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研究|闫茂伟:数字经济伦理之于平台垄断问题治理的合理性研究

学术   2024-04-12 10:35   江苏  

数字经济伦理之于

平台垄断问题治理的合理性研究

闫茂伟

作者简介:闫茂伟,1984年生,河南新蔡人,郑州轻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问题治理需要合理性阐释,而这样一种合理性阐释最为贴切的视域便是数字经济伦理视域。经济正进行数字化转型,经济伦理应数字化转向、治理范式需要进行转换等正是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伦理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也为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提供了合理性论证。在“规范+监管”正成为平台垄断问题治理的基本范式的基础上,数字规则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数字经济伦理视域下的“数字规则”之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尤其是平台垄断而言,便是一种可以统称为“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数字规则。

关键词:数字经济伦理;数字经济伦理规则;平台垄断问题治理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是一个显性问题,以至于国内外都在予以治理,但正是在治理的过程中,一些更为棘手的问题出现了,其中便有平台垄断问题到底该不该治理以及该怎样治理的问题,并且,这样的问题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上都是难以处理的,由此便引发了一个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具有多少合理性的问题。而回应这样的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回答在何种视域下进行探讨的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存在平台垄断问题是一个有着较少争议的事实,但治理平台垄断问题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有的主张“必须治”、有的主张“无须治”,有的主张“严治”、有的主张“宽治”、有的主张“严宽结合治”,有的主张“事后治”、有的主张“事中事后治”、有的主张“事前事中事后治”,等等。在平台垄断问题治理上之所以存在争议,不仅是经济领域、经济管理方面的事,同时也是法律尤其是执法上的事,而且还是伦理道德的事。并且,从诸多争议来看,“该”或“不该”的态度或主张则是一个共性问题,而这个共性问题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学上或伦理性的问题。毕竟,平台垄断问题该不该治理其实包含着一个价值判断尤其是道德价值判断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弄明白了,才能进一步确定该或不该以及接下来该怎么做或不该做什么等问题。故而,在这种意义上,平台垄断问题治理需要有一个前提性的伦理性问题,这种问题使得对于平台垄断问题治理的思考进入了一种伦理视域,即“数字经济伦理”的视域。

比如,一些学者认为,赢家通吃的市场是数字化时代的生存逻辑(布莱恩约弗森、麦卡菲,2014);平台作为改变世界商业模式的力量,误导并操控公众行为(帕克等,2016);平台资本主义意味着赢家通吃,且具有垄断的自然倾向,是一种靠“网络效应”和“扩张效应”而又符合“市场正确运转”的“自然垄断”的产物,因而平台垄断者极具竞争性,通过“贸易收益”来拓展市场(莫塞德、约翰逊,2017;斯尔尼塞克,2018);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平台垄断的说法是存疑的,尽管“互联网是一个赢家通吃的市场”,但存在“垄断疑虑”,所以对平台进行反垄断需要防止错误地运用反垄断法(徐晋,2007;于凤霞,2020)。不过,市场垄断导致的不平等交易、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侵害等是学界公认的伦理问题(瓦姆巴赫、穆勒,2018;林子雨,2020;余达淮,2021)。这种某种程度上已经说明,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已经进入经济伦理视域,只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它需要一个更为确切的视域,即“数字经济伦理视域”。

平台垄断近年来日益成为反垄断领域的热点话题,而它之所以“热”,在于它的“新”与“难”。它的“新”是指平台垄断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产物,而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本身就是数字技术的新生物,尤其是数字经济则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等之后又一占据主导地位的新的经济形态;它的“难”是指在平台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面临的境遇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利益与风险同在,并且,挑战日益难以应对、风险日益难以控制。正因为平台垄断的“新”与“难”,从理论到实践、从法律到道德、从企业到政府、从国家到国际等均在针对平台垄断问题开展研究与治理,试图让平台经济、数字经济走在健康的轨道上,为人类社会造福。也正因为如此,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至今仍处于探索与初试阶段,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道德协议、联合声明、自律宣言、行业公约等不断涌现,为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添砖加瓦做出贡献。

