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

百科   2024-08-30 08:30   广东  

近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由共计6章29条内容组成。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现场执法定义、组织实施部门及执法区域等内容;第二章规划建设,共8条内容,主要对非现场执法设施点位设置原则、主管部门、设备组成、社会公示等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共4条内容,主要对收集、固定证据及审核等进行了规范;第四章违法处理,共5条内容,对违法行为告知、处理及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进行了规范;第五章保障监督,共6条内容,主要对违法当事人查询信息、教育管理、监管措施、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范;第六章附则,共3条内容,主要对超限检测站现场执法及《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说明。



《办法》提出,执法机构应当对非现场检测设备记录的涉嫌违法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等图像是否完整清晰,提示信息是否有效;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率等信息是否完整正确;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是否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是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其他需要审核的数据信息等。

据了解,河北省交通运输厅还制定了《河北省不停车检测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河北省货运源头网络视频监控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河北省高速公路出入口称重检测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目前刚结束征求意见,预计年内会发布。这几个文件发布后,预计河北将规模完善省内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






全文如下: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交通运输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厅直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15日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北省公路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

本办法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是指在公路上设置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货运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非现场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通行货运车辆号牌、轴数、车货总质量和超限量、超限率、检测时间、检测地点等信息,收集、固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事实,经审核确认后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执法区域内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具体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省管高速公路除外,下同)内的非现场检测设备设置规划。

第五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设置点位,优先考虑与公安交管部门设置的执法取证设备点位保持相对一致。

第六条 在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养护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现场检测设备设置规划,将非现场检测设备作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一并列入工程概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同步纳入养护。

第七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由检测预告标牌、动态检测监控设备、超限信息提示设备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组成。

检测预告标牌主要包括货运车辆进入非现场执法路段或区域的提前告知设施。

动态检测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牌识别抓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信息数据智能处理系统等。

超限信息提示设备主要包括可变情报板和标牌。提示信息包括实时显示货运车辆超限信息、就近卸货场所等。

第八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4320)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中的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未按规定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证据。

第十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非现场检测设备启用前,向所在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法制和技术审核申请。法制审核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检定证书等内容;技术审核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通过审核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复,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的非现场检测设备启用前,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开展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启用前,由建设该设备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5日前将执法事项、位置、路线、桩号、检测方向、启用时间等向社会公示。未公示或公示期限不足15日的,不得投入使用。

非现场检测设备数据应当接入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 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第十二条 利用非现场检测设备收集、固定的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事实,应当通过超限信息提示设备,现场告知货运车辆驾驶人,提示其到就近的卸货场所卸货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自动进行超限判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基础信息,不少于4张图像(含车辆正面图像1张、侧面1张、尾部1张、可变情报板提示信息1张)照片;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超限吨位、超限率等,以及通过技术监控检测区域5秒以上连续视频。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对非现场检测设备记录的涉嫌违法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等图像是否完整清晰,提示信息是否有效;

(二)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率等信息是否完整正确;

(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四)动态检测监控设备是否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五)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六)是否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数据信息。

执法机构开展前款所述审核工作,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测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审核意见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相关违法事实作为治超非现场执法处罚的证据。

第四章 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按照非现场检测设备的提示,当场到指定卸货场所接受处理的,执法机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未按非现场检测设备的提示,到指定卸

货场所接受处理的,执法机构应当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

将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

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执法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30日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设区的市执法机构每季度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统一汇总后,抄告车籍地同级执法机构。车籍地设区市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立案调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结案后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机构作销案处理。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一)本次超限运输行为已经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的,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

(二)本次违法行为已被其他交通执法机构或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合法货运车辆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车辆号牌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含)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公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通过网站、公众号或捷交通APP等信息化手段,开设专栏或设置专门窗口为当事人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宣传教育,做到讲清楚违法危害、讲清楚法律后果、讲清楚救济渠道,坚持以案释法,做好治超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诚信教育。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一)定期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超限车辆信息抄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托公安电子警察抓拍、重点车辆信息提示,联合开展路面查处。

(二)在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时,发现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违法超限车辆,按规定提醒并督促当事人接受处理。

(三)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名单,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范围。

(四)对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依法纳入“信用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非现场检测设备采集的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信息,由执法机构抄告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超非现场执法违法信息审核、告知、处罚和推送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执法机构应用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全程办案,实现“系统之外无处罚”。发现未按标准立案、未按时告知和推送违法信息、未按规定实施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全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各设区的市违法数据处理率、结案率、异地抄告率进行量化评价,纳入全省年度综合执法监督评议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现场执法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非现场检测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审核意见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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