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人员发现无证砍伐林木的情况仅口头制止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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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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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护人员发现无证砍伐林木的情况仅口头制止构成犯罪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自1982年10月开始在阳春市春湾镇林业站工作至今。为便于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2014年,春湾镇林业站将春湾辖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划分为春湾、卫某、木材加工厂等三个责任区。其中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幸福、自由、城垌等多个村委会。被告人蔡某与其同事张某1(组长)、熊某、罗某、刘某1、杨某2耀等人为春湾责任区的林某组成员,因工作需要,日常由蔡某牵头负责林某组的巡查管护,并安排巡山管护的时间、地点等具体工作。因春湾责任区新村村委会的生态林面积较大,为顺利开展生态林巡查管护工作,2013年至2015年,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春湾镇林业站聘请了被告人冯某为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在此期间,冯某负责巡查管护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的生态公益林。2014年1月2日,欧某1(另案处理)与盘某签订山林地转让合同,约定盘某将其所承包的位于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的山林、林地以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欧某1经营,该林地面积约3700多亩(其中1600多亩为生态公益林,2100多亩属经济商品林),转包期限自2014年1月2日起至2041年12月30日止。在承包该山林地后,欧某1雇请了梁某1运输沙某、水泥用于修桥,并雇请了冯某1、黎某1、黎某2在林地修路。在未经林业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欧某1于2014年间安排了冯某1、黎某1、黎某2等人砍伐林木,同时雇请了十多名清杂工人进行施肥、挖坑等。在此期间,被告人蔡某、冯某作为巡山管护的工作人员,曾先后两次发现欧某1的上述伐木行为,但均无依照相关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方案、林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欧某1的伐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在巡山管护工作时没有依照规定如实记录巡山管护记录。致使林地地籍号为142204072003、142204072005、142204072006共3个地籍小班的林木被无证砍伐,被砍伐面积为108.3亩,阔叶树总株数为4224株,总蓄积为117.6355立方米,出材积74.1104立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被砍伐的阔叶树为3806株,林木蓄积为106.0131立方米,出材积66.7883立方米;商品林被砍伐的阔叶树为418株,林木蓄积为11.6224立方米,出材积7.3221立方米。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据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欧某1滥伐林木一案的过程;检察机关于2016年12月8日决定对被告人蔡某、冯某涉嫌犯罪一案立案侦查。2、承包合同、鉴证书(附欧某1、盘某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等文件):证实了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林地先后几次转包过程,以及转包合同的内容、林权证的四至情况等。3、证明:广东省阳春市林业局出具,证实2013年、2014年没有核发《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给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麻蕉垌村。4、人口信息查询、任职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出生于1963年8月1日,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阳春市春湾镇光明路66号,阳春市林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其自1982年10月至今在春湾林业站工作(职工),经核实其未有犯罪记录在案;被告人冯某出生于1969年3月8日,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山咀村15号,经核实其未有犯罪记录在案。5、文件:(1)关于印发阳春市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2年5月29日) 该文件主要内容是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阳春市的森林管护工作。(2)关于印发阳春市林业站加强森林资源林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实行)的通知(阳春市农林水产局文件2012年5月10日) 该文件主要内容是针对森林资源林某管理工作的规范行为。(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通知(阳春市农林水产局文件2012年2月21日) 该文件主要内容是切实进一步加强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其中要求各林业站进一步加强管护生态公益林,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管护人员做好巡查保护力度,并严格遵守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做好巡山护林工作。