而若从伦理学的视域来看,经济伦理似乎是治理平台垄断问题不能不选择的视域。毕竟,平台垄断本身就是平台经济、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现象,其问题自然应受到经济伦理的关切。只是,平台垄断的“新”与“难”使得现有的经济伦理不能或难以满足平台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需求。这就需要新的视域对其进行新的研究与探索,这种新的视域便是“数字经济伦理视域”。那么,为什么要从数字经济伦理这一视域来研究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呢?这里从三个方面予以回应。


一、经济正进行数字化转型

伴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形态正在嬗变、商业模式正在变革,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生产到分配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在或隐或显地进行着数字化转型。一段时间以来,整个经济领域似乎被“数字化”完全“笼罩”了,“数字化转型”俨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最强字符,“数字化转型”的呼声也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强声音,而“数字化转型”的实施则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强行动。

(一)数字经济:新的经济形态

经济正在转型,那么这样一个过程到底是怎样的?这需要从数字经济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而关于数字经济的定义,学界一直有争议,反倒是到了2019年9月20日,它有了一个官方的定义,即在G20杭州峰会发布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对数字经济作了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这一定义中,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现代信息网络、信息通信技术是最关键的。2021年6月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其中也有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同样,在这一定义中,数据资源、现代信息网络、信息通信技术是最关键的。

尤其是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有关数字经济(信息经济)历年报告中(表1)不难看出,数字经济是一个新型的经济形态,其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意味着一种转型正在上演。


经济形态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经济到现代工业经济再到当下数字经济的嬗变,这样一种嬗变给人类经济带来的最大变化可能就是,数据不仅成为要素之一,而且将成为或正在成为主导要素和核心要素。万事万物似乎都有了数字化的表征,也有了一个新的存在形态数字化存在,可谓“一切皆数”。就连人本身也是数据了或数字化的了,整个人类也面临数字化生存的问题。而当表征着包括人类自身的数据成为要素之后,数字经济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人再也不能像农业经济时代、工业经济时代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人无论何时何地都以这样或那样的数据存在于数字经济的万千世界里,即人可能一直都以数据的形式置身于数字经济中。甚至即便人死之后,表征他的数据依然存在且还能显出其价值。如此一来,数字经济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本人经济学”。而表征万事万物的数据,不仅能将万事万物同质化(数据同质化,比如将不同甚至敌对的事物均指向消费领域甚至数据本身就可以用来买卖),也能将万事万物异质化(数据异质化,比如将同一事物的数据指向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领域),但不论是同质化还是异质化,数据都要成为数字经济的要素。这样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跨越时空、不分时辰、不分地域都能发生的经济形态,是人自身无论在场不在场、知情不知情、同意不同意都有可能发生的经济形态,是万事万物都可以同质化也可以异质化的经济形态。

可以说,数字经济的出现不仅囊括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一切,毕竟,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在数字经济时代也都可以数字化,也都可以成为数据。这里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较之于从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转变是工业经济取代了农业经济,而从工业经济到数字经济的嬗变则是数字经济“融升”了工业经济,即将工业经济融合到数字经济之中并在融合中得到升华。这也就是为什么实体经济要进行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要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原因之所在,即实体经济要在与数字经济的融合中得以升华,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商业模式发生巨大变革

也就是在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下,商业模式发生着巨大变革。以往那种通过媒介或商品、集市或商场等进行的商业活动,不仅受到一定时空地域的限制,也受到人与人之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各种不同关系的影响。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一切似乎都不用再担心,因为商业活动俨然成为随时随地、多元交互的活动,且是一种精准匹配的过程,而这完全依赖于数字平台尤其是数字经济平台、数字技术尤其是算法技术等。其中,平台不再是简单的线上线下单纯的买卖双方所在地或场合,它俨然是一种社区乃至社会在互联网、物联网上的投射或镜像,商业活动的各主客体、各要素、各环节等在这里互联互通、聚集分散、交流互动、谈判买卖、自治规约等,可谓包罗万象、囊括万千、各有所求、各有所取。并且,平台带给商业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行为主体可以在多元交互中精准匹配地完成商业活动,且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精准的售后服务、权利主张、评价推荐等,这就导致这样的交互使得买卖双方角色、地位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乃至互换。而之所以能够实现多元交互、精准匹配地完成,主要得益于数字技术尤其是算法技术等。包括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在内的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得以产生、发展的关键,数字技术就像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它为数字经济搭建了平台并提供了挖掘数据这一核心要素的软硬件设施,尤其是算法技术为实现商业活动精准匹配提供了流动的神经元系统。

