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 | 刑诉法青年学者学术沙龙:“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

学术   2024-11-14 10:53   江苏  


2024年11月8日下午,正值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召开之际,年会承办方湖南大学法学院举办“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学术沙龙”为年会预热。来自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湖南大学等高校的十几位专家学者应邀参与沙龙。


本次沙龙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为主题,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作为主讲人进行主题报告,14位青年学者围绕两位主讲人的发言进行与谈。本次沙龙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林婧主持。沙龙伊始,湖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劲松对两位主讲人及与会青年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勉励青年学者加强交流,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四川大学法学院万毅教授以“刑事程序法视角下证据制度的完善”为题进行主题报告。他从“程序法的功能在于规范并评价证据的获取以及使用”“证据制度完善应当更强调证据使用规则的完善”“证据制度完善应当注意保留并体现我国自身的文化特色”等六个方面,介绍了刑事程序法视角下证据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和适用理念。万毅教授指出证据制度的完善受制于刑事诉讼法的总体任务和价值目标,即“求真”和“求善”。从“求真”的角度,需要完善证人出庭以及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制度;从“求善”的角度,需要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确立被告人的对质权。我国的证据概念和种类立法,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体现,其目的是便于侦查机关“按图索骥”,搜索、固定证据。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既应该关注证据获取和使用的行为,又要明确证据的效力问题。此外,万毅教授还呼吁减少证据制度立法中的价值宣示性条款,同时证据制度完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自身的文化特色。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以“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初探”为题进行主题报告,从大数据时代的证据维度、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表现形态与作用方式、大数据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属性定位、大数据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当前,刑事案件中的大数据证据主要呈现为侦查破案线索、弹劾被告辩解、补强言词证据、印证性间接证据四种表现形态,其作用方式主要包括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和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具体而言,对基于海量数据的数据库比对,宜采取庭上展示和辩方质证的证据方法;对基于算法模型的大数据分析宜采取专家辅助人提供检验意见和出庭接受质证的方法。最后,他强调,大数据证据的法律定位及运用规则的分析不宜囿于刑事诉讼法的现有证据种类,而应回归到证据方法上。在证据能力审查上,大数据证据应能经受住相关性和科学可靠性的双重检验;在证明力评价上,应结合大数据应用的信息连接点选择、逻辑架构合理性等判断大数据证据的可信性。



两位老师的学术分享,引发了现场学者和实务人员的广泛赞同和积极讨论。



就万毅教授和林喜芬教授的精彩报告,南开大学法学院高通教授从三个方面予以回应。第一,关于证据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和结构会影响证据目的和规则的实现,从程序法视角去关注证据制度变革很有价值。第二,程序性制裁的理论争议。程序性制裁在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我们不应过度拔高程序性制裁的程序性价值。第三,质证的权利。质证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予以保障。但在现代社会中,质证权存在的制度根基和现实背景发生一定的变化,在确保求真、求善基础上应关注到这一变化,合理建构质证权的内涵。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林志毅教授从五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从程序的角度看证据,不仅包含从审判程序角度看取证行为,而且还包括从立法者角度看审判程序的审查证据行为。第二,将对质界定为对质权利还是对质职权,会直接影响证据审查的效果,我国宜将对质界定为对质权利。第三,来自其他领域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应当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来自域外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应当由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我国刑事证据规范应当从以往的侦查中心视角转换到审判中心视角。第五,关于证据种类制度,可以采取总则加分则的立法模式,总则侧重证据审查的方法和要求,而分则侧重不同证据种类的审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牟绿叶副教授围绕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进行观点阐述,他主张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以研究和确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为契机,注重实体、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融贯研究,注重教义学的规整和体系化的建构。牟绿叶副教授提议可以在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增加兜底性条款,为实务中运用大数据办案的创新性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郑飞副教授认为,万毅教授的主题报告高屋建瓴,勾勒了刑事诉讼法证据章修改的基本路径,尤其是对辅助证据的引入有助于扩大证据的概念。此外,针对证据法是否仅仅是行为法这一问题,他认为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就林喜芬教授的发言,他继续补充道,关于大数据证据、人工智能证据、算法证据、区块链证据、元宇宙证据数字证据等诸多概念的争议仍然需要进一步厘清。


