨道的神圣工作,立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改革成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伟业,对法律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在法治建设标准、法治改革力度、法治发展水平上更进一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深刻指出的,“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从立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入手,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现代化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理念,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高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高速度变革必然把法治卷入到高频率改革浪潮中,立法赶不上改革步伐的事情并不少见,立法质量不能充分满足改革需要的情形也不在少数。针对可能发生的立法质量与改革需要不相适应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决定》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四是坚持“以法治回应系统性改革需求”。我们必须注意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法治的需求,不是一时一事的局部性需求,而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层级的系统性需求。《决定》不仅聚焦“法治”这一关键词,作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观判断,而且在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具体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所涉及的300多项改革几乎都包括规则、制度、机制等法治内容,都需要法治来引领、规范、保障。这意味着,我们要科学对标对表《决定》,精准梳理全面深化改革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切实提高法治的内在品质和外在效能,为高质量改革发展、高水平现代化建设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五是坚持“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伟大的实践创新,改革成果来之不易、改革经验值得总结、改革规律极具价值,而最好的法治就是改革成果、经验、规律的理性凝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在新征程上,我们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让法治从改革中来、到改革中去,善于及时把改革成果、经验、规律上升为法律制度、提炼为法治原则、确立为法治规划、铺设成法治轨道,以更好发挥法治对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