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文摘   2024-08-28 16:00   北京  


作者 

周俊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文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指导

李晶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管理部副主任、ICC YAAF北亚区代表   

张好问 文森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Introduction 引言


当著名诗人艾略特在1922年写下“四月是最残忍的月份”时,他可能从未预想到阿联酋在2024年4月经历的极端天气的规模之大。2024年4月16日,阿联酋遭罕见暴雨侵袭,这场暴雨引发阿联酋许多地区严重的洪涝灾害,众多企业蒙受损害,业务被迫中断。


与中国民法典规定相同,阿联酋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同样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允许在不可预见和不可控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合同义务,从而保护双方免受因履行不可能而导致的责任。在阿联酋法律中,不可抗力的概念得到界分,在以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73条为基础的法律规范之上,诸多法院判例详细描述了哪些条件下的事件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以及这些事件将如何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义务,具有参考与指导意义。本文将结合阿联酋法院判例详细描述《民事交易法》下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以及其将如何影响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义务,并且介绍与不可抗力相似的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因素


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73条第1款的规定,“在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中,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相应的义务应当终止,合同将自动取消。”


虽然诸多法院的判决表明,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¹但是阿联酋法院对于该条文的解释确立了四个一般标准,即若想使得法院认可:


1.该事件必须超出义务人的控制。迪拜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应证明事件的发生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范围。²


2.在订立合同时,合理地预见不到该事件的发生,即不可预见性。在一商业合同的付款争议中³,上诉人主张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尼日利亚货币的突然贬值,导致上诉人无法按时支付款项,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应承担损失。迪拜最高法院拒绝了这一主张,认为因为尼日利亚货币贬值是由于石油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这是可以预见的。


3.无法通过适当措施避免该事件的影响。在阿布扎比最高法院2021年第835号判决中,⁴法院认为不可抗力不仅使判决债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变得繁重,而且实际上使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在此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声称由于某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理由是该当事人在其声称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仍然能够完成合同项下的部分工作,这表明该承包商仍然可以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说法不一致。比如本次阿联酋暴雨导致地下车库被淹,不可抗力是否成立,就需要考虑地下车库的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是否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事后是否及时通知业主处理灾情等等。


4.该事件与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且是唯一原因。在2021年第512号判决中,阿布扎比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收回投资款项的案件。⁵法院裁定,如果因不可抗力使义务人的义务变得不可能履行,则相应的义务将免除,且合同将被解除。法院还裁定,为了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必须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法院重申,这些问题的裁决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综上所述,故本次阿联酋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结合以下几点进行分析:第一,本次阿联酋暴雨属于突发异常极端的气候活动导致短时强降雨,且通过现代科技也难以预见的降雨情况,故不能预见;第二,暴雨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均不能避免;第三,不可克服且与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这是较为关键的要素,也是免责的重要理由。该要素要求抗辩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了一切必要可行的防护措施,但仍无法避免损失。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法律效果


如果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生效,将会导致怎样的效果?


《民事交易法》规定不同的不可能性指向不同的后果。第273条第2款区分了可能妨碍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三种不可能性:完全不可能、部分不可能和暂时不可能。


当不可抗力发生时,即不可预见的情况超出一方的控制范围,使履行合同义务变得不可能时,该义务及相应义务被解除,合同自动解除;


而部分(而非全部)不可预见的情况超出一方的控制范围,使履行合同义务变得部分不可能时,或者是持续性合同中出现暂时履行不可能(the provisional impossibility in continuous contracts)的情况发生时,可能导致相应义务的消灭,使“无辜”方享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不会导致自动解除。


同样,《民事交易法》第472条规定,如果义务人能够证明由于超出其控制的原因履行相应义务已变得不可能,则该权利将被消灭。


总的来看,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在于赋予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完全不可能时,合同将被视为自动终止,且双方均无须承担因未能履行合同而产生的任何责任。如果合同仅部分无法履行,则无法履行的部分将被解除,而其余部分仍继续有效。


三、温和版本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


与中国民法典相同,阿联酋法律中有一处温和版本的不可抗力原则,称之为“情势变更原则”。当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条件过于严苛时,当事人可以从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49条找到额外的救济。第249条规定:“如果发生了无法预见的公共性质的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义务(即使不是不可能)变得对债务人压迫性,以至于威胁到其严重损失,则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并在权衡双方利益后,将压迫性的义务减少到合理水平,如果公正要求如此,任何相反的协议均无效。”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对一般规则的例外,即法官无权代表双方创设或更改合同条款。


该条款并未使用不可抗力的语言,而是处理“公共特殊不可预见情况”,使履行义务变得更加繁重。在这些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情况将繁重的义务减至“合理限度”。这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的较温和版本:它处理的情况是履行未完全不可能,而是因为公共性质的特殊和不可预见的情况(即不仅仅影响特定个人或情况,而是影响公众),使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会遭受“重大损失”。


与中国民法典相同,实践中应当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原则”区分开来。“情势变更原则”并未使履行变得不可能,但使其变得繁重和过度,未达到不可能的程度。因此,它仅将义务减至合理水平,因而其后果由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承担。然而,不可抗力导致义务终止,权利人无需承担义务终止的后果。单纯的困难或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经济不平衡,并不构成不可抗力。


四、总结


不可抗力条款在商业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像阿联酋这样的国家,极端天气和其他无法预见的事件可能会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阿联酋《民事交易法》第273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以及其法律效果,包括完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义务。通过对阿联酋法院判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有四大要素:不可控性、不可预见性、无法避免性以及唯一的因果关系。《民事交易法》也提供了不同的不可抗力情境下的处理方式,具体区分了完全不可能、部分不可能以及暂时不可能履行三种情况。同样,阿联酋法律中还有一种较温和的情势变更原则,当履行合同义务过于繁重但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时,法官可以酌情调整义务至合理水平。这一原则为当事人在无法满足不可抗力标准时提供了额外的救济。总而言之,了解不可抗力条款的构成和适用,对于保护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中的权益至关重要。



注释:

[1]DCC 128/2020

[2]DCC 415/2011

[3]DCC 51, 76/2019

[4]ADCC 835/2021

[5]ADCC 5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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