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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亚历山大·R·卡斯伯特(Alexander R. Cuthbert)所言,城市设计不仅仅是设计城市的技艺,它要研究文明如何在空间形态中被呈现,“城市设计是存在于特定城市形态之下的城市意义的表达”。1城市空间的复杂多样性,导致从不同视角理解和认识城市设计问题成为一种基本趋势,城市设计也因其集艺术性、技术性、政策性、社会性、伦理性于一体的综合交叉属性,呈现出一幅复杂的“面孔”。对此,本文将在考察城市设计多重维度的基础上,阐释城市设计的伦理之维。
当代城市设计是一个多维概念
当代城市设计关涉的要素繁多,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城市环境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如果仅就物质空间要素进行设计,无法正确理解城市生活的本质和多样性,只有对所有关联性因素进行综合,从总体特性上研究,注重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关系,才能做出好的城市设计。
亚历克斯·克里格(Alex Krieger)指出:“城市设计在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前的半个多世纪里,已从原始设计和规划学科中获取了自主权,演变成为一些致力于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活方式的各个基础学科所共享的一种思想框架,而非单纯的一门技术学科。2”理查德·马歇尔(Richard Marshal)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思维方式’(way of thinking)。它不是分离和简化,而是综合。它尝试要处理城市空间的全部现实问题,而不是基于学科的镜头看到狭窄的切片。3”亚历山大·R·卡斯伯特(Alexander R. Cuthbert)认为,城市设计的正确基础应该定位在空间政治经济学而非建筑决定论,他将“空间政治经济学”(spatial political economy)视为一种元叙事,城市设计被视为物质和象征维度上的空间社会生产,城市设计不需要成为一个独立领域,而应作为“空间政治经济学”元叙事框架内的一个子集4。马修·卡莫纳(Matthew Carmona)认为,城市设计是一门“混血学科”,它的理论基础来自于不同的知识: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生态学、健康科学、城市地理学和艺术学,也来自不同“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建筑、景观、规划、法律、经济、工程和管理5。丹尼斯·斯科特·布朗(Denise Scott Brown)形象说明了城市设计更为关注对象之间的关系、链接而不是对象本身的特质,对于建筑学、城市设计和规划之间的差异,她描述到:“将一群建筑师、城市设计师和规划师置于一辆观光巴士上,他们的行为将显示出他们关注的局限性。建筑师会对着建筑、高速公路、桥拍照,而城市设计师期待着上述三者并列的那一刻,规划师则忙于交谈而无暇顾及窗外的风景。”6
事实上,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框架、思维方式、认知框架或“混血学科”,都说明城市设计具有从横向上将当代有关城市空间研究的多种学科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综合整体框架的特性,尤其是面向实施的城市设计还是一个多部门作用、多因素交互的长期的治理过程。城市设计有助于整合各种尺度的空间实践活动,具有克服建筑学与城市规划等学科划分所产生的城市空间发展碎片化的优势。吴良镛认为,他提出的“广义建筑学”(Integrated Architecture)这一构想,不是传统建筑学的堆积,而是抓住以“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创造”为核心,“向各方面汲取营养的融贯学科”为模式、进行整体思维,逐步形成的学术框架7。可见,“广义建筑学”实质上就是建筑学向城市设计学的拓展。
总体上看,现代城市设计是一种多维概念,至少有四幅不同定位的“面孔”(图1)。
图1 城市设计的四幅“面孔”示意图
(来源:作者自绘)
第一,城市设计是对公共空间及其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环境设计技术。城市设计的重要任务是对城市空间及其基础设施的物质规划与空间塑造,它需要以建筑学、城市规划学和市政工程学为基础的专业技能。陈占祥所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城市设计”条目,其内涵界定强调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综合环境设计这一专业技术性“面孔”,他指出:“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型环境所进行的设计。一般指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为近期开发地段的建设项目进行的详细规划和具体设计。城市设计的任务是为人们各种活动创造出具有一定空间形式的物质环境,内容包括各种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必须综合体现社会、经济、城市功能、审美等各方面的要求,因此也称为综合环境设计。”8