(4)阳春市2014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作考核办法(阳春市林业局文件) 其中考核内容规定: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负责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工作,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少于1次,每月每人巡山护林不得少于5次;护林员在巡山护林时发现生态公益林林区内发生特殊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站和林业局。(5)春湾林业站2014年工作目标方案 其中安排蔡某为春湾责任区域的工作人员,并要求开展业务要根据上级有关法规、文件指示精神执行,依照有关程序办理,各责任区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从事工作应按岗位要求对工作负责;责任区工作人员是对本责任区森林资源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各责任区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要经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积极组织力量尽快查处,如因工作失职,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6)春湾站全体职工会议记录 证实春湾镇开展会议,会议中学习多项文件(包括林业执法、加强管护巡查等等),其中蔡某参与会议。6、证明、说明:阳春市林业局出具,春湾林业站没有批准向欧某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该说明由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出具,证实在2014年上半年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生态公益林被砍伐的情况,该中心没有收到春湾林业站及相关管护人员书面、电话的情况汇报;阳春市春湾林业站出具证明,证实春湾林业站于2014年2月,该单位与21名站内工作人员、3名社会聘用人员签订了《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并划定了管护范围。上述管护合同资料现已丢失,后春湾林业站于2014年8月重新做出一套工作合同资料经核实,2014年林地地籍号:142204072003、142204072005两个地籍小班属于护林员冯某的管护范围。7、工资表、支出凭证:证实冯某领取2014年工资的情况。8、阳春市春湾镇201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情况表:冯某管护村委会为新村(2,7,9林班,共计5389.5亩)。9、巡山情况记录簿:其中蔡某记录自2014年1月8日至12月30日的巡查情况:均表述实地巡查该林地,没有出现乱砍林木和乱占林地情况;冯某记录自2014年1月6日至12月30日的巡查情况:均表述为巡查,该林地无乱砍滥伐迹象。10、春湾镇2014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情况表:其中冯某管护村委会为新村(5,8林班,共计1987.5亩)。11、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书(2014年):(1)其中由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甲方)、冯某(乙方)、春湾林业站(丙方)三方签订,明确冯某管护的生态公益林地点位于春湾镇新村村委会,面积共为1987.5亩,并约定冯某应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负责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并进行记录。一旦发现滥伐、盗伐林木、乱征占用林地等情况,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管理中心、林业站。附公益林位置图三份。(2)(2013年):由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甲方)、冯某(乙方)、春湾林业站(丙方)三方签订,明确冯某管护的生态公益林地点位于春湾镇新村村委会,面积共为5389.5亩,并约定冯某应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负责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并进行记录。一旦发现滥伐、盗伐林木、乱征占用林地等情况,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管理中心、林业站。附公益林位置图四份。(3)(2015年):由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甲方)、冯某(乙方)、春湾林业站(丙方)三方签订,明确冯某管护的生态公益林地点位于春湾镇新村村委会,面积共为5389.5亩,并约定冯某应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负责做好管护范围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并进行记录。一旦发现滥伐、盗伐林木、乱征占用林地等情况,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管理中心、林业站。附公益林位置图四份。12、阳春市春湾镇2014年生态林护林员管理范围及地籍小班材料:其中冯某管护新村村委会,2,7,9林班,面积共计5389.5亩。1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于1980年至今在春湾镇林业站工作,从2010年至今任林业站林某生产小组组长,小组有4名工作人员,分别是刘某1、杨某2耀、罗某及我本人。承包山林后,承包者进行清杂造林是需要办理手续的,100亩以下的,到林业站申请,最后由分管的副镇长同意,再由林业局同意,最后由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100亩以上的,经层层审批,最后也是由林业局核发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和经济商品林的管护巡查工作制度没有区别,在巡山过程中,如发现有盗木、乱砍滥伐的情况,我们会在现场口头制止,再向分管领导汇报,还会将伐木工具暂时没收。由林业站向采伐人出具《停伐通知书》。