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务研究 | 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认定

学术   2024-09-18 17:30   河南  

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认定


作        者|刘苏爽

指导律师|戚    谦



刘苏爽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提示】



公序良俗,通常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民法典》中多个条文提及公序良俗,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事关重大,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轻易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却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公序良俗的重要性。
公序良俗中的“公序”,主要指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良俗”,则是指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或者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等。目前无论基于何种解释,公序良俗依然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法官如何运用不确定的概念去进行裁判并实现个案的平衡,值得我们进行学习与探究。

一、公序良俗的立法进程



在原《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公序良俗的表述仅存在于法律学术层面,原《民法通则》、原《合同法》中对公序良俗并未做出直接规定。
原《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并在多个条文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中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并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沿用了原《民法总则》对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并在合同编第二十八章的无因管理(第九百七十九条)以及人格权编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中,以公序良俗对特定民事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类型量化



如前所述,公序良俗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适用的边界也相对不清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然尝试对民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进行量化。其第十七条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在无法全面囊括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情形下,第十七条进一步对民事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提供了价值判断方法:第一,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即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的,作出肯定性评价;民事法律行为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的,则作出否定性评价;第二:应当以社会公共秩序为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判断。

三、司法实践中类型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主要包括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夫妻财产进行的处分和赌博协议等,其中占比最大的案件类型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财产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涉及的案由一般为不当得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如赠与财产的一方死亡,还可能涉及遗嘱纠纷、遗赠纠纷等。
案例1 董丹丹与张士强等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6851号
北京高院认为,廖某某与张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分多次或者通过他人向董某某汇款及给付款项,因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张某某个人财产,应认定该款项为廖某某与张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董某某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案例2 陈某、马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新01民终2198号
程某在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及微信红包等方式向陈某转款,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陈某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马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并且,程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陈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而陈某在程某已婚的情况下与程某交往,其亦不能因不正当的交往而获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陈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部返回。
案例3 韩某与周某1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2民初486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证据《证明》、起诉书及庭审笔录的内容足以证明,虽然王某1与周某1系夫妻关系,但王某1却从2001年初至去世一直同郅某居住在一起,二人形成了同居关系。被继承人王某1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郅某同居,违反了我国倡导的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的基本道德义务与伦理要求,亦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违反公序良俗。而韩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郅某和王某1形成同居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如果该行为得到支持,则会变相使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免于追究,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故案涉遗嘱的内容有违公序良俗,王某1所立的自书遗嘱应属无效。
案例4 石某某与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6887号
法院认为,石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认与范某认识好几年了,知道范某经常嫖娼、赌博,并表示知道范某卖房是为了偿还赌债。意思表示的要素包括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石某某向范某出借款项用以偿还赌债,合同目的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其目的意思不具有合法性,故石某某与范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为无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金钱利益相结合违背公序良俗
有些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本身不违背公序良俗,与金钱利益相结合后,违背公序良俗。如为了上学进行请托,为了户口与他人结婚,为别人假结婚落户提供居间服务等。
案例5 潘某某与丁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川0105民初15764号
潘某某委托丁某某办理入学资格事宜,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潘某某与丁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丁某某试图通过非正规途径为不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办理借读手续,该项委托事宜破坏了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本院对潘某某要求确认案涉事实委托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6 边某某与罗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1民初13370号
法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边某与罗某某订落户合同,意图通过婚姻方式突破政策限制获取北京户口,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行为应为无效。
案例7 陈某某与王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12570号
法院认为,陈某某、史某某和付某某、王某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以办理假结婚的方式换取北京户口,付某某、王某某提供居间服务介绍陈某某与史某某认识并办理结婚手续,史某某是付某某、王某某找来配合陈某某企图以假结婚办户口的人。付某某、王某某共同作为合同丙方提供居间服务。付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居间服务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民法总则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院应依职权认定三方协议无效。
(三)实施法律行为并加以某种限制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8 魏某、赵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4)新民申2585号
新疆高院认为,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封口费”方式限制他人行使权益,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原审法院根据赵某反诉请求确认案涉《和解协议书》无效,于法有据。

四、司法实践中通过价值判断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某些案件很难类型化认定的时候,如何进行妥当的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还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方法进行价值判断。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社会公共秩序为标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的社会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
案例9 广东甲公司、广东乙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7民初4712号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不包括票据贴现业务,不具备法定的贴现资质,原、被告之间实际亦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属于票据贴现,违反了上述关于票据贴现业务为金融机构特许经营业务的规定,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案例10 融某司、广某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桂0205民初167号
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不属于行政法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在效力等级上属部门规章,但是意见第二条及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体现的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显然有违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案例11 曹某某与李某某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2民终8630号
法院认为,教育公平是国家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或原则。本案中,培训机构与曹某某通过“托管”形式获取学历,该行为一方面占用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影响了教育资源在受教育者之间的合理分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影响了教育公平,通过“替考”取得的成绩不能反应真实的教育效果,通过此种形式获取学历,亦非“真才实学”。双方之行为已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案例12 姚明亮与上海嘉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20民初5167号
关于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问题。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限牌”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非营业性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维持安全、高效的交通通行秩序。限牌城市往往通过摇号或者竞价等方式,在相对公平的机制下保障公民均享有获得车牌的可能性。车牌或者私车额度的租赁行为将导致私车额度证明的使用人与实际车主并非同一主体,违反了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扰乱私车额度拍卖市场秩序,有悖公序良俗,从树立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考量,应认定合同无效。

五、结语



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原则,具有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引导社会风尚等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处理一些新型、复杂的民事纠纷时,公序良俗原则也可以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重视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价值,也有利于我们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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