第二,城市设计是城市空间形态和场所营造的艺术。城市环境和空间营建过程中,功能性、适用性与审美性要求不可分割,如果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城市设计就可能成为一种艺术。埃德蒙·N·培根(Edmund N. Bacon)认为,城市设计只有介入城市空间,亲历其境了解居民的感受,才能提出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综合形象,而当设计者把规划设计和建造一个城市的过程转变为一件艺术创作过程时,真正的介入才能出现9。实际上,城市设计传统上首先被认为是一门艺术,将其与技术性更强的市政工程和缺乏创造性的规划政策干预区分开来。西方城市设计思想的先驱者卡米洛·西特(Camillo Sitte)著有《遵循艺术原则的城市设计》(1889),在该书中,西特试图延续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城市设计的艺术性传统,强调建筑、广场、街道以及城市形态之间所形成的空间、轴线、视线和连续性关系,重视城市空间的特征、比例、韵律等因素,提出改良城市设计的艺术手法10。西特对城市设计内涵的理解,突出的是城市设计作为一种城市建设艺术这一维度,启示人们思考何谓美学或视觉艺术意义上的城市设计。当代城市更新和城市复兴背景下,城市设计从主要基于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的设计艺术,转向更加注重“场所营造”的设计艺术。例如,英国环境、运输和区域事务部在其《规划系统中的城市设计:迈向更好的实践》报告中,将城市设计定义为“为人营造场所的艺术。它包括社区安全等场所运行问题以及公共场所的外观形象”11。斯蒂芬•马歇尔(Stephen Marshall)认为,当今应重新强调城市设计作为一种综合性场所艺术的特征,城市设计的艺术性不仅仅是关于城市结构的“如画”(picturesque),也不是粗鄙的象征主义或单纯视觉上的装饰,也不完全等同于公共艺术,它有更深的意义,是与让人产生依恋感的场所不可分割的12。将城市设计界定为场所营造艺术,有助于超越单纯注重视觉秩序、艺术形式法则的审美局限,突出城市设计在营造可识别性的、有活力的、优美和谐的、人性化的场所和公共生活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三,城市设计是一项体现政府城市管理职能的公共政策活动。“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Urban Design as Public Policy)这一表述由乔纳森·巴内特(Jonathan Barnett)1974年首次使用,他主要以此描述美国纽约在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所使用的鼓励设计敏感的房地产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工具,以此获得更好的设计质量13。面对城市更新和郊区扩张,为保护历史城市肌理,通过城市设计导则以及更严格的保护控制和额外的设计审查程序,英美等国家的城市发展了复杂的设计控制和设计审查(design review)工具,强化了城市设计的公共干预功能及公共政策属性。总体上盾,从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实践来看,城市规划政策需要通过城市设计加以实施和执行,同时城市设计仅仅靠设计文本、图纸和设计工程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仰仗相关设计导则、设计法规和设计管控和治理方法,以此为城市设计实施提供可操作的规则,使城市设计成为城市环境形态管理的有力工具。故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城市设计思想对设计过程社会属性和价值属性的强调,大体上又是城市设计由“关注空间形态设计”“关注场所营造设计”到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和“作为治理工具”转变的过程。
除上述三幅“面孔”之外,基于价值观视角看,城市设计还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行为或伦理活动,以下我将阐释其内涵,揭示城市设计的伦理之维。
当代城市设计伦理维度的浮现
尼格尔·泰勒(Nigel Taylor)在探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50年间西方城镇规划理论领域的重大变化时指出:“从严格意义上讲,城镇规划还不是一门科学。相反,它是一种社会活动的形式,受一定的道德、政治和审美价值观念左右,为塑造城市物质空间环境提供指引。换句话说,城镇规划是一个‘道德’(政治)实践。”14这里,尼格尔·泰勒提出了城市规划是一个“道德实践”。在《公共空间与城市空间:城市设计维度》一书中,马修·卡莫纳等学者认为,城市设计不仅仅是某种开发活动的物质或视觉表征,它关注的核心是为人创造更好的场所。由于城市设计是为人创造更好的场所而不是生产这些场所,因而“无论何时对城市设计的讨论都应在于城市设计应该怎样,而不是在于城市设计是什么”,并由此提出城市设计是一种伦理行为(ethical activity),“首先,它具有价值论意义(因为它密切关注价值观问题),其次,城市设计关注或是说应该关注诸如社会公正、公平,环境可持续等特定的价值观”15。马修·卡莫纳等学者虽然从城市设计关注价值观问题这一视角,提出了城市设计是一种“伦理行为”的论断,但在该书中并没有对这一论断作进一步阐释。