山东大学法学院赵恒副教授提出,为了顺应《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发展趋势以及完善证据制度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充分把握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同步修改的“窗口期”,推进刑事证据与监察证据衔接适用机制完善,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制度的研讨更要与当前《监察法》的修改动态相呼应,以保证其既能够推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内部融贯,也可以促进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一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副教授认为万毅教授提出的“求真”和“求善”本质上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元理论”,实现二者的并重是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但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存在片面追求“防范冤假错案”而导致实体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的问题。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可能影响相关规则的运行效果,并且不利于规则的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此外,刑事证据的立法过于简单和封闭,导致近十年间出现了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问题,尤其是在网络犯罪办理和电子数据审查领域,大量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代为立法,甚至突破证据原理和现有规则。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应当考虑“证据独立成编”,在整理现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吸收其合理内容,并适当保留法律续造和漏洞填补的开放空间。


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依副教授非常认同两位主讲人关于我国法定证据种类的反思,并结合近年来刑事诉讼专门性证据审查谈了自己的学习心得。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性证据审查规则呈现零散且多元的局面,缺乏比较明确和系统性的运用规则和评价规则。未来在涉及互联网、大数据、知识产权犯罪等领域需要强化对专门性证据的体系化、实质化审查。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王译副教授论述法定证据种类界限能否突破的问题。王译副教授重申了大陆法系证据方法的独立价值,阐明了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场域,同时结合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提出在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应当秉持程序法定精神,应当在退回补充调查阶段解决补充调查证据认定的问题。


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刘亦峰副教授就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的总体方向、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证明以及规范庭审证据调查方面进行发言。第一,证据制度的完善是坚持“全面且详尽、规范具体”,还是“宏观且灵活、宜粗不宜细”,需要综合衡量和谨慎斟酌。第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以此论证推动“证据裁判原则”入法的重要意义。第三,目前庭审证据调查程序,尚未做到体系性完善。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在坚持刑事一审程序实质化审理的基础上,探索推动刑事二审“开庭审”,并结合二审程序的特殊性对证据调查程序作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北京市委党校讲师兰哲就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论述,指出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条文数量、条文解释等方面存在着不相匹配的问题。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审查规则等内容应回归刑事诉讼立法,并进一步明确初步核实阶段的证据效力。在监察司法并立的模式下,要实现两法衔接的有效对话,还有必要再次关注刑事诉讼内在机理的适应性革新。


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宁十分认同两位主讲人的观点。他指出,英美证据法主要关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审查,相较而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贯穿整个诉讼流程,万毅教授将证据制度置于程序视角下进行观察和剖析更符合我国国情。关于大数据证据的属性,他认为大数据证据与鉴定意见更为类似,大数据证据是基于电子数据的机器生成意见,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的人工生成意见,而林喜芬教授关于大数据证据在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审查模式上的二分与这一观点具有共通之处。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助理教授钟宇晴从行刑衔接的证据问题进行展开论述。她认为近年来行刑交叉案件频发,在资本市场、环境、食品安全领域的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困境,可从相关证据准入问题、证明标准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她提出,首先应明确证据移送的条件及衔接模式,其次要加强两法衔接的可操作性,最后还需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证明标准,注重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可采性”,有利于实现两法证据的衔接。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黄雪认为,关于证据收集手段的规制是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历久弥新的问题,其本质上是要避免公民权利在侦查活动中受到不当干扰与限制。以电子数据为例,阐述了因立法密度疏漏导致实践中问题层出不穷。电子数据过低的调取门槛会让公权力触角过度延伸至私人领域,同时也滋生出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替代性证据的行为。例如,不收集本该收集的书证,以电子数据作为代替或者拼凑,直接违反最佳证据规则。因此,本次修法的契机仍是需要回归到刑事诉讼的内核上来,一切以规范诉讼行为、保障人权为依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育冰提出在“证据独立成编”的时代趋势下,确立品格证据规则的时机已成熟。在性侵类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证明被告人先前有过性侵行为的证据,一般都被法院予以肯定评价。但由于不存在品格证据规则,许多案件的品格证据也可能在庭前即被排除,这主要取决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判断以及辩方是否提出异议。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一种“柔性”和“选择性”的适用,亟需《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本次学术沙龙研讨气氛活跃,与会学者们积极发言,坦诚交流,各种观点交锋激烈,从不同的学术视角探讨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证据制度完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为推动我国刑事立法完善和司法公正建言献策。

来源:湖南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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