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拜生活的华人,对伊斯兰教法的不了解,常常会因小节不小心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冲他人竖中指、泼咖啡、在聊天工具中谩骂他人,这些在国内只是触犯治安管理的行为,在阿联酋却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甚至被判处监禁、驱逐出境。同样,在国内通常被理解为背信弃义的行为,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将订单输送给乙公司来承揽(公司内部吃里扒外行为)、意图占有他人遗失财物、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可能构成背信罪,也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
背信罪似乎不符合我们既往认知中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却是穆斯林世界对诚信的高度重视和极大保护。
“我们按照我们的希望许以诺言;我们根据我们的畏惧信守诺言。”——拉罗什福科《箴言集》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石。诚实守信、履诺践约被认为是美德,背信弃义、轻诺寡信的行为则会受到唾弃。不仅如此、英美法中“禁止反言”规则、我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都体现了在民事法律方面对诚信的维护。
然而,在阿联酋,背信行为除了会受到道德谴责外,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制裁。将背信行为入罪的举措,既彰显了阿联酋对建设公平有序营商环境的高度重视,又有深厚的大陆法系与古兰经等教法渊源。本文将对阿联酋的背信罪进行介绍,分析其犯罪要件及与他罪的区别,提供实践指南,并提出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阿联酋背信罪介绍
阿联酋《刑法典》(قانون الجرائم والعقوبات )对背信罪的规定主要见诸第八编第三章“背信及相关犯罪”(خيانة األمانة وما يتصل بها)中,涉及条款为第四百五十三条至第四百五十五条。
滑动查看详细法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某人通过保管、租赁、抵押、借用或代理等形式取得了钱款、文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动产,且有基于保管、租赁、抵押、借用或代理等行为形成的法律关系,如果该人不当侵占、使用或挥霍这种钱款、文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动产,则会被认为是打破了信任关系,从而构成背信类犯罪。除此之外,意图侵占遗失物、不当得利之物、抵押之物的,同样会构成背信罪。
阿联酋背信罪的滥觞有二:一是起源于罗马法时代的大陆法传统,二是伊斯兰教法之下对信诺的价值倡导。罗马法中的“Furtum”一词不仅指盗窃行为,还包括欺诈和背信的行为。罗马法重视契约和信托关系,背信行为被视为对社会秩序和契约关系的破坏,将受到加倍罚款等法律惩戒。而伊斯兰教法中同样有许多强调诚实守信、践行诺言的内容。《古兰经》“战利品章”即明确提及:“信教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背叛安拉和使者,不要明知故犯地不忠于你们所受的信托。”¹ 同样,《圣训》中也明确将结约失信、许诺食言的行为定义为恶习加以批驳²。作为深受伊斯兰教影响的大陆法系国家,阿联酋将背信行为列入刑事犯罪,有其一以贯之的法理传统。
二、阿联酋背信罪分析:犯罪要件及与他罪的区别
(一)犯罪要件
在阿联酋,背信罪属于其刑法典中的“财产类犯罪”,按照大陆法的四要件理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要件(الركن المادي)、主体、主观要件(الركن المعنوي)
首先,就犯罪客体而言,该罪的侵犯的是“钱款、文件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法律条文,除一般的有价财物之外,如果非法使用文件,同样会构成背信罪。在实践中,如果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利用公司的相关文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会构成对该罪的违反。
其次,就客观要件而言,在在阿联酋法律中,背信罪的是以作为的方式,侵占、使用或挥霍钱款、文件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动产。从危害结果上,就“侵占”而言,行为人的作为必须导致其对上述物体的占有从临时占有转变为完全占有,前述“临时占有”的状态是基于财物所有者的同意,如通过信托、存款、租赁、抵押、借用或代理等形式同意犯罪人临时占有;但行为人却将其转变为完全占有,并视为自己所有。
再次,就犯罪主体而言,该罪主体通常被认为是一般主体,也即任何人如果滥用被委托的权利或职责,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会构成背信罪。此外,阿联酋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情形。根据本条,法人同样有可能成为背信罪的适格主体。法人应对其代表、董事或代理人在其名义或代表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阿联酋对单位犯罪同样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施以刑罚。
最后,就主观要件而言,要求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而构成犯罪故意需要具备两方面因素: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清晰认知,即明知该财物为他人所有;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愿,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且这种意志不受任何瑕疵或缺陷影响。
(二)与他罪的区别
1.背信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具有侵犯私有财产占有的要件,但有一个根本和根本要件不同,即盗窃罪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以盗窃他人占有的动产为目的,转移他人占有的动产。然而,在违反信托罪中,该款项按照合同、协议或法律作为信托掌握在犯罪人手中,然后犯罪人将其占有或转化为自己的利益。
2、背信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失信罪和诈骗罪中的动产交付是经过所有人或者实际占有人的同意而发生的,而诈骗罪中的动产交付是行为人为了目的而实施的诈骗行为。扣押财物,一旦财物交付行为人,诈骗罪即告成立。 虽然金钱的交付不存在违反信托罪中的任何欺诈或欺骗行为,并且只有在金钱所有者自愿将金钱交给行为人之前,这种犯罪才会发生。
三、实践指南:报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和解
(一)报案