正是在平台、数据、算法等的支撑下,数字经济、数字化转型才得以进行。由此,也使得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生产到分配等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等都发生了显著而质性的变化。就整个经济活动而言,数字化、数字化转型似乎拥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能量,使得整个经济格局发生重大的变化,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也好,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也罢,抑或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有关经济活动的一切内容与形式都在发生变化。可谓一切都在变化,而这个变化就是数字化或数字化转型。

一言以蔽之,经济正在数字化转型,而数字化转型必然要求经济伦理也要面向数字经济,以应对数字经济给经济伦理世界带来的挑战、解决数字经济中新生的各种经济伦理问题,其中就包括平台垄断问题。


二、经济伦理应数字化转向

一般来讲,每一种经济形态都有相应的经济伦理学说或经济伦理形态,数字经济也不例外。较之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内在结构要素较为单纯的特点,数字经济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复合性。数字经济至少具有平台、数据、算法等三个内在的结构要素,同时在资本的驱动下产生活动,这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难以比肩的。可以说,数字经济是兼具组织枢纽性、要素持续性、技术工具性等为一体的复合型经济形态,同时不缺乏市场交易性、资本驱动性等特点。如果说农业经济、工业经济都是单纯的经济形态,就经济而言经济,那么数字经济则是一种复合的经济形态,经济之中内嵌着其他不可或缺的成分。

(一)数字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形态

正是这样的复合型经济形态,以往的或现有的经济伦理学说或经济伦理形态已然不能与之相对应,但现在的情形是数字经济不能没有伦理道德的成分,势必要求要有与之适应的经济伦理学说或经济伦理形态。由此,经济伦理便需要一种面向数字经济的转向,或者说经济伦理本身也需要数字化转型,即面向数字经济的转向。并且,这种转向势必需要或带来这样的变化。

一是经济伦理不再简单地就经济而谈伦理,而是要谈包括平台伦理、数据伦理、技术伦理等在内的且均可数字化的伦理议题,同时还要谈市场伦理、资本伦理、从生产到分配等诸多方面的伦理,而且必然也是在数字经济的视域下来谈。因此,数字经济的伦理空间将是由诸多“伦理模块”共同组成的,而且不同模块之间的关系在现有的经济伦理形态中是难以阐述的。

二是从上一点来看,在数字经济时代,经济伦理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需要架构成“数字伦理”“经济伦理”的全新经济伦理形态,即“数字经济伦理形态”,且这样一种经济伦理形态首先是面向“数字”的,然后才是面向“经济”的,因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以数字为存在形态的“数据”。从数字劳动到数字货币、从数字产业到数字产品、从数字权益到数字收益等在数字经济伦理中将叠加而复合,“道在数中”即伦理在数字化的经济中。

三是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经济伦理以数字为本、以伦理为末或者说以数字伦理为本、以经济伦理为末。固然,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形态理应也是新的,但是经济伦理当中的基本伦理问题——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和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依然是数字经济伦理的基本问题,只是在衡量和研究其基本问题时需要在数字世界里来展开,即需要在数字化的思维世界和现实世界中去考察数字经济的伦理问题,也就是说,需要一种新的经济伦理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

(二)数字经济伦理的核心议题

正因为如此,数字经济伦理在阐述与解决数字经济中的伦理问题时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比如,在阐述和解决其中的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时,谁之道德、谁之利益以及道德和利益何以、以何冲突的问题不再仅仅是显性的,很有可能是隐性的甚至是隐匿的,也有可能是黑幕之后的、真空世界的。再如,在阐述和解决其中的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时,谁之数据以及由数据产生的经济效益归谁所有、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甚至错位、大型平台通过算法等数字技术造成的优势方压过劣势方等由此导致有失公平正义的问题,这些在法律上目前尚未确证,其背后的伦理问题很复杂但又有必要去考量。又如,从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探讨数字经济伦理将是未来经济伦理的新课题,国家乃至国际层面的数字经济伦理建构,包括数字经济时代企业伦理的构建问题在内的平台(型)企业及其治理的伦理道德问题②,以及个体的数字素养、数字文化等伦理道德教育等也是数字经济伦理的核心议题。