生态公益林是要办理采伐许可的,经过林业站、林业局省林业厅三级的审批。春湾镇林业站的职责是查处乱砍滥伐行为、进行设计勾图、规划造林、管护巡山、山林防火等。我们对森林管护巡查主要依据就是森林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与我们签订合同及相关的工作规定。平时林业局、林业站开会时,领导也会要求我们做好巡山管护工作,会议记录有记载。2015年之前,我们是根据工作需要对山林进行巡查管护,有时候两三个月去不了一次,实际情况就是去巡山的次数比较少;对生态公益林是要求每次巡查都要记录在巡查记录簿上,但实际上没有做到。记录簿填写的时间与实际并不相符,只是在形式上应付工作检查。2014年春湾镇林业站的站长是杨某1,副站长是张某1、张某2。2014年,春湾镇的森林管护工作分两个责任区,一个是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等地,组长是张某1,组员有我本人、熊某、罗某、刘某1、杨某2耀;另一个卫某责任区,包括卫某等地,组长是黎某3。我们站每人每年都要和生态中心签订管护合同,合同中对我们的工作也有要求。2014年清明节前后,欧某1在承包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后,他来过林业站办公室,告知我们他承包了山林,准备清杂造林,当时杨某1和张某1都让欧某1去办手续,后欧某1带着我们去了山林,告知我们他要清除杂草,我当时跟欧某1指明山林的哪些地方是属于生态林,不能清杂砍伐,不能申请采伐许可证,其中不属于生态林的区域,要履行手续后才能进行砍伐。2014年,我与生态中心、林业站签订《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书》,我们站所有人每年都会签订这份合同,要交到生态中心存档。2014年时,我平时巡山护林并没有实时做巡山记录,只是在年底的时候,我会在记录簿上按每个月不少于3次的填写要求,一次性填好一整年的巡山记录情况,然后交回生态中心,应付当年的工作考核。欧桓在三坑村三坑岭清杂伐木持续时间2个月,这期间我组织了两次巡查,第一次是我带着杨某2耀、刘某1、罗某去的,我们发现有人在三坑岭伐木,砍伐的位置属于生态公益林范围,我看到被砍伐的是松某,有挖掘机在开路,回到林业站后,我向张某1汇报了,后来他向杨某1也汇报了,但杨某1没有做工作指示,这次汇报没有书面记录;第二次是十多天后的早上我带着杨某2耀、罗某去的,发现现场有工人(外省及本地人员)在砍伐松某和杂木,我估算被砍伐的面积有百多亩,我们制止他们,但没有没收砍伐工人的工具,后我向张某1汇报了,这次汇报没有书面记录。这两次巡查,我们在现场只是口头制止了伐木工作,并没有核实砍了多大面积,也没有清点砍了多少树,因为我们知道砍木的幕后老板是欧某1,也知道他还没办好手续,我个人没有针对这两次的发现作巡山记录,也没有向林业局林某股、生态中心和森林分局报告。我再次去的时候,发现欧某1停工了,现场无人伐木。我和我的组员有责任,我们没有完全履行我们作为护林员的职责。第一,仅仅是口头制止,没有对现场进行拍照留存,对砍伐面积和数量没有做好调查核实;第二没有书面向领导汇报,没有依照相关巡查管护规定向林业局林某股、生态中心或森林分局报告;第三,平时在巡山管护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及时如实做好巡山记录;第四,在两次巡查,发现欧桓无证清杂伐木后,没有继续加强巡查,导致不能及时制止欧桓继续伐木的行为。生态公益林管理中的管护合同对我们护林员的职责要求是严格遵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护,负责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并记录,一旦发现病虫害、火灾、滥伐盗伐林木等现象,须及时制止及报告林业站和生态林管理中心。每次巡查,都要记录在《巡山记录簿》上。根据考核工作要求,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少于1次,每月每人巡山护林不得少于5次。平时杨某1、张某1等站领导也是明确要求我们每组人至少每星期要巡山1次,每月巡山不得少于4次。但实际上,我们不能做到每个地点每个星期都去巡查1次。2014年的《巡山记录簿》上的管护人员、地点、面积是熊某填写,里面的巡山情况是我自己填写的。管护地点马狮田村委会是熊某安排给我的。由于我们责任区只有4个人负责,所有在实际上我们巡查管护的并不止我们名下的这个地点,而是包括整个责任区内的村委会的山林。这些记录簿跟我实际去巡山的时间情况并不一致,但我对马狮田村委会的记录是如实填写的,2014年整年,这里的确没有发生滥伐盗伐现象。冯某、杨某1、莫某1、张某1的记录簿的笔迹是张某1的,这个情况肯定是不属实的。冯某、张某1、莫某1、杨健耀的管护点都是新村村委会,这4本记录簿均反映新村村委会在2014年期间没有出现乱砍乱伐林木的现象,但实际上,欧某1在2014年期间在新村村委会三坑村存在大面积的滥伐林木的情况,时间持续两、三个月。14、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我一直从事务农工作,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我与阳春市林业局生态中心、春湾镇林业站签订了《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在这期间,我负责管护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的生态公益林,当时是熊某组织的,他叫我巡护生态公益林,他还叫莫某1也要帮忙巡查。作为护林员,我主要负责在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管护巡山,发现有乱砍滥伐等情况,就要向村委会书记和春湾林业站站长汇报。三坑村三坑岭是我负责管护巡查的,我每个月都会巡查四、五次,每个月不定时巡查,每次管护巡查我都会在登记簿上登记巡查情况。林业办和林业站没有将这些工作制度文件交给我,平时他们是口头吩咐我工作的。2014年,春湾林业站的站长是杨某1,副站长是张某1、张某2。我认识蔡某。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原先是由冯某3承包的,其转包给了盘某,盘某再转包给欧某1。2014年,三坑岭有桉树、松树等。2014年春节后,我巡查到三坑岭,见到有挖掘机在挖路,当时我问驾驶员,他说有老板要修路,后我告知了杨某1说有人在三坑岭修路,他没有交代我怎样处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去到三坑岭巡查,见到黎某2等四人在三坑岭西面砍伐松树,砍伐面积约20亩,梁某1驾驶货车在运输木材,有挖掘机在现场挖最上面的山路,我问工人为什么砍木,黎某2告知我山岭是欧某1的,是梁某1联系他们来清杂砍木。我没有制止就离开了,我不记得当时是否有向林业站和林业办汇报砍伐的事情。这些砍伐工人砍伐了两个月。我再次去三坑岭进行巡查,见到有十几个外省籍男子在现场砍伐杂木,面积约10亩,他们搭建有工棚,我不知道他们砍伐了多久,也有挖掘机在挖山路,我不记得我是否有向林业站进行汇报。