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我们”?
集体意向性研究中的第一人称复数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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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小西
作者简介:武小西,湖北武汉人,哲学博士,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副教授,道德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研究围绕“自我/能动性的构成”这一问题展开,思想资源主要涉及分析进路伦理学和政治哲学、康德实践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古希腊哲学等。
摘 要
当代现象学前沿的集体意向性研究,分析共享性(sharedness)的根源和构成。考察关于共享性分析的第二人称进路和第一人称复数进路的争论——“你-我经验”和“我们经验”何者为先——论证第二人称进路无法解释一些重要的集体现象,比如双方进行激烈争辩,尽管有显著的对抗性,却仍有可能构成共享性经验。因此,诉诸共同世界的第一人称复数进路比诉诸面对面互动并与对方相融合的第二人称进路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这个论证也为经典现象学文本阐释提示了新思路,比如《存在与时间》中“在-世界-之中-存在”之于“共在”的优先性。
关键词:集体意向性;共享性经验;第二人称互动;第一人称复数;共同生活
一、共享性问题的提出:
第二人称和第一人称复数何者更基础?
共享性(sharedness)或集体性(collectivity)该如何理解?哲学史上很多哲学家在不同历史阶段,从不同角度对这个以及类似问题进行过探讨。比如亚里士多德在古典哲学视域谈论城邦生活,卢梭在现代哲学开端提出“普遍意志”,舍勒详细区分并讨论各种“分享情感”现象,海德格尔勾勒出“共在”概念,等等这些,都是在切人集体性或与之紧密相关的重要现象。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研究尽管围绕着相似的话题,却并不直接相关。因为古代哲学、早期现代哲学,以及现象学和存在主义哲学各自预设了不尽相同的概念构架和运思范式,比如古代哲学以城邦之内的共同生活为基本背景,“集体行动如何可能”所追问的共享性的根据无法成为问题。而现代哲学的出发点是个人和个人意志,现代以来的社会科学也盛行“方法论个体主义”,在此背景下,古代哲学看作理所当然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则成为反思对象,需要在新的基础上得到构建。
约翰·塞尔1990年发表了《集体意向和行动》,提出了如何解释集体行动或集体性的问题。集体不能完全化约为构成集体的个体,但超越了个体之总和的集体究竟带有什么特质,又难以得到清晰确认。以塞尔这篇文章为源头,近三十年来分析哲学涌现出很多探讨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或 共享行动性(shared agency)的研究,代表人物有 Michael Bratman、 Margaret Gilbert、 Kirk Ludwig和Facundo Alonso等。这批研究从自由自愿的个体出发,分析集体行动如何可能,并希望由此构建出多个层面上的集体性:小范围的共同行动、中间范围的组织或机构,以及宏观上的国家和跨国组织。这批成果具有的共同特点之一,便是方法论个体主义:以个体性作为出发点和构成要素(building blocks),认为集体是由个体之间的沟通互动构建而来。个体主义方法论使得这组研究面临两个共同难题。首先,根据行动哲学原则,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的意图行动(act on one’s own intention),那么个人如何根据集 体意图行动(act on the collective intention)呢?其次,通常说来,只有个人才能具有精神状态(mental state),意图(intention)是一种精神状态,所以只有个体才能具有意图。那么“集体意图”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是一种隐喻?这一领域的大部分哲学家试图在避免设置集体心灵(collective mind)的前提下,寻找解释集体行动何以可能的论述。
