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涨价是行规?包装袋不用去皮?@广大经营者 这份提示请收好

文摘   2025-01-31 07:00   山东  

诚信经营知识

-2025新春消费提示-

红红火火过春节 诚信经营促消费









新春佳节将至,市场迎来新一轮的消费热潮。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市场监管部门特此提醒各行业的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01

春节规定要告知

春节期间理发不能使用会员卡里的余额?

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预付卡)后,就与经营者形成了合同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商家如果在特殊的日期不让使用预付卡,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否则就涉嫌违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霸王条款”要不得

02

年夜饭“禁止自带酒水”?

年夜饭“禁止自带酒水”OUT啦,这种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霸王条款”的存在,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作为经营者,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确保我们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尊重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广大经营者切勿让年夜饭沦为“年夜烦”。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03

必须要明码标价

春节期间涨价是行规?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抵制“天价”等不合理价格行为。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操纵市场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另外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价外加价,不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强化标示,需向消费者特别提醒,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单价等价格信息,拒绝“价格刺客”。

法条链接: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散装称重要去皮

04

包装袋轻如鸿毛可不去皮?

春节期间,散装食品的零售会大幅上升,包括糖果、坚果、糕点、水产等,经营者一定要有“去皮”的动作。“去皮”是指除去包装物的重量,准确称出商品的实际重量。规范的称重过程是,在电子秤上先放置空的餐盒、纸袋等包装物,按下“去皮”按钮,重量显示为零,即去除了包装物的重量,再把待售商品放进包装物里,此时显示的重量才是该商品的实际重量,即净重。对商品称重时若不“去皮”,就会导致将包装物以不合理的价格转嫁给买单的消费者。

即便只是微乎其微的重量,经营者也应将外包装与商品区分开来,主动为消费者去皮称重并明确告知,或主动扣除相应的“去皮”费用。

法条链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相适应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短缺数量,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



05



进货凭证要保存

年货采购哪里便宜进哪里?

年货采购忙,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绝不能马虎。在购进货物时,经营者务必向供应商索取正规的购买发票或收据,这是证明货物来源最直接、最有效的凭证。若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详细列明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为货物来源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经营者需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同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的联系方式及进货渠道等信息。

法条链接: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建立台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以外的收费清单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灵蛇献瑞,喜炮声隆。蛇年春节的喜庆和谐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用实际行动助力百姓欢欢喜喜过大年。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上海市场监管


      加群交流请关注公众号在对话窗口发送“入群”获取入群方式

感谢阅读关注  欢迎点赞在看


相关链接 ↓↓


 原创文章  ▶ 食品安全 ▶ 办案实务 ▶ 职业打假

▶ 特种设备  ▶ 投诉举报 ▶ 食品标签 ▶ 广告监管  

 价格监管  ▶ 药品监管   ▶ 化妆品  ▶产品质量

▶ 消费维权  ▶ 反不正当竞争 ▶ 商标 ▶ 知识产权  

▶ 合同监管 ▶ 医疗美容  ▶ 违法所得 ▶进货查验   

▶ 食用农产品 ▶ 预包装食品▶ 添加剂▶ 食品生产

▶ 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  ▶ 行政许可 ▶ 行刑衔接 

▶ 特殊食品  ▶ 认证认可 ▶ 主体登记 ▶ 检验检测 

▶ 医疗器械   预付卡  企业合规  部门交叉

▶ 部门交叉 ▶ 铁拳行动  ▶其他职能 ▶自由裁量    

▶ 复函    行政强制    ▶ 总局留言  ▶ 反垄断

▶ 资料   ▶ 文书   ▶ 案例   ▶ 证据  ▶  文章检索

分享、收藏、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市监学习驿站
市场监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分享交流经验、共同进步提升的精神家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