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银投教
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携手启动了以“保障权益防风险”为主题的“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旨在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金融教育,提升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保银积极响应监管号召,结合自身特色与群众需求,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2015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益。本次金融教育宣传月,保银就来帮助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
一
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
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
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
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
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
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
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通过本次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保银旨在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谨防金融诈骗,共创美好未来!
免责声明:本信息并非广告、销售要约,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既不构成未来本公司管理之基金投资决策依据,亦不构成任何实质性投资建议或承诺。保银投资仅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本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观点和信息仅供保银投资的合格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应当仔细阅读产品法律文件和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公司并不保证本信息所载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也不对因此导致的任何第三方投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