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午案件调解成功并当庭兑付完案款,下午当事人就将一面写着“倾心调解化纠纷,秉公执法暖民心”的锦旗送到了我们永康法庭,顿时让大家都喜出望外...
原告肖某为购买商铺,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于签订后即时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该商铺购买后首先交由该地产公司经管2年,2年的转经管可向原告肖某折抵12%的房款,以租金的形式向原告支付。
之后,该地产公司便将该商铺交给其名下的物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由物业公司与被告夏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夏某应向物业公司缴纳商铺保证金共5000元。因经营需要,该商铺里砌了一面挡墙,为了不影响商铺后续使用,在各方签订的合同里,均约定了退房时应拆除挡墙、恢复原状的条款。
现如今,租赁合同到期,原告却迟迟未收到租金,商铺的挡墙也始终没有拆除。为此,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并与之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便将此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并将挡墙拆除、恢复原状。
回顾案件,调解过程并不轻松。
拿到该案相关诉讼材料后,我发现各方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比较明晰,标的额8000多元,也不算很大,心想,通过电话沟通应该能将该案化解在诉前。于是,便开始与三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在电话里,各方当事人都表达了这件事在诉至法院前已经当面协商过很多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反复的争执让大家对彼此都产生了非常大的抵触,无论我如何释法说理,都很难有效缓解各方的对立情绪。
面对争执不下的局面,我们果断放弃了“线上”调解,决定分别找到三方当事人单独到法庭详细了解诉求,分析事情原委,寻找“症结”所在。深入交流中发现,三方重点争议问题是夏某所缴纳的5000元保证金是否属于物业费?是否能用于抵扣部分租金?
尽管已经到了“症结”,但因各方当事人一时关系剑拔弩张、水火不容,不愿一同坐下来沟通,我们只能先“背对背”调解。首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释明,将案件的法律风险向原告进行提示和告知;随后,又对被告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说明,耐心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分析问题根本,释明各方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经多次单独沟通,在各方当事人明析自身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后,情绪终于有所缓和,我们便决定乘胜追击,立即将三方当事人通知到法庭一同协商。
从“背对背”到“面对面”的距离,是从“不能”到“可能”的距离,也是从认可到信任的距离。
经过与三方不断协商、耐心调解后,最终两被告表示愿意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各支付原告2000元,见两名被告有所让步,原告也同意自行拆除挡墙。达成协议后,两被告随即各向原告支付了款项,案件最终以原被告三方握手言和落下帷幕。
看着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我们感慨,只要把群众的事放心上,群众也会把我们记心头。只有在办案过程中兼顾当事人的情绪和感受,满足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填补,才能实实在在的让司法的温度与群众的感受同频共振,让公平正义可见、可触、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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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匡锦明
责编:段珊珊
编辑:刘 薇
来源: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德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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