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国行政执法体系迈向新高度的一年。从年初到年末,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法规文件,不仅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也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模式正在逐步向更加规范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方向迈进。以下食品伙伴网结合《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带大家一起回顾2024年行政执法的新模式、新趋势,感受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执法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于2024年2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国在国家监管层面首次发布清单,既是对《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具体落实,也彰显了在食品安全领域对违法者的人文关怀和对小微主体的包容与扶持。
《意见稿》主要涉及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或)食品添加剂、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等。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若市场主体为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够及时纠正的,将依据《意见稿》的规定,给予不予处罚或首违不罚的处理。
2024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在科技应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该规定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环节。例如,现场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这一规定不仅确保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提高了取证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规定还强调了技术保障的重要性。要求执法人员在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设备收集、固定电子数据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记录使用的系统、设备、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这一举措不仅提升了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还为后续的法律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电子数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2024年,为统一裁量基准,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分领域制定执法指南或指引,为基层执法提供参考依据。
2024年4月、8月,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专家组管理办法(试行)》,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出台,规范了备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程序。
为切实有效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启动“1+N”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建设(即1个案件查办通用指南+N个办案指南),并于2024年12月首批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通用指南》对食品安全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和技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案指南(一)》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等6种基层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调查内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发布两个《指南》为契机,“手把手”为基层提供执法指导,推动实现全国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尺度“三个统一”,为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2024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正在向服务型执法转变。
服务型执法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将执法工作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例如,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人员不仅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还要积极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提升管理水平。通过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服务型执法还注重优化营商环境,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和负担。例如,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实现了对企业的精准监管和高效服务。同时,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对守信企业给予更多支持和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失信联合惩戒,从而营造了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与智能化监管相关的法规文件,如《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等,这些文件为智能化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进一步推动了执法创新和市场环境的优化。
《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有效解决了“谁来标注、怎么标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在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责任义务,让监管规则更加清晰透明、可预期;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消费者不易产生广告与其他信息相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切实规范处罚裁量。
《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则规定了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例如,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协查机制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查处。这一举措不仅打破了地域和部门壁垒,也实现了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和有效遏制。
执法从来都是手段而非目的,执法的目的在于促进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期待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执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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