近二十年来现象学界也注意到这批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研究,在挖掘早期现象学中关于集体性构建的理论资源的同时,也在研究前沿展开了讨论,其中最受瞩目的是丹麦著名现象学家Dan Zahavi和维也纳大学政治与社会哲学讲席教授Hans Bernhard Schmid之间关于共享性的论辩,这里的“共享性”是指“我们经验”(we-experience),即人与人之间形成一个整体的共享经验。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舍勒谈论共享情感时所描述的,夫妻双方在早逝的孩子的床前一同悲伤——这个悲伤为他们所共享,他们并非各自悲伤,而是一同悲伤,并在这个悲伤中形成了一个整体。Zahavi和Schmid的关注焦点是,究竟是第二人称互动(“你-我经验”)还是源初的第一人称复数(“我们经验”),对于理解共享性构成最基础性的作用。接下来笔者将介绍和分析Schmid和Zahavi的争论,并通过描述一个重要的集体现象,来论证Schmid的第一人称复数进路比Zahavi所主张的第二人称进路更具解释力。
Schmid反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根据方法论个体主义,集体由个体构建而来,个体通过和彼此的交流和沟通来生成集体。这一思路的最典型代表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迈克尔·布拉特曼(Michael Bratman)。他论证说,集体性在于个体意图之间的复杂关联枢纽,在于参与者各自的意图以彼此为前提而生成、依赖并维持的关系网络。尽管我的或你的意图仍然是我个人的或你个人的意图,但意图的内容表达出并构成了我们一起行动的集体性。多个参与者一起计划并完成集体行动,参与者之间要有充 分的相互知识(mutual knowledge),知道彼此都有意愿一起做这件事——相互知识也可看作创造出一个认知意义上的公共空间。Schmid提出反驳,论证这种通过个人意图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来构建集体的思路涉及循环论证,因为沟通本身已经预设了对话的可能性——而对话之所以可能,正是需要解释的,是论证的目标而非前提。换言之,个体之间的互动本已是共同行动,本已是一种共享性。从这个现象出发,并不能解释互动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种不诉诸个体间互动的方法,更深入地探究共享性的根源。
很容易分析出,诉诸个体间互动以解释共享性的进路,植根于本体论上的个体主义预设。既然在本体论层面,最基本的存在物是个体,集体必须由个体间的沟通互动所构成,便是很自然的思路了。所以,一旦诉诸个体间互动的方法受到质疑,本体论上的个体主义便不能成为理所当然的研究起点。Schmid不预设本体论个体主义,而是从“个体间的互动如何可能”这个问题出发,回到塞尔1990年《集体意向和行动》一文中提到的“关于我们的感觉”(a sense of us),论证正是一种源始意义上的“关于我们的感觉”,使得沟通互动成为可能。他认为这种日常经验中为大家所熟悉的“关于我们的感觉”,即“我们经 验"(we-experience),是由复数性前反思自我意识(plural pre-reflective self-awareness)所构成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理解复数性前反思自我意识呢?简要地说,Schmid的论证是基于关于前反思自我意识的现有研究,将其从个人(单数)层面拓展到集体(复数)层面。
在关于前反思自我意识的现有研究中,前反思自我意识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它是伴随着人的精神状态(mental state)的非主题性(non-thematic)意识。也就是说,前反思自我意识并不以某个精神状态为对象,因此不是反思性的。它也不以专题化的方式和其他精神状态相连接,而毋宁是伴随式的,伴随着所有精神状态,使自我能够意识到这些状态都是自己的状态。所以,根据关于前反思自我意识的现有研究,前反思自我意识有以下三个特点:(1)让自己意识到,自己所感知到的精神状态都是属于自己的——建立精神状态的所有权(ownership);(2)把自我从世界之中标识出来,形成自己的视角(perspective);(3)为自己的精神/心灵(mind)达到最基本的一致性和一贯性提供驱动力(driving force)——从规范性角度来统合和组织自己的精神/心灵。正是因为前反思自我意识在这三个方面的作用,前反思自我意识在最基础的意义上构成着自我。