后我听同村的人说陈某1等人去三坑岭搬木,期间有个工人被石头砸伤致死。我也不记得他们后来是否有继续砍伐林木。我在三坑岭管护巡查时,没有见过林业站或林业办的人到现场巡查,我两次发现三坑岭有人乱砍滥伐,没有将相关的情况登记在管护巡查记录簿,我不记得我为什么不登记。15、证人梁某1证言:2014年1月,欧某1说在三坑村承包了山林,准备清杂,请我过去运沙某、水泥、水泥筒到里面修桥用,我运三坑村时,有台挖掘机在场修旧路,欧某1还请了黎某2、黎某1帮忙抬水泥筒,修好路的一个月后,欧某1请了黎某2等5至6个人在三坑岭择伐其中较密和长势不好的松树,还固定我将砍下的松树运到春湾镇火车站煤场以每吨290元的价格销售,我大约运输10车松柴,每车重约6-7吨,后来欧某1联系了十多个云南民工去清杂、炼山、打树坑等,请我帮他管理这些民工,约定每月向我支付2000元,民工进场后,工作是将岭上的杂树砍伐,砍下的杂木都是我帮欧某1运输到春湾镇火车站销售,我也叫了本村的陈某1等人过来装车,后李某4被石头压死,就停工了,当时民工基本也将杂树全部清开,到了2014年年底,欧某1又请了另外的民工还炼山。具体的地点是在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自始至终都是一台挖掘机在工作,挖掘机是欧某1雇请的。开路的司机有军仔;择伐的工人有黎某2、冯某1等人。这些人都是欧某1请来的,工钱都是欧某1支付,我是亲眼见他将工钱支付给民工的,择伐松某的工钱是1万多元,是欧某1支付的,由我转交给冯某1等人,陈某1等人的工钱也是欧某1支付,由我转交。当时按磅单是每吨160元计算。欧某1向我当面支付了2万多元的运费。从开始修路,到择伐,到后面的清杂整个过程,我都清楚。欧某1承包的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的总面积大约有3700多亩,是连片的整体,种植的桉树和松树约3000多亩,还有700多亩没有种植。我没有问欧某1是否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他经常会去现场的,我在这里一共运输了约100多吨林木,包括松柴、杂木。共销售林木款约3万多元,都交给欧某1了。16、证人冯某1证言:2014年清明节后,欧某1通过梁某1联系我、黎某2等人去三坑岭择伐松树,刚到场时帮忙修路,梁某1当时运水泥沙某到场,梁某1说欧某1说长得较密及长势不好的松树要找人择伐,我是自己带了油锯到场按照要求择伐松树,黎某2等人将松某搬到路面装车,是欧某1直接雇请我们的,欧某1会到现场安排工作。梁某1是欧某1请了管工,在现场管理清杂事宜,他还自己开车运木。跟我一起到场砍伐的有我本人、黎某2、黎某1以及一个陌生本地人。梁某1当时和欧某1谈好修路的工钱是每天120元,砍伐林木以及装车是按每吨160元计算。我们砍伐了一个星期,砍伐的松某约有50多吨,我们已经从欧某1领取了工钱,是梁某1转交的。现场除了我们四人砍木,还有挖掘机开路,还有10多云南民工在场清理。附辨认笔录:证人冯某1辨认出欧某1。17、证人黎某1证言:2014年的一天,梁某1来说欧某1请人去三坑岭修坑道,并说120元一天,我同意了。后来梁某1叫我、黎某2、冯某1到三坑村三坑岭现场修路和砍伐树木。刚进场时,梁某1运输水泥、沙某,几天后,梁某1说欧某1要对种植长势差的松树和生长比较密的松树进行择伐,工钱还是每天120元,冯某1带了油锯到场,按照欧某1的要求,我和黎某2将砍伐的松树修整枝叶并装车。我们砍伐的是人工种植的松树,我们开始砍伐树木的时候,没有发现周围有人砍伐林木。松树周围有自然生长的杂树,杂树大概有百多亩。我们砍伐的松树,是选择较密、长势差的砍伐,胸径在6厘米至20厘米之间,我们砍伐了约五至六天,所砍伐的松树约有五十至六十吨。工钱是欧某1向梁某1支付,梁某1转交给我们。梁某1是负责管工和运木的。我领取了约2000元的工钱。18、证人黎某2证言:2014年4至5月份时,梁某1说老板欧某2请人去三坑岭择伐松某修路,工钱以每天120元计算,我和黎某1、冯某1帮忙修路,后老板欧某2到现场叫我们帮他砍松某,梁某1也说择较密的松树,油锯是冯某1带来的,我和黎某1负责修枝和搬树,是梁某1负责运输的,砍伐一星期后,砍下的松某约有50至60吨。在修路和砍木期间,老板欧某2来过现场,吩咐我们做事。修路大概用了五、六天,砍木也是,前后共十多天。三坑岭有桉树、松树和杂树,桉树和松树都是人工种植的。我领取了约2000元的工钱。工钱是欧某2支付,由梁某1转交的。现场是梁某1开车运输林木。19、证人陈某1证言:2014年4月初,梁某1带着我、李某3桓、李某2到了三坑村三坑岭,现在还有北佬在工棚居住,现场杂木已经砍伐下来,梁某1叫我们将杂木搬下来并装车,后来李某1、李某4、蔡某2到场做工,4月18日时李某4被石头压死,我们就没做了。我到现场做工时,砍木的面积约10多亩,我们做工的工钱是梁某1支付的,每吨160元计算。他分三次给了我共计10000元,我按出勤天数分配给李某3桓、李某2等人。梁某1负责木拉,他大约运输额8至9车林木,每车约6至7吨。20、证人成某(春湾镇马师田村委会护林员):我是2015年1月开始在马师田村委会辖区内做护林员工作,主要是在山林内巡逻,防止山火,防止有人乱砍乱伐,我的工资是春湾镇林业站支付的。我听说欧某1在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的山林砍过树木,还听说村民李某4帮欧某1砍树时意外身亡了。21、证人冯某2证言:我从2014年3月至今人新村村委会书记,2014年,李某4帮人在三坑村砍伐林木时被石头砸到不治身亡。22、证人蔡某1证言(春湾镇林业办主任:梁某1是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春湾镇新村护林员。欧某1在新村村委会承包了两处山林,都是梁某1的负责林区,这两处山林一块是2000多亩,一块是3000多亩。听说3000多亩那块是冯某3转包给盘某或盘华崇的,再转包给欧某1。砍伐林木要经过林业局批准发放采伐证才能砍伐,欧某1在我们林业办公室没有办理转包合同。23、证人方某1证言(三坑村村民):三坑村的山林开始是梁某2、梁某3承包至2013年到期的,后听说冯某3与我村续包山林,到了2010年我在我地挖了树被扣了,我才得知山林是转包给了盘某和盘华棠的,2014年,我碰见欧某2,他说是他承包的。在2014年听说有个马师田村的人在山林做工的时候因伤致死。当时是欧某2承包我们村山林,梁某1是帮他做管工的。欧某2是在麻蕉垌坑附近砍木,砍了多少不清楚。24、证人刘某2证言(三坑村村民):我们三坑村的3800多亩是承包出去了,最初是给梁某2、梁某3,后听说梁某2转包给了冯某3,冯某3转包给盘华棠,盘华棠转包给欧恒,现在欧恒大概承包我村的山林约有4年时间了。我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不承认山林承包出去,于是我几次打电话给欧某2要他划回土地给我或补钱。但他总是用借口避开我,我最后一次打电话给他的时候,他恐吓我说要找人打我,我就不敢联系他了。2014年,我听说李某4在帮欧某2做工的时候被石头压死了,当时是梁某1帮欧某2在山林做管理。