阿联酋《刑事诉讼法》(قانون الإجراءات الجزائية)第十一条规定,针对背信罪的刑事诉讼,必须经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或者其特别辩护人亲告后才可提起。因此,在阿联酋,背信罪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被害人、其代理人或其特别辩护人进行报案,则法院不会主动发起对背信罪的刑事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诉讼时效只有三个月。《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被害人知道背信罪的犯罪事实和犯罪人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受害人在知悉背信罪犯罪事实及犯罪人信息后,必须尽快进行报案,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在报案时遵循的流程如下:
1、确定相关的警察局,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本阶段中,最重要的材料是能够证明背信事实的文件,以及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授权委托书。
2、前往警察局,申请背信罪报案,并将提交相关材料。
3、警察局主管人员将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
4、报案人需陈述案情,警察局工作人员会记录陈述内容,并在陈述后由报案人签名并注明其身份。
5、报案及其附带材料将被转交至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经法院审理后,对背信案件作出判决。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虽然背信罪是一种刑事犯罪,但是受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之规定,向受理背信案件的刑事法院一并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将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嫌疑人被定罪,有关具体损害赔偿额的裁决将移交给民事法院处理。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向公诉人提交支持诉讼的备忘录、证据及专家报告,从而充分论述并证明法理依据,提高胜诉的机会,从而获得有利判决结果。
(三)和解
背信罪是亲告罪,而当事人也可以结合现实情况,与背信人谈判并进行刑事和解。根据阿联酋《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检察院或主管法院可以根据被害人、其律师、其继承人或其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协议,采取刑事和解程序解决背信纠纷。值得注意的是,和解不影响被害人或受犯罪侵害人的民事权利主张,也不影响其向民事法院寻求最终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被害人放弃这些权利或者将其写入和解协议。
四、历史沿革与实践启示
背信入刑,似乎不符合我们既往认知中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事实上,背信罪不仅有罗马法和伊斯兰教法的深厚渊源,对当代创设风朗气清、惇信明义的商业环境也有积极意义。阿联酋的背信罪和我国刑法中的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等颇有共通之处,但在立法精神上更加侧重对背信行为的打击。
事实上,我国曾一度将背信罪列入刑事法律:我国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由于受日本刑法的影响,明文规定了背信罪。1912年的《暂行新刑律》第383条规定:“为他人处理事务图利自己或第三人或图害本人背其义务而损害本人之财产者处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或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罚金。”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及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行的刑法都规定了背信罪³。但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1979年刑法由于受前苏联刑法的影响,未能规定背信罪⁴。
目前,我国刑法中虽有保护信任法益的罪名,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但总体避免了“背信”的表述,只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涉及了“背信”表述。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背信类犯罪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也体现了我国愈发重视诚信利益保护的趋势。
对于在阿联酋工作生活的华人而言,一方面需要深入了解阿联酋本地法律规定,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因见利忘义导致触犯刑事法律;另一方面,在阿联酋的商业实践中,如果遇到对方背信造成己方经济损失的情况,必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原文为为يَـٰٓأَيُّهَا ٱلَّذِينَ ءَامَنُواْ لَا تَخُونُواْ ٱللَّهَ وَٱلرَّسُولَ وَتَخُونُوٓاْ أَمَٰنَٰتِكُمۡ وَأَنتُمۡ تَعۡلَمُونَ
[2]见《穆斯林圣训实录》,1731
[3]任彦君.论背信犯罪[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 (3): 131-135.
[4]高铭瑄:《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01页。
End//
作者:李一冰 文森律师事务所(沙特)合伙人
指导:盖森 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文森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通过文末联系方式与文森律师事务所联系。
推荐阅读
NEW KNOWLEDGE OF LAW
法律新知
.............................................................
更新·更快·更精彩
联系我们:
网站: www.winsonglobal.com
(点击阅读原文直达官网)
地址:迪拜商务港Bay Square 6号楼405
邮箱:info@winsonglobal.com
电话:Dubai(971-563689900)
Dubai(971-505386880)
Beijing (86-13716507770)
点击 “阅读原文” 直达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