对城市空间的伦理维度进行较为系统探讨,并提出当代城市设计中的“城市伦理”(Urban Ethic)概念的是埃蒙·坎尼夫(Eamonn Canniffe)。在《城市伦理:当代城市设计》(Urban Ethic: Design in the Contemporary city,2006)一书中,坎尼夫聚焦城市的空间特性,试图建构一种包容性城市设计准则体系,提出了由格局(patterns)、叙事(narratives)、纪念(monuments)与空间(spaces)构成的城市伦理之“四重模式”。布兰登·巴雷特(Brendan F. D. Barrett)等学者提出了建设伦理城市(The ethical city)的新城市议程,他们认为,“伦理城市”作为一种城市发展的方法,核心要求是为城市居民做正确的事情,他们将“伦理城市”定位为一个元概念或元框架,认为城市管理者在寻求将自己的城市提升为伦理城市时,首先要结合气候行动、善治和消除不平等这三方面的要求行动,关注公民参与和享有城市基本服务的权利16。“伦理城市”的框架,间接将具有公共治理属性的城市设计纳入其中,换句话说,作为一种伦理行为的城市设计是实现伦理城市的重要路径。
城市设计的伦理维度通过对现代城市主义的反思得以浮现。早在20世纪60年代,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基于对现代主义自上而下蓝图式功能城市主义的反思,批判了现代主义城市设计忽视真实城市生活运转的复杂性和人的多样化需求。她认为,社区意识和归属感是城市主义价值追求的一个核心方面,而以勒·柯布西耶(Le Corbusier)为代表的现代城市主义却将其完全抛弃,由此导致城市责任伦理的失落,“勒·柯布西耶的乌托邦为实现他称之为最大的个人自由提供了条件,但是这样的条件似乎不是指能有更多行动的自由,而是远离了责任的自由。在他的辐射城市里,很可能没有人会为家人照料屋子,没有人会需要按自己的想法去奋斗,没有人会被责任所牵绊。”17
约翰·普洛格(John Pløger)提出,晚期现代城市主义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是城市规划设计的美学-伦理转向(Aesthetic-Ethical Turn)。城市主义(Urbanism)通常被定义为“建设城市的艺术”,或者是对城市发展和转型的控制和指导,城市主义的实践是在城市政策和城市设计的共同作用下中发展的。他认为,现代城市主义的历史——如城市分区、网格规划、住宅和公共空间的设计、形式服从功能的功能主义格言,以及预防犯罪的设计,都暗示了形式与规范、美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这似乎是无可争议的18。约翰·普洛格认为,当代城市规划设计有一种规划美学的回归趋势,但大多数研究者却忽略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维度,即伦理维度。他以新城市主义(New Urbanism)为例,认为新城市主义既是一个“美学项目”,也是一个“伦理项目”,它坚持人必须再次成为规划设计的尺度,因而有必要回归到一种基于人的尺度的建筑和城市设计。当代城市规划设计美学的哲学基础是一种审美伦理关系的认识论,审美的设计是赋予人类生活尊严与福祉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人性哲学19 。
杰弗里·陈(Jeffrey K.H. Chan)在《人类世的城市伦理:六种新兴条件下当代城市主义的道德维度》(Urban Ethics in the Anthropocene:The Moral Dimensions of Six Emerging Conditions in Contemporary Urbanism,2019)一书中,以“人类世”为背景,从伦理视角较为系统地研究城市空间问题。他认为,当今我们生活在人类创造的一个凌驾于自然世界之上城市化的“设计世界”,应当反思城市设计和城市进程如何回应人类世的环境问题和挑战,人类世背景下城市设计带来哪些新的伦理范畴,塑造新的伦理关系,并产生哪些具有伦理意义的后果?换句话说,城市以什么方式塑造伦理,反过来伦理又如何揭示那些常常被忽视的城市关系?由此他具体研究了六种新兴的城市条件及其伦理维度,即不稳定性(precarity)、邻近性(propinquity)、冲突(conflict)、愉快的惊喜(serendipity)、恐惧(fear)和城市共享(urban commons)。其中,“不稳定性”主要指的是当代城市主义的一个悖论,即城市化进程需要依赖一系列“不稳定性”空间,如火力发电厂、核电站、垃圾填埋场、殡葬馆等,但这些建筑空间及设施也制造了影响城市稳定的隐患和风险,此类空间涉及城市设计中“不要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uck Yard”)的邻避冲突和伦理困境问题。“邻近性”指的是城市空间物理上的邻近状态,可以通过空间设计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邻近性伦理来看,人们对待邻居和陌生人的方式可能是不同的,这种差异在伦理上有重要意义,影响着任何具有国际化理想的城市。“冲突”在城市中无处不在,许多冲突本质上是空间性的,主要围绕着利益、认知和价值观的差异而产生。如何解决城市空间冲突是一种道德选择,而且不同的选择也带来相应的道德后果。杰弗里·陈提出,建立共识和道德妥协是解决冲突的可行选择。“愉快的惊喜”的含义并不明确,主要指的是尽管现代主义规划设计留下了令人乏味的城市遗产,但今天的城市仍然渴望成为以某种形式的“愉快的惊喜”为特征的欢乐之地。作者认为,西方现有的城市话语倾向于狭隘地将其理解为创意城市的目标之一,但杰弗里·陈试图拓展创意城市之外的含义。“恐惧”主要指的是从历史上看,城市设计和建造从来没有脱离过对各种安全装置的设计,如墙、护栏、阻断空间和监视城市主义(surveillance urbanism)。然而,当代城市表现出了一种不同性质和规模的恐惧,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对陌生人的恐惧、对激进恐怖主义的恐惧以及对突如其来的灾难的恐惧。“城市共享”也可译为“城市公共资源”,今天城市的共享资源正在逐渐扩大。杰弗里·陈阐释了什么是城市共享以及城市共享资源在城市伦理中所承担的作用20。他强调,伦理学是构成另一种研究城市空间的方式,一种对城市的人文未来越来越重要的视角21。