Schmid认为,我们即复数性自我,如同个人的自我由前反思自我意识所构成,复数性自我同样也是经由前反思自我意识构建而成,即复数性的前反思自我意识在最基础的意义上构成“我们”—集体主体性。尽管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构成“我们”的方式和前反思自我意识构成“我”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但这两个构成机制相似并相通,很值得探索它们之间的相似性究竟能达到何种程度。接下来不妨对照前反思自我意识构成“我”的三个方面,来看看复数的前反思自我意识如何构成“我们”:(1)成员把各自的精神状态表达出来,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让我们意识到这些精神状态属于我们共有(common ownership);(2)这些精神状态在成员之间是透明的,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使之形成一个共享视角(shared perspective);(3)以上两点对集体主体性的连贯性形成规范意义上的驱动力(normative driving force),让成员尽量保持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的以上三个作用并非集体主体的三个属性,而毋宁是它们一起构成着复数自我(plural self)或集体主体(collective subject)——换言之,它们就是集体主体,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关于我们的感觉”(a sense of us)或集体感。所以,“我们”说到底就是复数性前反思自我意识。综上所述,与方法论和本体论的个体主义不同,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即集体主体,并不由个体所构成,而是本然一体。集体和个体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先后关系,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体是从某种源初性共在背景中脱化而来的。换言之,个体性并不是一开始就有,而毋宁是从某种无差别的共性之中,通过自我构建的努力而赢得的。
Zahavi站在方法论和本体论个体主义的立场上反对Schmid的论证。他认为,集体性要解释人与人的共享(sharedness)。顾名思义,共享只能发生在人与人之间(in between),并因此预设了共享者的复多性 (plurality),是多个人在彼此共享。Zahavi接受了Thomas Szanto提出的共享性前提:复多性条件(the plurality condition)和整一性条件(the integrity condition)。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算作共享性经验。但根据Schmid的观点,共享主体由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构成,而复数前反思自我意识是本然一体的,并不由多个个体所构成,那么共享如何可能发生呢?毕竟,从概念上说,共享要以多个个体的存在为前提,是这些复多的个体与彼此分享。Zahavi论证说,人我之分(self-other differentiation)不仅先于集体,而且保留在集体之中,集体的统一性是复多的统一。也就是说,集体是保留了复多性的统一体,是一中有多的存在。
Zahavi诉诸发展心理学进行论证,因为他认为Schmid的集体自我意识在本体论上先于个体自我意识的观点,是由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所支持的:一些发展心理学家认为,婴儿和幼童最初并没有清晰的人我之分,自我意识是以后才慢慢从世界整体中分离出来的。但近些年也有研究挑战这一观点,认为婴儿从一开始便能够意识到自我和世界的区别,并进一步推测,人我之分其实是先天的。Zahavi进一步举出面对面互动(dyadic interactions)和共同注意力(joint attention)现象:根据发展心理学研究,前者作为第二人称互动雏形的面对面互动,在婴儿六周大的时候便已经发生,比如相互凝视、根据共同节奏来模仿对话,等等。但是作为“浑然一体”人我不分的共同注意活动(triadic interactions),则发生在婴儿7一9个月大的时候,比如婴儿和护理员一起把注意力投向某个事物,在对这个事物的共同关注中获得某种仿佛人我不分的共同感。因此,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强调人我之分的第二人称面对面互动,先于在意识上与他者浑然一体的共同注意力活动。在Zahavi看来,这个证据支持人我之分先于集体并在集体中得到保留的观点。
