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帅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提供劳务者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类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支持。然而,由于劳务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成为关键问题。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的合理认定和有效落实,不仅关系到提供劳务者的切身利益,也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分析,明确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时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方式,为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民法典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提供劳务一方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范围。该解释规定,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必须存在劳务关系,这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实际行为形成的。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必须遭受了实际的人身损害,包括身体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必须是因劳务活动引起的,即损害与劳务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损害是由提供劳务者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或者是与劳务活动无关的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则接受劳务一方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等,则可能会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如提供的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则可能会加重其赔偿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通常是指雇主、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服务的一方。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一般是指个人雇主。在企业等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提供劳务者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可以是与劳务活动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有权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提供劳务者因受害而支出的医疗费是赔偿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等。提供劳务者因受害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应当由赔偿责任主体予以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一般根据提供劳务者的实际收入情况和误工时间确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受害后需要他人护理,护理费用也应当由赔偿责任主体承担。护理费的计算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时间确定。提供劳务者因就医、转院等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应当由赔偿责任主体予以赔偿。交通费的计算一般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提供劳务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当由赔偿责任主体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的标准确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受害后需要补充营养,营养费也应当由赔偿责任主体承担。营养费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的标准和提供劳务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受害而导致残疾,应当根据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的标准和提供劳务者的残疾等级确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受害而死亡,应当给予相应的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一般根据当地的标准和提供劳务者的年龄、收入等情况确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受害后遭受了严重的精神痛苦,赔偿责任主体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根据提供劳务者的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黑龙江高院(2023)黑民申41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体现,义务帮工人死亡原因为猝死,而举示的证据无法证实帮工人猝死与帮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或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猝死存在过错,故帮工人家属要求被帮工人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河南省高院(2023)豫民申134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与梁某形成劳务关系的是雇主刘某志,双方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梁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其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志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在工作中对梁某提供相应的安全教育、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不能证实梁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刘某志所承担的应当系主要责任。同时深圳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亦负有在项目建设中为工人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因此,基于梁某在施工现场受伤、深圳某公司已经予以赔偿的事实,对于深圳某公司和刘某志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根据深圳某公司与刘某志构成违法分包的事实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予以认定。故深圳某公司向刘某志追偿相关赔偿费用亦具有事实依据。3.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能否免除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3868号案件中认为: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在受雇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但上述购买保险的行为不能成为接受劳务一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阻却事由,提供劳务一方选择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如果存在保险理赔不足以弥补提供劳务一方实际损失的情形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范围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例如,如何确定劳务关系的存在、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等。这些问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一方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务报酬、工作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确定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加强对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注意保存证据。提供劳务者也应当认真学习安全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否则,提供劳务者应当向其提出配备要求。接受劳务一方可以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为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提供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可以为提供劳务者提供更充分的赔偿。
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劳务关系的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因果关系的判断、过错责任的认定等多个方面。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确保赔偿责任的合理认定和有效落实。同时,为了避免提供劳务者在劳务活动中遭受损害,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购买商业保险等,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劳务环境。欢迎转载本公号文章,并请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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