朱丽叶·戴维斯(Juliet Davis)在《关怀城市:城市设计伦理》(The Caring City: Ethics of Urban Design,2022)一书中,从关怀伦理学视角,探讨了城市设计的伦理维度,即城市设计如何以多种方式回应不同群体的关怀需求,以营建更人性化、更和谐和更有韧性的城市景观。她关注的是城市设计如何支持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使其能够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提升其发展能力。传统上城市设计关怀伦理主要是通过对儿童、老人、残疾人、女性、病人等弱势群体关怀的特定空间设计来实现的。然而,这种相对狭窄的关于关怀设计的认识自2010年以来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城市空间场所和基础设施作为重要的“关怀空间”(spaces of care),如街道、博物馆、公园和其他城市绿地。人们也越来越关注社区的形态特征如何塑造关怀关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怀模式,为人们更多的相遇与支持性网络创造可能性,也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可达性。此外,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建筑和城市设计如何体现对地球资源和脆弱生态系统的关爱,绿色城市设计日益重要22。
新加坡建筑师林少伟基于为所有人界定和捍卫一个美好生活的理想,通过对上海、新加坡、河内等城市的案例分析,提出了亚洲伦理城市主义(Asian ethical urbanism)的概念框架。他明确将“伦理城市主义”定位为“空间的、三维的和城市导向的”23,即主要针对城市设计问题的“伦理城市主义”。林少伟认为,当今最重要的挑战之一是城市更新和城市扩张能否提升市民的幸福感问题,“亚洲社会当前的挑战是在城市的管治和政策中追求伦理和幸福,以超越和重新定义物质主义和商品化的主导逻辑”24。同时他发现,现代主义的规划设计方法在东亚被广泛运用,但“它的内在的伦理和社会职责维度常常被置于一旁”2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林少伟确定并讨论了三个价值目标——多元现代性、伦理和幸福、激进的全球本土性,以及五个城市伦理元素——保护和记忆、保护公共性、非确定性空间、土地以及空间公平。
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探讨“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城市设计学者凯文·林奇(Kevin Lynch)提出过一个自称“天真”但却十分重要的问题:“什么能造就一个好的城市?”26他认为,城市形态研究存在一个误区,即重视对城市聚落经济和物质环境作用方式的分析,但却忽视对城市形态价值标准的探讨。实际上,当代城市设计理论仍然存在同样的误区,即将城市设计视为空间形态的技术控制和城市空间的发展策略,鲜有对城市设计的价值基础进行系统研究,对“什么是一个好的城市设计”缺乏价值层面的深入反思。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正是对“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的探讨。
伦理维度是城市设计活动的一种内在规定,反映的是城市设计的价值逻辑。城市设计的独特性在于,它不仅是科学的、实证的设计过程,也是规范性、价值性的活动,内蕴基于价值评价的价值选择。就城市设计的技术过程而言,无论何种层次、何种类型的城市设计,都应当注重现场勘察、实地调研和定量分析,准确描述和反映客观事实。同时,还可运用各类城市空间分析及数字技术,如运用GIS和三维模拟等技术对城市空间及现状物质要素进行分析,从而制定科学的城市设计方案。然而,城市设计的复杂性在于,它面对的不是单纯的物理空间环境,而是城市社会空间系统,是一个以人为参与主体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要素交织的复杂空间,而且不仅是对城市自身当前状态的设计,还要考虑城市空间的过去与未来,是一种负载社会价值目标的实践过程,实证分析、设计技术、艺术表现手段的局限性体现在不能有效解决城市设计面临的社会问题和价值选择问题。