Zahavi的论证在两个层面值得商椎。首先,Schmid尽管的确援引过发展心理学领域关于人的自我意识的研究结果,但这一援引在他的论证中并不起作用,而毋宁仅仅是作为论证之后的一个印证,而不是论证之中的一个逻辑环节。况且,发展心理学关于人的意识发展进程中究竟是先出现自我意识还是先出现集体意识,并没有统一的结论。人的集体意识先于个体自我意识出现,也仍然是占据主流的观点,尽管存在相反的观点,但至多只是证明在这个问题上,该领域仍然处于争鸣阶段,并不支持Zahavi所希望论证的结论。其次,实证科学的研究结果和哲学观点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能直接用来支持或反驳某个哲学论点。因为同一个实证科学的实验可以有不同的阐释方式。比如婴儿在六周大时便可以在护理员的引导下进行与人相互凝视等活动,这个现象也可以很自然地阐释成护理员是在激发和培育婴儿的能动性(agency),而不是两个已经具有了成熟能动性的个体在进行互动。接下来,笔者将详细解释Zahavi所强调的第二人称互动究竟指什么,并在此基础上,对Zahavi和Schmid的争论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判断。
二、前反思的共同生活与共同体的反思性构建
Zahavi所要反对的,并非共享性经验具有某种仿佛浑然一体的整一性,事实上,如前所述,他接受Szanto所提出的共享性经验的两个条件:复多性和整一性。Zahavi所反对的,是在解释共享性时把整一性置于复多性之前。他认为共享性生成于复多个个体的第二人称互动,整一性是第二人称互动的结果,而非前提。那么,他所说的“第二人称互动”究竟指什么呢?“第二人称视角包括了你和我之间的互惠性关系,其中和作为你的你相连接的独特方式,便是你同时也以第二人称视角对待我,把我作为你的你……简而言之,采取第二人称视角便是参与到一种主体-主体(你-我)的关系当中,我们意识到彼此,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处于宾格中(in the accusative),被对方所关注所致意。”在这种第二人称互动活动中,参与者向彼此显现自身(mutual manifestation),并经验到对方视角中的自己——仿佛经由对方的眼睛看自己——这时,人会意识到自己是“我们中的一个”,一个经由沟通行动所生成的人际间统一体得以确立。由此,共享经验的整一性经由复多性而实现,是在复多个个体之间的第二人称活动中生成的。
Zahavi注意到两个正在激烈争吵的路人,也算是在进行第二人称互动,因为他们的争吵活动满足他所描述的第二人称活动的各个条件: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在对方视角中以宾格的方式显现,他们关注彼此并面对面地根据对方的言行作出反应。但是,双方的对抗性太过显著,争吵双方似乎仅仅体现出复多性,而难以生成整一性,因此并不能构成复多的统一体,不能算作共享经验。因此Zahavi强调,共享经验仍应具有某种浑然一体的共同感,不能有明显的对抗性。只是这种没有对抗性的共同感不能先于第二人称互动出现,而是应该作为第二人称互动的结果浮现(emerge)出来。他引用一些早期现象学家对共同感的描述,体现出这种最终浮现出来的共同感更像前反思的经验,参与者在其中并没有意识到明确的或反思性的人我之分。
我们要追问,倘若这种生成的整一性或共同感是前反思的且具有浑然一体性,人我之分在这种整一的共同感中是否仍然得以保留?更详细地说,Zahavi所强调的第二人称互动——面对面的对话和交流——仅仅是生成这种前反思共同感的工具,在生成了共同感之后便消失,还是作为构成共同感的要素仍然保留在共同感之中?在Zahavi的文章里,这个问题似乎难以找到清晰的答案。
笔者要论证的是,与Zahavi的批评相反,Schmid的观点反而能够允许某些对抗式的共享经验构成我们经验——比如共同体中的异见性论争—因此在最明显的意义上体现出集体的复多性,体现出一中之多。我们不妨先看一个例子:就某个观点进行争论的两个好友,尽管在具体问题上有激烈分歧,但他们的争论之所以可能,乃是基于对彼此的了解,是在共识基础之上的切磋和观点互换。在更大范围内考察,则是共同体之中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群,尽管在具体意见上有分歧,分歧却是源于对共同体的关注和对共同善的关切,只是从不同视角,强调了不同方面的重要性。因此,他们的分歧恰恰是建立在共同感上,建立在“我们经验”的基础之上,以某种源初和背景性的共在为前提。这类分歧经验,尽管对抗性十分明显,却仍然是难得的“我们经验”,是分享和共有的特殊形态。这种内部成员之间具有对抗性的共同体,其作为整体的统一性毋宁是一种具有活力的动态性过程,是在对共同善的论辩之中澄清观念,加深并拓展所有共同体成员对共同善的理解。
倘若把第二人称互动看作共同感的根基,这种根基便具有太大的偶然性:是否能够形成“我们”,形成共享性的我们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在交流中同意彼此,是否能够消除对抗性,在具体问题上达成共识。这样便会造成一个后果:把使得共同体充满活性和动力的关于共同善的论辩看作形成共同体的对立面,把同时作为共享性条件的复数性和整一性对立了起来,仿佛共同体的统一性不能容纳成员之间对于共同善的争论,或当成员对于共同善进行论辩时,他们便不再构成共同体。如此一来,共同体的构成便建基于具体观点上的一致性,有可能会有导致顺从主义(conformism)的危险。但根据Schmid的第一人称复数进路,是否同意彼此的观点,是否达成共识,在共享经验的构成中并非最根本。最根本的是人类生活的根基处浑然一体的共同感,是我们知道我们共享着一个共同世界及其历史和传统,知道我们对这个共同体的热爱和关注,然后允许彼此在具体问题上持有不同观点,允许自己的共同体包含多样性。这样的共同体,便是复多的统一体,一中有多的聚集。其凝聚力,便是带有活力的生动的向心力。