25、证人蔡某2证言:我是2014年4月在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麻蕉垌附近山林做工的,帮老板砍伐杂木,老板按每吨160元的价格向我们支付工钱,这些杂木是前期被北佬用锯锯断,我们再去修剪的,我是和刘仔、孟某2、阿某1等人砍伐木柴的。是拉杂木的司机给我们钱的,2014年4月的一天早上,一个叫阿某1的女子和一个马施田村的男子被石头砸中,后那男子抢救无效死亡。26、证人李某1证言:是阿某1在2014年上半年通知我去三坑村砍木的,蔡某2和李某2比我早几天到场,李某4发生意外的当天,我和阿某1、蔡某2、李某2在三坑村山林做工,当天上午9时许,我们在砍木,后我看见李某4所在的位置有山泥、石头下滑,然后他被石头撞到,送去医院后,医生说他伤及内脏,抢救无效了。我们做工是听梁某1安排的,砍到的木也是他运输。我们做工的工资是按砍木的吨数计算。工资先给阿某1,她再按我们做工的人数平均给我们。27、证人李某2证言:是一个叫“文某”的男子叫李某5华找人做工的,于是李某5华找了我、李某1、李某3桓、陈某2、阿某2去三坑村麻蕉垌附近一山场内做工。文某是附近一个山场的管理者,我们在山场帮老板砍伐杂木,老板按每吨160元的价格给我们支付工钱,这些杂木前期已经被人用锯锯断,我们再去修剪树枝。李某5华是2014年3月左右,进山场做工不到一周就出意外了。那天是我发现石头滚下来,李某5华听到我的提醒,但石头已砸中了他的后腰处,我们后来送他去医院的途中他死亡了。28、证人冯某3证言:我承包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集体山林,约3400亩,这山林原先是梁某3在1992年承包的,在2004年转包给我,承包期至2037年。转包该山岭时,我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山林都办理了林权证。2005年,我在林地种植了约800亩的湿地松树苗,2006年种植了约1400亩桉树。2010年,我将该山岭转包给盘某,林权证也转到盘某名下了。听说现在该林地林木转让给欧某1了。29、证人盘某证言: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的山林,是冯某3于2009年9月15日转包给我的,2014年1月2日,我将上述3700亩山林全部转让给欧某1。其中的1600亩是生态林,2100多亩是经济商品林。2014年我将所有经营权以及岭上的树木都转让给欧某1了。我转让林地给他的时候,杂树是没有砍伐的,岭上的杂树是欧某1承包后砍伐的。我听说在2014年时,有个砍木工人被山上滚石压死。30、证人欧某1证言:我在2014年2月,以230万元价格向盘某转包了位于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处的林木,面积3700亩,我当时打算清杂造林。2014年春节后的一天,我去了春湾林业站站长杨某1的办公室,并向林业站人员了解林木养护的情况。当时杨某1说如果清杂就要办手续,后我和蔡某等工作人员去了现场,他们对山岭进行了拍照。在这之后,我安排梁某1聘请了挖掘机和四至五个工人开路,然后我安排他们对松树进行间伐,时间持续约半个月,间发的面积约四十至五十亩,我叫梁某1将松某售出,我卖了约9立方米木材,得款1万多元。这次间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我聘请了十多个云南的工人,安排他们对三坑岭的林木进行清杂,是使用手锯和砍刀将松树周围的杂树全部砍伐,砍伐的面积约四十至五十亩,我将这些林木卖了,得款约1万多元。我安排梁某1聘请了附近的工人整理搬运杂木,后有个工人被石头砸死了。之后没有再砍伐树木。这次砍伐杂树,我没有向有关部门请示或者汇报。我进入三坑岭山场的次数不多,在现场都没有见到有护林员或者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于山场的工作,一般是梁某1向我汇报,我没有听他说过有护林员或者林业站工作人员到场巡查或者制止。在这期间,我也没有被有关部门警告、制止或处罚。31、证人杨某2耀证言(春湾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我从1983年7月至今在春湾镇林业站工作,2011年3月安排到春湾镇林业站林某生产小组工作,我们小组有4名工作人员,分别是蔡某、刘某1、郭某和我本人(2015年之前还有罗某)。从2011年至今,我是负责马狮田、那星等四个村委会林区的管护巡山,但一般是小组四个人一起对春湾责任区的林区进行管护巡查,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幸福等18个地区。2014年春湾镇林业站站长是杨某1,副站长是张某1、张某2。从2014年至今,我在每年都和林业局生态办签订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要每个月不定期巡查至少3次,并且要在巡查登记簿上每个月至少登记3次。平时林业局、林业站开会时,领导也会要求我们做好巡查管护工作,会议记录有记载。2014年我对责任区内的森林管护巡查主要依据就是与森林资源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阳春市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与我们签订的管护合同等开展工作,春湾站分三个组,我这个组是春湾责任区,组长是张某1,组员是我、蔡某、刘某1、罗某,但实际上的组长是蔡某,平时下乡巡查工作都是蔡某带着我、刘某1、罗某等人去。管护合同要求我们的职责是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并进行记录;一旦发现在生态公益林林区内发生病虫害、火灾、滥伐盗伐林木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站和生态林管理中心。每次巡查,都要记录在《巡山记录簿》上。平时林业局、林业站开会,领导会口头要求我们加强做好巡查工。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每年对我们的考核要求负责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得少于1次,每月每人巡山护林不得少于5次。我与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签订了《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书》。实际巡山工作中,我们一般没有携带《管护巡山情况记录簿》,巡山后没有将情况记录,都是到了年底为了应付考核,才集中将一年的巡山工作填写,2014年,2015年都是这样操作。据我观察,冯某、杨某1、张某1、莫某1的《巡山记录簿》的字迹是张某1的,情况肯定是不属实的,欧某1在2014年期间在新村村委会三坑村存在大面积的滥伐林木情况,时间持续两、三个月,但冯某等人的管护地点都是新村村委会,4本记录簿都反映2014年期间没有出现乱砍乱伐林木现象,这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件事情没有如实记录在登记簿,林业局林某办和生态办是不能发现欧某1无证砍伐林木的。