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起“特供酒”典型案例

文摘   2025-01-24 07:01   山东  
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特供酒”案件。1月13日,该局公布第二期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梧州市龙圩区某贸易商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4年5月23日,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柜中发现1瓶部队特供酒(生产企业:茅台雄风酒业公司专供,规格:500ml;外包装标示有“部队特供酒”字样和含有“八一”的五角星元素的军徽图案)。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外包装“部队特供酒”字样和“八一”的五角星元素的军徽图案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梧州市龙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蒙山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9月5日,蒙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3瓶赖茅酒(生产厂家: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厂址:贵州省仁怀县茅台镇;酒精度:53%vol;净含量:1000ml;外包装未发现生产日期;条形码:6905804000239;中国专利号:86102779.5;外包装标示有“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该酒外包装“庆香港回归特制”字样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酒类行为,且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蒙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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