第二人称互动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其反思性:其成员总能意识到自己在对方视角中的反身性。把第二人称互动看作人类共同生活的根基的观点,似乎是希望把反思性活动看作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希望集体是理性化的构建。这非常符合启蒙理性的精神,也的确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理想化情境。比较而言,Schmid的观点则显得倾向于保守,他预设了已有的共同世界,这个共同世界是前反思的共在,也是最基础性的。这个描述更贴近于现实中的人类境况——共同生活并非完全由理性构建而来,在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和文化的既有情境,人们“被抛人”其中并在其中被塑造,然后才能在这个基础上运用理性把被给予的共同生活改造成更符合自身理想的共在场域。
如此看来,Zahavi 和Schmid 其实是在两个不同的意义上谈论共享经验和共同生活:传承而来的前反思共在和根据理性理想构建而来的与人共在。其实,共同生活并不局限于单一层面,人们本就在被给予的共同体之中寻求改善的方向和契机,在前反思的共在之中经由反思创造出更符合理想的共在机制和生存氛围。因此,我们不必在 Zahavi和 Schmid的论辩中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反倒可以把他们各自的理论看作在强调人类共同生活的不同方面,被给予的历史性语境和将由人们创造的理性化生存空间,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前者则是前人创造的积累和沉淀。
然而,Schmid 和 Zahavi关于共享性的论述与其说已经解释了其根源和构成,不如说仍处在梳理问题和探求方向的起始阶段。Zahavi 批评 Schmid 的解释混淆了关于共享经验的三个相关但并不相同的问题:社会关联性(social relatedness)、共同立场(common ground)和严格意义上的共享经验 (sharedness)或我们经验(we-experience)。社会关联性是指人与人在一般意义上的相互关联,这是很弱的意义上的关联,比如同属于同一个国家的公民,说同一种语言,在同一种历史文化情境之中。共同立场则不预设持有共同立场的人之间具有何种链接,甚至完全不认识彼此的两个人也可以持有共同立场。严格意义上的共享经验或我们经验,则是两个或多个人在共同关切或共同行动中感到形成了一个共同体——we are in this together——所以一些研究共享行动性的学者,比如 Abe Roth,把关于共享性的研究的主要任务看作厘清“一起(together)”的含义和条件,究竟怎么样算作“一起”做某事,而不仅仅是某个共同行动的结果对成员自己的个人图有工具性作用。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有可能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联性却并没有共享经验,比如两个彼此不怎么相关的同国公民。相互不认识的人也有可能持有共同立场。因此,社会相关性和共同立场并不是构成共享性的充分条件。
Zahavi 进一步指出Schmid 应当详细论述复数性前反思自我意识是如何构成复数自我或集体主体的,而这个复数自我和个人的单数自我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Schmid 强调他的复数自我即集体主体理论并不意味着在集体之中单数自我不存在。但是他并没有提供解释,以说明单数自我究竟在满足何种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一个复数自我或集体主体。从上面的论述来看,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应当具有理论资源以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关联性、具体问题上的共同立场和真正意义上的我们经验即共享性。Schmid并没有完成他的解释,他的现有工作让我们期待他接下来的论文能够在以上向度进行更充分的论述。
