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已连续多年成为我国在中东地区最大的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双方在产能合作、本币互换、互免签证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果,阿联酋已成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东的重要战略支点国家。
伴随着双边互动日趋频繁,中阿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愈发凸显重要性,事实上,两国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制度已经成为更好维护两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阿合作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中阿民商事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制度不断完善,相关流程愈发清晰,也涌现了一大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本文将从法理依据、实务要点和典型案例三个维度入手,梳理汇总有关信息,聚焦中阿民商事判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前沿动向,为相关领域的学术与实务界人士提供参考。
一、中国与阿联酋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裁决的法理依据
(一)双边条约
2005年4月12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承认和执行另一方法院作出的民事、商事和身份裁决,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决。” 这构成了双方承认与执行对方民事、商事判决的法律依据。
(二)国内法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阿联酋的国内法同样做出了相关规定,2022年阿联酋联邦第42号法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符合本国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外国作出的判决和命令可以命令在本国执行。
二、执行要点
基于前述分析,中国和阿联酋的民商事裁决在对方司法辖区内获得承认与执行具有双边条约与国内法的充足法理依据。那么,在实务中,对于另一方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是否能顺利获得承认、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要点?现归纳如下。
(一)阿联酋民商事裁决在国内的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住所及身份证件号码;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申请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并说明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外的执行情况;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申请书下附的其他文件。
具体包括:
•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如判决未予说明,需提交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如判决未予说明,缺席判决的需提交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如判决及其他文件为外文,需提交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2、法院送达被申请人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将对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都提出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意见。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交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3、管辖及管辖权异议
(1)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但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地,且其财产也不在我国境内的,可以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后,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如下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标准;(2)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的阿联酋法院判决是否真实性(3)当事人申请承认及执行的阿联酋法院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5、法院作出裁决
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将作出裁决,具体而言包括: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承认和执行,承认效力。下面本文分别对这几种情形进行梳理。
(1)不予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驳回申请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果已经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经审查,不能够确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真实性,或者该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3)不予承认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阿联酋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和执行第三国就同一纠纷做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阿联酋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阿联酋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4)承认效力并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报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阿联酋法院判决案件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五日内逐级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阿联酋法院判决及其中文译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二)中国民商事判决在阿联酋境内的执行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根据2022年阿联酋联邦第42号法令《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中国民商事生效判决需要在阿联酋境内得到执行,则中国寻求批准迪拜法院外国判决的人可以直接向初审法院的执行法官提出申请书(petition),其中需包含如下内容:
(1)原告基本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身份证(或政府出具类似文件)号码或其复印件、身份、职业、职务、住所、工作场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若原告在阿联酋没有住所地,则应为其指定一个住所地,并提供其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住所、工作场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2)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职业或工作、住所或选定的住所、居住地、工作场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如果被告在阿联酋没有住所,如果为他人工作,则应为其选择住所,并提供其代表的姓名、职业或工作、住所和工作地点。但被告及其代理人均无住所、工作单位的,应当写明最后的住所、居所或者工作单位及其传真号码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3)提起诉讼的法院。
(4)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索赔申请的日期。
(5)诉讼标的、要求和理由。
(6)原告或其代表在核实各自身份后签名。
2、法院审查
法院需要对下述事项进行核实:
(1)阿联酋法院不应对该争议拥有专属管辖权,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必须根据其自身的国际管辖权规则拥有管辖权;
(2)判决或命令必须由法院根据其发布所在州的法律发布,并且必须经过正式认证;
(3)导致外国判决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出庭并有适当的代表;
(4)根据发布法院的法律,判决或命令必须具有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位。应当提供证明该法律效力的证明,或者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和
(5)外国判决不应与阿联酋法院先前发布的任何判决或命令相冲突,也不应涉及任何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内容。
3、作出裁决
法官应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执行令。可以根据上诉规则和程序对该执行令提起上诉。
4、开始执行
法官签发执行令后,虽然被申请方仍可对执行令上诉,但已作出的执行令可立即执行,上诉不会阻碍执行程序,除非法院认为立即执行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
三、典型案例
CASE1:回国避债?
难逃中阿民事司法协作恢恢法网
【案情提要】
李先明与田飞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田飞办理李先明等人进入阿联酋、再由阿联酋前往麦加圣地朝觐的必要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李先明先后向田飞支付了全部款项1145000元人民币,田飞迟迟未办妥朝觐事宜。李先明遂向田飞主张返还上述款项,但田飞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
2016年9月26日,百般无奈的李先明向阿联酋迪拜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2月1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判,并作出2016年417号民事判决,判令田飞返还李先明1145000元人民币,并支付自司法诉求之日起至完全偿还完毕期间实际9%的法定利息,并承担诉讼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各项花费,以及律师费1000迪拉姆。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先明多次向田飞催要涉案相关费用,但田飞总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并返回国内躲避债务。于是,李先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承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初级法院作出的2016年417号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依判决内容强制田飞给付申请人人民币1227033.5元,同时由田飞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案中,田飞田飞住所地在贺兰县,本院作为田飞财产所在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李先明递交的民事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符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因阿联酋同我国之间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支持。
同时,上述阿联酋迪拜初级法院判决系对申请人与田飞之间有关委托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申请人提出承认和执行阿联酋法院判决的请求,中国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中的律师费1000迪拉姆,以执行时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实际汇率为准。
CASE2:外国判决在迪拜获承认,
DNB银行成功维护权益
【案情提要】
2014 年 9 月 30 日,格兰高等法院发布的判决令(“英格兰令”),判令Gulf Eyadah Corporation和Gulf Navigation Holding PJSC向DNB Bank ASA支付870万美元以及各种财务文件和担保项下的费用。判决作出后,为获得执行支持,DNB Bank ASA诉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上诉法院,请求执行要求Gulf Eyadah Corporation和Gulf Navigation Holding PJSC支付费用的生效判决。在初审中,Gulf Eyadah Corporation和Gulf Navigation Holding PJSC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其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内没有可以执行判决的资产,因此迪拜法院无权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发布的判决令。
【法院判决】
经过初审和上诉程序,法院最终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拥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管辖权并不取决于被告是否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拥有任何资产;二是外国判决一旦获得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承认,就被视为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的本地判决,根据2011年第16号《司法机关法》第七条第二款,可以据此请求迪拜其他地区法院对该判决令予以执行。基于以上结论,法院判决承认并执行格兰高等法院发布的判决令。
四、总结
近年来,伴随着中阿经贸往来的日趋密切,双方在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签订和一系列国内相关立法的完善,都为双方提高行政沟通效率、更好保障各自公民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同时,阿联酋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我国司法辖区获得承认与执行,彰显了我国坚定推动司法开放、积极融入世界潮流的决心;而阿联酋对外国司法辖区的生效判决同样秉持开放态度,也显示了其作为中东地区开放度、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怀有的包容胸襟。“和羹之美,在于合异。”中阿民商事司法协助走向深入,既是中阿双方友好关系的注脚,更是双方面向未来深化合作、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缩影。
对于中国在阿联酋的一众投资者而言,在这样的背景下,更要敏锐捕捉时代大势,积极通过法律渠道、运用中阿民商事司法协作这一有力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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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一冰 文森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指导:盖森 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文森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通过文末联系方式与文森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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