2014年春节后,欧某1来到我们办公室说想更新造林,有人跟他说要申请,欧就离开了。2014年年中,蔡某驾车搭载我、刘某1、罗某去三坑岭进行巡查,发现有人在伐木,有松树和杂树被砍伐,有部分位置属于生态公益林范围,看到山脚搭着工棚,有挖掘机运作的声音,是采用间伐的方式,面积约有三至四百亩,后蔡某向张某1汇报了这件事,这次汇报没有书面记录。几天后我在办公室看到欧某1,我叫他申请采伐许可证,他说他知道了。十多天后,蔡某驾驶汽车搭载我、罗某去三坑岭现场,发现有外省工人和本地人员用手锯在砍伐湿地松某和杂木,面积有百多亩,还有挖掘机在开路,我们口头制止了他们,并没有没收他们的工具,然后我们就离开了。蔡某向张某1汇报了这件事,没有书面记录。蔡某在发现三坑岭存在无证砍伐情况后,他没有安排我们加强对三坑岭的巡查,也没有安排我们到现场界定面积,确定蓄积等,也没有要求到现场制止砍伐行为。一个星期后,林业局林某股的张某5和护林办的蔡某1去到三坑林现场,现场有工人在砍杂树,有挖掘机在现场。张某5当时跟工人说让他们老板搞手续。32、证人刘某1证言:我在春湾林业站主要负责巡山管护林木工作,2014年春湾镇林业站站长是杨某1,副站长是张某1、张某2。森林管护工作分一个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等地,组长是张某1,组员有蔡某、我本人、熊某、罗某、杨某2耀,一般是蔡某带我们几个人巡查管护,平时由他召集我们开展巡护工作,巡查的地点、时间也是由他安排。我们虽然有分工安排,但事实上巡山管护工作都是四个人一起去做,遇到事情一起处理。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与我们签订合同,要求我们对生态林的巡查管护一个月不少于三次。我们平时对森林进行管护巡查主要就是依森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平时林业局、林业站的领导口头要求我们做好巡查工作,有会议记录记载的。有一次是欧某1带杨某1、张某1以及我们四个组员去三坑岭的,还有林业办蔡某1,欧某1说要清杂造林,期间蔡某在现场指出生态林范围。十多天后,蔡某驾车搭载我、杨某2耀、罗某去三坑岭巡查,发现松树被间伐了,且属于生态公益林范围,面积约有十多亩,有挖掘机在开路。我就参与了这一次对三坑林的巡查。有次我们到新村村委会去巡查,碰到有人用货车运木,我们拦停讯问,司机说是欧某1在三坑岭清杂造林的。管护合同要求我们的职责是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并进行记录;一旦发现在生态公益林林区内发生病虫害、火灾、滥伐盗伐林木现象,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站和生态林管理中心。每次巡查,都要记录在《巡山记录簿》上。平时林业局、林业站开会,领导会口头要求我们加强做好巡查工作。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每年对我们的考核要求负责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得少于1次,每月每人巡山护林不得少于5次。我个人2014年的《巡山记录簿》,里面的记录是我本人填写,这与实际情况并不完全一致,这个巡山记录都是年底一次填好然后上交。冯某、杨某1、张某1、莫某1的《巡山记录簿》的字迹是相同的,情况是不属实的,冯某等人的管护地点都是新村村委会,4本记录簿都反映2014年期间没有出现乱砍乱伐林木现象,但欧某1在2014年期间在新村村委会三坑村存在大面积的滥伐林木情况,时间持续二至三个月,这与实际情况不符。这件事情没有如实记录在登记簿。对于林业调查规划大队针对欧某1在三坑岭伐木一事的鉴定意见书,我没有异议,我们确实没有履行我们作为护林员的责任。我们在现场仅仅是口头制止,没有调查核实砍伐面积和数量,没有没收工人的砍伐工具;没有依照规定向林业局林某股、生态中心或森林分局报告,没有按规定如实做好巡山记录,导致不能及时制止欧某1继续伐木的行为。33、证人张某1证言:我是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在春湾林业站任职副站长,还负责管护春湾片区。因工作量大,所以具体的森林巡护工作是春湾片组长蔡某负责带队巡山、处理滥伐盗伐工作。春湾镇辖区分成春湾片和卫某片,由两组人员进行巡查,发现滥伐盗伐或破坏森林资源,先汇报组长,再向分管副站长汇报直至站长。一星期巡查一次。对于生态公益林,规定每月巡查三次,并记录在《生态巡山记录簿》,由巡山人员签名确认,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滥伐盗伐情况要逐级汇报。春湾片的管护范围是新村、自由等村委会,我担任负责人,蔡某担任内林某组组长。组内人员有我、蔡某、刘某1、杨某2耀、罗某。承包山林后清杂造林不论面积大小,都需要办理清杂手续,如果有林木,还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后才能清杂。生态林属于防护林,按规定只有阳江市林业局和省林业厅才能发放采伐许可证。镇政府聘请的护林员是林业办负责管理,他们负责管护辖区内的生态林,如发现存在滥伐盗伐情况,要向林业办和林业站汇报。我不知道2014年4月前后的新村村委会三坑岭伐木一事。这里是属于春湾片区管辖,但我没有收到春湾片区林某组成员有关这方面的口头或者书面汇报,这件事在站内会议也没有讨论过。我们平时工作是根据林业站岗位职责和森林资源法律开展工作,还有一些阳春市工作细则等,我站护林员对辖区内开展巡查管护工作主要是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通知》、《管护合同书》等工作制度开展巡查管护工作。春湾责任区有组员蔡某、刘某1、杨某2耀、罗某,其中冯某、莫某1都是护林员,都是与阳春市林业局生态办中心签订《管护合同书》的。生态中心要求护林员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巡护,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少于1次,每月每人不得少于5次。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局及林业站。经我查看,张某1、冯某、莫某1记录簿的笔迹是熊某的,这4个记录簿是在2014年底为了应该林业局检查集中一次性填写的。根据巡山记录簿反映,冯某是负责三坑岭的,因你们(办案人员)反映欧某1于2014年在三坑岭无证砍伐林木,那冯某的记录簿就是没有如实填写。34、证人杨某1证言:我在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在春湾林业站任职站长。2014年,春湾林业站将春湾地区划分了三个责任区,分别是春湾责任区,卫某责任区和木材厂责任区。其中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幸福、大垌、自由等。组长是张某1,组员有熊某、蔡某、罗某、刘某1、杨某2耀,因张某1工作忙碌,平时是蔡某带队进行巡查管护,我在站内会议也明确了蔡某的林某组组长的身份。