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 年放贷超10次即涉非法经营罪,年利率高于 36%可判 5 年!

文摘   2024-11-11 08:14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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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合法、规范的借贷行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些非法的放贷行为却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给社会经济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明确界定为 2 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10 次以上。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以放贷为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未经许可频繁地向社会大众发放贷款,严重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

而对于年利率的限制,法律规定如果以超过 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并且具有一定的情节,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存在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200 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80 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50 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等情形,就属于“情节严重”,最高可以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 万元以上、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 万元以上、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 250 人以上或者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注意的是,即使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如果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甚至40%确定。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量刑标准,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有效地遏制非法放贷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陷入非法放贷的陷阱;

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遭遇非法放贷的,应及时报案,造成损失的,要求退赔或赔偿。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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