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新中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建立系统完备、体例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编纂历程回顾和重大发展
内幕交易特殊侵权责任的立法逻辑与规则设计
——陈洁
前景性信息披露与安全港司法规则
——郭锋
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逻辑、现状与发展
——徐明
信息型操纵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信赖利益”为判断核心
——冯果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邢会强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之探析
特别策划:新中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建立系统完备、体例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编纂历程回顾和重大发展石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原民法室副主任。
摘要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新中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全面回顾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编纂的曲折历史,特别是回顾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最终成功编纂民法典的不平凡历程;系统总结了民法典在体例结构、民事一般规则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人格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等领域的重大发展;强调了民法典对于建立系统完备、体例科学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关键词
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极为简略,在实务中难以适用。鉴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性,我国未来如果要在立法政策层面实现对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并使《证券法》第53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条款具体落地,就必须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将内幕交易认定为特殊侵权行为,并借助“同时交易规则”等确立我国内幕交易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借此发动整个市场的力量来防范内幕交易。本文系成都理工大学重大研究课题“可持续发展(ESG)法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H20240028)的阶段性成果。前景性信息披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增强公司形象,吸引市场资金,另一方面如果因内容虚假、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因此,有必要建立前景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在证券法没有规定安全港制度的情况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创设了安全港司法规则。纳入该司法规则保护的信息,理论上应当包括发展前景信息、风险预测信息、财务预测信息、业绩预告信息、公开承诺信息及其假设条件。受安全港司法规则保护的前景性信息,应当符合警示语言、合理假设、心理确知、及时更正四个并非同时具备的构成要素。具有重大性的前景性信息,在符合构成要素情况下,受安全港规则保护;不具有重大性的前景性信息,由于对投资决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即使存在虚假陈述,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事实上也受安全港规则保护。信息披露 前景性信息 预测性信息 安全港 虚假陈述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刑事财产责任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民事赔偿优先是平等观念的必然要求、人本思想的必然体现、私权优先的必然反映,符合基本的法律理念和立法逻辑。但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赔偿优先存在着诉讼较难,赔偿机制保障不够,赔偿资金不足,相关机制复杂,制度依据欠缺等现实问题。在民事、行政、刑事财产责任交叉的情况下,资金问题是民事赔偿优先的核心问题和根本出路,我国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优先的“资金池”制度。在探讨民事赔偿优先的理念逻辑及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对“资金池”的性质、来源、申请、受理、管理和使用进行了具体探讨。信息型操纵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信赖利益”为判断核心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ZD2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郑乾为本文的完成做了不少基础性工作,在此特予以致谢。
技术发展改变了信息的传递方式,信息型操纵作为一种以信息为手段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发生概率显著增加,而信息型操纵的交易因果关系认定路径的缺失已成为阻碍救济实现的关键一环。目前裁判实践中简单参照适用虚假陈述的信赖推定规则的做法,忽略了信息型操纵的特殊性。信息型操纵情景中的信赖利益由操纵者的交互行为与投资者的从众行为共同塑造形成,具有隐蔽性与或然性,原告投资者须经历信赖利益存在的举证步骤,不宜径直推定。信赖的合理性取决于投资者的分析能力,是否会根据信赖作出决策则与信息的可信外观有关。基于此,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设计中,应当以信赖为抓手,采取“有限推定”原则,着重从价格影响证明、时间节点识别、例外情形豁免等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信息型操纵 证券欺诈 交易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 信赖利益
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中,原告资格问题、侵权规范性质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都是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我国应区分集中交易市场和非集中交易市场,并根据内幕交易对价格的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不同类型交易方式下的内幕交易相对交易方范围。同时,还应区分内幕信息是利好信息还是利空信息,分别确定内幕交易的方向,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我国应将内幕交易民事侵权定位于普通侵权而非特殊侵权,不宜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而应由原告证明被告的过错;但在因果关系方面,内幕交易侵权完全可以共享虚假陈述侵权的既有规则和先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惩罚性赔偿中购买者的“明知”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知”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密切相关。对购买者“明知”的认定,以其购买和索赔行为特点等具体案件情况为依据。使用“购买者”概念具有创新意义,有望为“知假买假”问题的处理划上圆满句号。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购买者”就是“消费者”。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利益,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回归消费行为保护领域,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基本立场。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疑难问题研究陈禹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
随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被大量押解回国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跨境电诈案件办理中出现新的证据审查运用、法律适用争议难点。司法人员在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应当秉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加强对境外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运用,注重构建跨境电诈犯罪类案印证体系、及时查证嫌疑人辩解合理性,重新审视海量证据证明方式与证明标准的关系。应当结合共同犯罪等基本刑法原理、电诈犯罪集团的具体运营模式,以及此类案件的普遍证据情况,按照区分层次的“参与数额说”认定跨境电诈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和其他人员的犯罪数额。应当坚持优先适用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准确解读、适用诈骗罪的“非数额认定情节”。认定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罪名时,要准确认定偷越国(边)境行为、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和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之间的罪数关系。
证据体系构建 犯罪数额 非数额认定情节 偷越国(边)境
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是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审判实践对于毒品犯罪既遂认定的时点存在提前的现象,压缩了未完成形态成立的空间,对犯罪形态的认定体系造成了冲击。其实,所谓毒品犯罪既遂时点提前是一种误解,系缺乏对刑事政策的关切与回应所致。“从严惩处”历来是我国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如何在犯罪形态认定方面予以落实是刑法体系需要研究的问题。对此,可以预防目的为桥梁向刑法体系注入政策指引,以法益为中心重新提炼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刑法体系的内在逻辑和规范系统弥合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在犯罪形态认定方面的“鸿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共算法决策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2CFX050)的阶段性成果。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使得侵权风险具有高度随机性,直接导致因果关系复杂化,增加侵权责任在司法裁判中的认定难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被诉侵权时,往往陷入过错抗辩难题,无法明确界定自身责任。在此背景下,得益于裁判合理性、技术兼容性及成本可控性,注意义务可改良现有“避风港”规则,指引服务提供者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降低侵权风险。注意义务既可源于公法义务的转化,也可通过服务协议加以明确。以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使用服务的提示义务以及侵权投诉的处理义务构建和落实注意义务体系,有利于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责任,保护服务使用者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侵权客观化 裁判方法刘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在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判断应在证据“关联性”理论基础上进行考察。当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鉴于电子数据的专业性,在司法实践中,其“关联性”的认定呈现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在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认定上,应细化为四个层次:实物关联、内容关联、法律关联、形式关联,并正确认识发挥司法论证方法在证实电子数据证据“关联性”上的作用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