我们平时工作是根据林业站岗位职责和森林资源法律开展工作,还有一些阳春市工作细则等,我站护林员对辖区内开展巡查管护工作主要是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的通知》、《管护合同书》等工作制度开展巡查管护工作。这个管护合同是站内所有人都要签订的。生态中心要求护林员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进行巡护,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少于1次,每月每人不得少于5次。发现特殊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局及林业站。我作为站长都是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做好巡山工作的。2014年,因为新村村委会生态林面积较大,于是在当地选了冯某、莫某1负责生态林巡查管护工作,并与生态中心签订了三方合同。他们要巡查管护,如果发现毁林现象,要向我汇报。三坑村三坑岭属于冯某的巡查范围。2014年间,欧某1来到我办公室,说带我去看他承包的山林,后我和蔡某1、蔡某、杨某2耀等人(不记得张某1、罗某是否有去)去了现场,欧某1说想间伐松某,我叫他去林某股了解清杂手续的办理,办好后再砍伐。春湾责任区的护林员从来没有向我汇报欧某1在三坑岭伐木的情况。蔡某、刘某1、杨某2耀等人也没有向我汇报过这件事。我个人2014年《巡山记录簿》是熊某填写的,里面填写的情况是不真实的,这是应付林业局的考核的。35、证人罗某证言:我从1996年开始一直在林业站工作。工作安排是春湾片林某组,负责和组员巡山、处理滥伐盗伐等工作。蔡某是春湾片林某组组长,由他带领春湾片的管护人员负责巡山、处理滥伐盗伐等工作。我们组平时都是4人一起巡查。巡查后将情况记录在各自的《巡山记录簿》上。我们组一般一星期巡查一次。春湾片的管护范围是新村、自由、城垌等村委会。蔡某担任组长,组内人员有我本人、刘某1、杨某2耀。镇政府聘请的护林员由林业办负责管理,他们负责管护辖区内所有林木。2014年4月的一天,蔡某驾驶汽车搭载我、刘某1、杨某2耀巡山,有辆货车搭载杂树木材往春湾方向,后来我们去了三坑村三坑岭的一个谷底处,有工人用电锯砍伐杂树,有杂树被间伐了,蔡某说是欧某1清杂,我们当时没有去询问工人,也没有去制止,更没有没收他们的砍伐工具。后我们回到林业站,我不记得蔡某有没有向张某1或者杨某1汇报。2014年4月后的一天,蔡某驾驶车辆搭载我、刘某1、杨某2耀去三坑村巡查,发现堆有剩余的杂木。2014年,我对责任区内的森林管护巡查主要是依据森林资源管护的法律法规,阳春市生态公益林中心与我们签订的管护合同等规定开展工作。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每年对我们护林员的工作考核时,都会要求我们按照规定进行管护,做好巡山工作,并要求如实填写《巡山情况记录簿》,如发现滥伐盗伐现象也要如实填写。我有签订《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合同书》,合同上要求我们做好管护工作并记录,做好巡山记录,发现盗伐林木等毁林现象,须及时制止并报告。2014年至今,如果巡查发现林木被滥伐盗伐,我们要现场制止并没收作案工具,向组长汇报,然后立案核查,经站长同意后开具《停伐通知书》。发现欧某1在三坑岭滥伐林木,我们站没有开具《停伐通知书》,也没有派人去核查。《巡山情况记录簿》,其中罗某、杨某2耀的是我填写的,冯某、杨某1不知谁填的,记录簿登记的管护地点与我们实际的管护辖区是不一致的,实际上,我们林某组4个人是共同负责整个春湾片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冯某、莫某1、杨某2耀的2014年《巡山记录簿》与实际不相符,因为2014年欧某1在新村村委会三坑岭处滥伐林木且时间较长,而这三人的记录簿是全年度“没有乱砍滥伐迹象”。我们林某小组要巡查管护整个春湾片责任区的生态公益林。我们之前发现三坑岭有工人用电锯伐杂树,我们在现场看了下就回去,没有了解砍伐是否有办理合法手续,也没有调查核实砍伐面积、树种等。我是和蔡某去巡查的,他作为组长没有下指示,我们组员也就没有做这个工作。36、证人熊某证言(5P142-148):我从1992年至今在阳春市林业局工作,生态中心委托我站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实际上,我站在2013、2014年都没有将管护合同交给护林员。但他们是知道他们的管护权利义务的。2013年、2014年,春湾镇新村村委会生态林的护林员是冯某、莫某1、杨某2耀、张某1。你们提取的2014年有关冯某的材料,是我制作用于应付林业局的,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在2013年至2015年,冯某的管护范围包括林地地籍号142204072003,142204052006。37、证人张某2证言:我从1980年开始在春湾镇林业站工作至今,2014年春湾地区划分为春湾责任区、卫某责任区、木材加工场。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幸福、城垌、自由等地方。2014年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依据森林法等各项法律规定,《生态公益林承办管护合同书等》开展巡查工作。每个人都要对合同中划定的生态公益林负责。2014年春湾责任区。平时的巡查,一般是蔡某牵头确定地点、时间等工作安排,由他牵头召集组员去下乡。2014年春节前后,站内所有人都签订了《阳春市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承包管护合同书》,根据合同,对护林员要求、做好管护工作并记录,做好巡山记录,发现盗伐林木等毁林现象,须及时制止并报告等等。38、证人黎某3证言:我从1988年至今在春湾林业站工作,2011年任卫某片区林某组组长。2014年时,春湾镇的森林管护分两个责任区,一个是卫某(组长是我本人),一个是春湾(组长是张某1)。片区的组员是共同对片区开展巡查管护工作,我们平时在巡查时,若发现有毁林现象,必须制止并没收工具,然后对砍伐人员现场进行询问并形成书面材料。39、证人莫某1证言:我是2012年开始与春湾镇林业站签订生态公益林护林员合同,是每年一签的。2014年3至4月份,熊某通知我去林业站签订合同,签完后没有交给我。2014年,我是负责新村村委会,我大概两个月去一次巡查管护,也没有做巡查记录,我不清楚冯某的巡查次数。生态中心要求护林员负责做好巡山管护工作,每星期巡山护林不少于1次,每月每人巡山护林不得少于5次,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林业办和林业局。我个人2014年《巡山记录簿》的记载内容不是我本人填写,这是林业站的人帮我填的。40、证人蔡某1证言:我自2007年至今在春湾镇政府林业办工作,主要负责春湾镇的林业工作,2014年初,欧某1邀请我、杨某1去他承包的山林,我当时说砍树就办手续。41、证人张某3(阳春市林业局林政股股长)我没有到过三坑村三坑岭。