有意思的是,我们可以注意到,Zahavi 的第二人称互动进路也面临一个类似的问题。他强调双方在面对面的反思性互动的过程中生成一个共享性的统一体。这时我们需要询问的不仅是第二人称互动何以可能的深层社会性背景,还有为何是这两个,而不是别的个体会进入第二人称互动。换言之,何是某些特定的个体能够进入这种相互关注且能够从对方的第二人称视角来反观自我的互动性活动。究竟是什么样的背景性条件,使得某些特定个体的第二人称互动成为可能?这个问题一方面是 Schmid 的理论的出发点———即解释互动究竟如何可能—另一方面也和我们向 Schmid 的理论所提出的要求殊途同归:特定个体如何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性关联的背景之中凸显而出,在互动之中生成一个共享性统一体,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我们经验?这也是我们期待在两位哲学家接下来的作品中能够找到的思想进展。
三、结语:共在”与“在世界之中存在”
Zahavi把自己和Schmid 的关于第二人称进路与第一人称复数进路何者更基础的辩论,看作在解释共享性问题上胡塞尔式立场和海德格尔式立场的对立。这个对立,也正呼应了近几年在经典现象学阐释领域的一些辦析,以Jo-Jo Koo 为代表的青年现象学家区分了理解共在或共同生活的两种思路。第一种以萨特、马丁•布伯和列维纳斯为代表,强调共在源于人与人面对面的相对和互动(face to face confrontation),他们的理论尽管在细节上各不相同,但共性是都很强调面对面或照面性 (confrontational nature)在共在中的奠基性作用,这种思路在阐释人的共在问题上正是Zahavi 所谈论的“第二人称进路”。另一种思路则以早期海德格尔和梅洛•庞蒂为代表,他们认为人的共在或社会性源于人们始终已经生存于其中的共同世界,共在仅是这个共同世界的一个属性,正是在这个共同世界的基础上,对话才是可能的。显然,这是 Schmid 所倡导的第一人称复数的进路。
Koo认为第二种思路,即早期海德格尔式的解释,更能捕捉到共在的本质。也就是说,共在概念在此在论中并非最根本的。此在作共在植根于此在作“在一世界-之中-存在”,是后者使得前者成为可能。Koo的论证大概分为两个步骤。首先,他解释了世界的作用,然后指出世界是人与人相照面 (confront)的背景,它使得照面成为可能。根据海德格尔的观点,世界是人类生活的意义整体和人之能动性的使能条件(enabling condition)。构成世界的习俗、惯例和约定是人们理解他人和自身的前提,它们使得理解成为可能,也先天地限定着理解的边界。换言之,世界规定了世界之中的一切事物——包括自身、他者、物,以及人和人、人和物的关系的——可能性。那种认为面对面的互动是构成共在的基础的观点,其实是把世界看作理所当然在那(taken for granted),没有意识到他者的出现,自我与他者的照面,都是由世界这一社会性语境所居间的(mediated)。并不存在抽象、超乎一切规范性语境(normative context)的照面。人们总是在特定的、具有情境性意义的语境中与彼此照面。所以,同时作为使能条件和限制性条件的世界,奠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人们总是始终在共享的社会性语境之中,从解释力上来说,人们所共享的世界先于面对面的相遇(face-to-face encounter)。
而另一方面,近几年在英语学界,也有不少重要学者挖掘出了海德格尔的共在概念,比如 Stephen Darwall 基于共在发展出第二人称伦理学,现象学家 Steven Crowell 接受了第二人称伦理学的思路,运用克里斯汀科•科斯嘉德的康德主义能动性理论的思想,通过共在概念阐释此在作为本真能动者的社会性。简言之,Crowell 论证良知即本真此在的理由交换(reason exchanging),因为本真性意味着此在对自己负责 (verant-wortlich)——负责即应答(answerable),随时准备着对他人有所应答。这种倾听-应答的实践让自我和他者都进入了理由的规范性空间(normative space of reason),在其中人与人之间的理由交换构成了良知。在Crowell 看来,理由交换是对话性的,是人和人面对面的相逢和互动,这种第二人称的活动构成了人与人共在的基础。正是这种人类活动的对话性质(dialogical nature)构成了人的社会性。
可以看到,Zahavi 和Schmid在当下现象学前沿关于共享性的争论,不仅是胡塞尔式立场与海德格尔式立场之间的争论,也呼应并相通于经典现象学阐释中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阐释的不同进路,一方强调面对面的反思性互动对于构成人类共在所起的关键作用,另一方强调使得这种互动成为可能的深层背景性根基。我们期待在此基础上,能够发展出综合这两方面的关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理解,在加深对于人类共同生活的理解的同时,更清晰地理解自我意识和共同生活之间的区别与关联。
本文转载自《伦理研究》(第八辑)第116-122页,排版所限,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