简言之,数字经济伦理是面向数字经济时代的经济伦理,或者说是经济伦理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转化升级,是一种由“数字伦理”“经济伦理”架构的全新经济伦理形态,而不是简单的经济伦理及其研究的数字化,或者说,经济伦理数字化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这将是一个全方位的经济伦理上的新任务,需要学界做出一番努力以共同完成。显然,从上述的变化中不难看出,经济伦理的数字化转向是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必然回应,因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伦理问题必然也要得到关切,以此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治理范式需要进行转换

“数字化治理”是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领域最主要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伴随着数字经济治理模式的演变而形成的。

(一)平台垄断问题:

数字经济伦理的主导性问题

谈到数字经济时代的伦理道德问题,不能不关注数字经济中的平台垄断问题。正如美国学者莫塞德(Alex Moazed)、约翰逊(Nicholas L. Johnson)所认为的,平台垄断正在成为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平台垄断问题也将是数字经济伦理关切的主导性问题。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不论是作为数字经济核心生产要素的数据,还是作为数字经济关键生产工具的算法,都离不开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主要组织基础的平台,否则,再多的数据也是处于无限漫游中的无效数据,再好的算法也是处于束之高阁的无用算法。正如大量的自然资源需要由个人、团体或国家勘探发掘、应用加工等一样,海量的数据也需要由主体去收集获取、储存传输等,而算法就是系统能够将数据精准分析和利用的技术工具,但这种技术工具也需要平台去研发与运用。换言之,在这里,平台是主体,数据是客体,算法则是工具。显然,离开主体,客体便不成客体,工具也无价值可言。

另一方面,从平台垄断的表现形式来看,包括数据垄断、算法垄断、市场垄断、流量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在内的垄断现象均是数字经济时代垄断的新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普遍的平台垄断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正是平台作为“既成优势方”造成的。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一旦形成,在互联网效应等的扩散下、在资本和利润的驱动下,便利用其近似“天然”的独特且巨大的优势造成垄断,这也是全世界都在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不断合理、审慎地加强平台反垄断的原因之所在。垄断不反,数字经济难以健康繁荣发展;同样,平台不发展,数字经济也难以持续繁荣发展。可见,平台垄断问题似乎是一个“两难问题”,反平台垄断的最终目的就是促进平台不断发展,最终有利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平台垄断是必要的,反平台垄断的目的不是要让平台垄断消亡,而是要规避平台垄断导致的各种问题,防止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对整个经济社会尤其是数字经济不利的状况和结果。

(二)数字化治理:

平台垄断问题治理新范式

就平台垄断问题治理而言,对其进行科学而审慎的治理是必要的。从目前国内外学者、团体或国家有关平台垄断治理的论述和做法来看,对平台垄断进行价值引导、法治规约、协同监管、多元治理等是主流看法和做法,尤其是在实践操作上,须是科学而审慎的。从这样一种主流看法和做法中不难看出,平台垄断本身并不是万恶的和十恶不赦的,平台垄断问题才是治理的对象。然而,就已有的针对传统的企业垄断之治理模式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满足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的。确切地讲, 国内外学者均建议要从生态的视角来治理平台垄断问题。就是说,要将数字经济看成是一种具有自身生态系统的经济形态,而对其中的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固然需要在生态视角下进行。理由很简单,数字经济已不是简单的能够通过单一的模式发展起来、发展得好,而是要在汇集了双边或多边市场关系的平台世界中去发展,并在发展中对平台垄断问题加以治理。由此,为了因应这样一种生态经济形态,平台垄断问题治理也需要一种新的范式,这就要求现有的反垄断需要来一次“范式转换”,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需要。