4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12张):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对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三坑岭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发现有已被砍伐林木的树头,还有废弃的简易工棚等。43、鉴定意见、现场位置图,通知:经阳春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鉴定,该砍伐点的林地地籍号为142204072003、142204072005、142204072006共计3个地籍小班。其中142204072003、142204072005小班的该林地类别是生态公益林,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被砍伐树种为阔叶树;142204072006小班的类别是商品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砍伐树种为阔叶树。该地点被砍伐林木的面积为108.3亩,其中生态公益林第面积97.6亩;一般用材林地面积10.7亩。经勘验,该地点被砍伐的阔叶树总株数为4224株,总蓄积为117.6355立方米,出材74.1104立方米,其中生态公益林地被砍伐的阔叶树为3806株,林木蓄积为106.0131立方米,出材66.7883立方米;商品林被砍伐的阔叶树株数为418株,林木蓄积为11.6224立方米,出材7.3221立方米。鉴定意见已经告知了被告人蔡某、冯某。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冯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人员,在发现无证违规砍伐林木的情况后仅仅是口头制止,没有对砍伐工具进行收缴;没有对现场拍照留存;没有对砍伐面积、数量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没有书面向上汇报存查;没有如实做好巡山记录,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冯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上诉人蔡某及其辩护人苏卫红提出:1、被无证砍伐的林地不是蔡某管护范围,蔡某主要是负责马狮田的,其他地方出事只能说明蔡某在工作上有过失行为,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发现无证违规砍伐林木的情况后仅仅是口头制止和口头汇报是春湾林业站的工作惯例,其中春湾林业站站长杨某1的证言证实了护林员汇报情况都是口头汇报的;杨某2耀、刘某1证实就无证砍伐林木一事已向副站长张某1、正站长杨某1汇报;春湾林业站负责人没有将职工口头汇报及时登记留档也是站领导负主要责任。鉴于蔡某不是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人,主观过失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改判蔡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本案的事实清楚,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并经一审庭上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蔡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本案被无证砍伐的阳春市春湾镇新村村委会三坑村的林地是否是蔡某管护范围的问题。经查,根据《春湾林业站2014年工作目标方案》及证人杨某2耀、刘某1、张某4、杨某1、罗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及蔡某的供述,足以证明在2014年,春湾林业站已将春湾地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划分为春湾、卫某和木材加工厂等三个责任区,其中春湾责任区包括新村、幸福、大垌等村委会区域,蔡某是春湾责任区的林某组的成员,因工作需要,平时是由蔡某带队对包括涉案的林地在内的相关责任区进行管护巡查的。因此,本案的涉案林地在案发期间是在蔡某的实际管护范围内,故其职责范围应以实际的管护范围为准。2、关于蔡某在本案中是否已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问题。经查,根据相关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方案、林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巡山管护人员在巡山护林时,要做好记录,发现有滥伐、盗伐林木等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但蔡某与其他管护人员在发现无证违规砍伐林木的情况后仅仅是口头制止,并没有按照规定将违规砍伐林木的情况登记在巡山记录上及将相关违法砍伐情况书面上报存查,亦没有进一步依照相关职责规定采取措施对无证砍伐行为进行处理。正是由于蔡某的上述不作为行为,最终导致相关林区的林木被大量无证砍伐,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蔡某作为巡山管护的带队人,是直接责任人,应依法对其失职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关于原判对蔡某的量刑是否恰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根据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对其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蔡某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林业站管护人员在发现无证违规砍伐林木的情况后仅仅是口头制止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相关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方案、林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巡山管护人员在巡山护林时,要做好记录,发现有滥伐、盗伐林木等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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