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开发票类犯罪成为建设工程领域高发案件类型。建工领域虚开发票犯罪频发与该行业特殊背景和交易现实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建筑材料由零售商户供应,商户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施工人所挂靠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才能结算;招投标程序中实际施工款超过了招标程序工程款限额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频发。
一、犯罪构成
1、本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可分为三类:
1
开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以赚取手续费为目的,向那些并无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买票者
此类单位和个人通过以较少的费用买到高额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销项税额,从中逃避缴纳大宗税款。
3
介绍者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买票者是购买发票来抵扣税款,开票者是虚开发票以赚取手续费,但双方并不能够随时随地见面成交已达到各自的目的。于是一些专门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单位和人员也随之出现。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人,建筑施工企业及人员都可以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1
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2
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3
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
二、罪与非罪
与“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中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来源 | 天津市景观协会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