而就平台垄断问题的道德治理而言,也必然需要在数字经济伦理的视域下来展开。由此,数字经济伦理视域下平台垄断问题治理,就是要在数字经济伦理视域下对平台垄断导致的伦理问题从道德治理的视角加以治理。


四、数字经济伦理规则刍议

数字化治理的一个核心议题是将传统的注重事后监管转向注重事前事中并兼顾事后的治理模式, 可以说,“规范十监管”是其重要特征,也是其基本范式。因此数字规则就显得格外重要。正如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所指出的:“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数字经济伦理视域下的“数字规则”之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而言,便是一种可以统称为 “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数字规则。

(一)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价值理念

总体而言,数字经济伦理规则遵循“以人为中心十命运与共”的基本价值理念,在德性与规则或规范伦理学的视角下,从数字伦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伦理、以计算机伦理与人工智能伦理主的科技伦理)和经济伦理(面向国际经济伦理和国内经济伦理两个“伦理场”的市场伦理)交叉的双重视域,重点研究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内涵和外延、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生成逻辑、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基本原则、以人为中心的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制定、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中国智慧和国际贡献、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执行线路图、命运与共的数字经济伦理规则愿景等。

(二)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主要关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内涵和外延。基于数字经济的内涵界定,将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界定为规范数字经济秩序的伦理道德原则和准则。其外延既指向数字经济主体、要素、组织形式、数字基础设施等主客体,也指向国际和国内两个“伦理场”。其视角触及德性伦理或曰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或规范伦理,主要指向数字经济主体的德性或美德、规范或责任。

二是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生成逻辑。基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治理监管的现实需要,以造福人类社会为目的,数字经济中的个体、组织尤其是平台、政府和企业、国家或地区、国际社会等应当遵循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关涉目的论、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伦理原理和逻辑应用,以及它们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性转换,以内在地生成数字经济伦理规则。

三是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目的论的幸福原则、义务论的道义原则、功利论的绝大多数人福利原则和德性论的品行原则。而这些伦理原则同样面临如何适用于经济伦理的问题, 主要是如何在包括数据伦理、科技伦理在内的数字伦理以及包括市场伦理在内的经济伦理中得以体现与转化。与此同时,在数字经济治理和监管上,法律伦理、社会伦理、管理伦理等均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得以创新性转化,进而有利于促进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是以人为中心的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制定。从国际和国内两个“伦理场”出发,在数字伦理和经济伦理的双重维度下,为维护人与人、人与数据、人与机器、人与平台等之间的正常关系和合理秩序,秉持为人负责的价值理念,制定数字经济伦理规则。这里面就包括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中国智慧和国际贡献,尤其是从中国优秀传统伦理文化和当今先进伦理道德理念中挖掘其中的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

五是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执行线路图。本着诚实守信的基本遵循,在利益相关者和责任相关者的双重治理框架下,对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执行提供一种执行范式。在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以及公司治理等进一步挖掘的基础上,整合数字经济优势、回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基于角色美德和角色义务的伦理学分析,在利益共同体与责任共同体的框架下,探寻数字经济伦理规则“合作-担责-联合治理”的执行线路图。

六是命运与共的数字经济伦理规则愿景。基于“感同身受”的道德心理情操,在利益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框架下,描绘数字经济伦理规则命运与共的美好愿景,为人类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献言献策。尤其在加强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上,应本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谋定国际数字经济伦理共识性原则或曰黄金法则。并在此过程中,总结中国数字经济体制机制的优势,为国际数字经济伦理规则的制定与践行提供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结语

数字经济伦理规则旨在从伦理学的视角探讨数字经济伦理中的规则问题,但这样一种视角如何具体地呈现在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上仍需要结合具体的实践需要和要求做进一步的研究,尤其是在数字经济伦理的学理论证及其应用上仍需要不小的学术努力。而采用社会学的一些方法尤其是网络调查, 加上个案研究,对国内外近年的平台垄断问题及其治理加以分析,将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数字经济伦理视域下的平台垄断问题治理,从而为数字经济伦理的伦理合理性提供更为确切的学理论证,以实现数字经济伦理在面向实务操作时展现出更为有力的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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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于《伦理研究》(第八辑)第107-115页,排版所限,注释从略,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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