进言之,城市设计包含着具有价值特征的因变项(目的)和自变项(手段)的互动,这些变项的选择往往涉及在公平、民主、幸福、自由、安全、公共性、可持续、人性化、宜居性等诸多价值要素中作出取舍,选择哪些价值或者哪种价值具有优先性,需要伦理判断与伦理抉择。例如,为汽车快速通行而设计的封闭式街道网络是有效率的,但对行人来说这样的街道可能是不友好和不宜人的;因城市设计的公众参与可能带来降低城市发展效率的问题,而忽略公众参与或使之“合法走过场”,由此损害了城市设计的民主性和公平性。同时,城市设计过程还涉及如何正确处理不同城市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问题,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强势群体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开发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诸多利益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不同处理方案背后暗含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需要伦理学提供一种规范理论的一般框架,回答应当做什么和如何选择的问题,并且帮助城市设计者们更好地思考城市设计内蕴的价值因素。本质上说,重要的城市设计决策几乎都是在复杂的社会政治结构和利益关系中作出的。城市设计所涉及的空间布局和空间资源分配等问题,其背后反映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城市设计作为一项具有广泛社会关联性的行动过程,或者作为政府引导并调控城市空间发展的工具,要协调和处理社会中不同利益群体在空间资源上的不同利益诉求,减少社会不和谐,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因而,城市设计不可能简化为一种单纯的技术活动或艺术活动,而是一项具有鲜明价值色彩的社会实践过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伦理观念和政治意志在空间形态上的体现。
路易斯•霍普金斯(Lewis D. Hopkins)论及城市规划发生作用的准则时,提出了“计划(即规划)所追求的结果及所使用的工具在伦理上是否恰当”的问题。他指出:“计划能影响决策、行动及结果,产生利益足以弥补成本,在逻辑上是内在一致的,但由于它所追求的目标或它所用的工具,仍旧可能是坏的计划。外在效度要求计划遵循伦理的标准。”27他认为,规划的好坏,不仅要看它是否被执行,还要考虑它是否带来了预期的结果,以及这些结果是否符合社会伦理规范,如社会公平性要求。贯穿城市规划全过程的城市设计也是如此。可以这样说,技术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关心是否把城市设计工作做好了,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则更多地要考虑我们是否做了好的城市设计;技术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探讨“城市设计如何”,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主要探讨“城市设计应当如何”“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例如,近年来一些城市的湖滨、河畔、公园等优质景观周围到处是林立的别墅区而变成富人的“后花园”。从城市设计的技术维度看,也许这类居住区开发设计项目做得不错。但是,从伦理维度看,城市自然景观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当全体市民共享而不能“私有化”为富裕阶层的独享资源。因此,这类开发项目非旦不是好的城市设计项目,还因违反公共利益而应予以限制与纠正。
可见,伦理维度的城市设计通过建构对城市设计活动的价值关切立场,有助于其确立正当的价值目标,以此给城市设计活动一定的导向和限制作用,使城市设计在更深层次上关注市民美好生活的实现与城市和谐发展,更好地解答“什么是好的城市设计”!
基金项目:本文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首都文化软实力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同发展研究”(编号:23LLWXB03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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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林少伟(William S W Lim).亚洲伦理城市主义——一个激进的后现代视角[M].王世福,刘玉亭,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16.
25 [新]林少伟(William S W Lim).亚洲伦理城市主义——一个激进的后现代视角[M].王世福,刘玉亭,译.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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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红岭
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人文学院、文化发展研究院
原文发表于《北京规划建设》杂志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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