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对华贸易的另一面:沙特贸易保护与反倾销制度

文摘   2024-07-10 16:30   北京  



作者:
张纪元 文森律师事务所(沙特)实习律师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指导:
徐金旭 文森律师事务所(沙特)分所主任
盖森 文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在“2030愿景”的改革背景下,沙特拥抱现代法制,大刀阔斧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努力戒除伊斯兰教法体系下裁判不确定的弊病,帮助自身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制体系。沙特在法律制度上的重大变化和现代化法治进程的不断加速,也促进了许多国际投资商将视野纷纷转向沙特,中沙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合作进程也全面加速。


然而,沙特对外贸易总局(the General Authority of Foreign Trade, GAFT)连续发布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公告,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接连发难,对中国出口到沙特的不锈钢纵向焊接圆管、PVC涂层纺织品、磺化萘甲醛(SNF)、陶瓷卫浴制品、电器开关插头、铝合金板等产品进行了六起反倾销调查,并曾针对瓷砖、铝合金、超强吸水性聚合物施加了最高达到76%的高额关税。


沙特政府将国际合作视为关键推动力之一,因此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沙特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努力维护与贸易伙伴的关系。这并不意味着沙特不重视本国产业的保护,相比开放度更高的市场,如阿联酋,沙特的贸易合规问题需要企业特别关注。


沙特政府对中国企业与资金技术采取积极开放的态度,是基于其产业结构调整、降低能源依赖和提高高附加值产业比重的需求。引进中国投资可以为沙特提供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帮助其实现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然而另一方面,沙特基于维护国内产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会难以避免地利用政府干预调节市场平衡,这种政策干预与WTO《关于反倾销的协定》的目标和精神也相一致。


因此,沙特阿拉伯政府和企业在对待合作与竞争方面展现出灵活的策略,这也体现了阿拉伯民族的商业智慧。在沙特积极推动对华合作的背景下,企业在进军沙特市场时需格外谨慎,不能被表面的繁荣蒙蔽双眼,而忽视了背后的潜在风险。繁花美景背后常伴荆棘,稍有不慎就可能落入沙漠中的美丽陷阱。



目录


一、沙特贸易保护与反倾销相关法律

(一)沙特反倾销法律制度框架

(二)沙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普通法》与《国际贸易救济法》的关系

(四)沙特其他本地保护制度

二、沙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与处罚程序

(一)沙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主体与程序

(二)倾销、补贴与损害的认定

(三)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临时强制措施

(四)反倾销、反补贴的最终措施

(五)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救济

三、现存反倾销审查案例

(一)根据沙特《国际贸易救济法》进行的审查

(二)根据海合会《普通法》进行的审查

(三)目前生效的反垄断制裁措施

四、结语


一、沙特贸易保护与反倾销相关法律


(一)沙特反倾销法律制度框架


沙特反倾销领域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海合会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普通法》¹,由GCC Supreme Council于2003年12月颁布,沙特于2006年通过本国立法通过。


《海合会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普通法实施细则》(Rules of Implementation for GCC Common Law of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nd Safeguards),由GCC下设的工业合作委员会(the Industrial Cooperation Committee)于2004年10月颁布。


沙特《国际贸易救济法》²,2022年颁布。


沙特《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³(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Law on Trade 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2023年颁布。


(二)沙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发展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协作阶段:最初,沙特并没有自己的反倾销立法。《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普通法》是其在反倾销领域的主要法律,该法于2004年颁布生效,2011年做了一次修订。该法允许海合会国家开展贸易调查并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以保护海湾工业。


机构设置阶段:2019年,沙特成立对外贸易总局(General Authority of Foreign Trade, GAFT)。2020年,内阁会议通过《对外贸易总局条例》,以增加沙特的国际贸易收益并捍卫其海外利益贸易,从而为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独立立法阶段:2022年11月23日,沙特颁布《国际贸易救济法》,2023年03月颁布《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该法授权GAFT进行贸易救济调查和审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实施、修改和终止贸易救济措施的决定。


(三)《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普通法》与《国际贸易救济法》的关系


新出台的沙特《国际贸易救济法》与《海合会国家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普通法》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前者规定了两部法律之间的适用问题。


《国际贸易救济法》第28条规定,本国产业⁴有权依据《普通法》或《国际贸易救济法》对任何进口产品提出贸易救济申诉。但对同一出口商进口的同一产品的申诉和调查不得同时依据两部法律进行。不得同时根据《普通法》和《国际贸易救济法》对同一出口商进口至沙特王国的同一产品实施纠正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法》第29条规定,沙特对外贸易总局应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与合作,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本国产业和技术秘书处(the Office of the Technical Secretariat⁵)执行GCC联合调查,包括为GCC调查提供信息、为执行《普通法》下相关反倾销措施提供必要的执行程序帮助等。



(四)沙特其他本地保护制度


沙特的本地保护政策相对严格且全面,通过多方面的立法设计,对外资企业进入沙特市场设置了多重限制。这些政策涵盖市场准入、外商投资、劳动关系、产业本地化等多个领域,要求外国公司必须通过本地代理进行贸易活动,并遵守严格的资本和投资要求。此外,沙特对员工本地化比例、产业本地化及跨国企业总部设立也有明确规定,并通过《反隐藏法》打击外资非法获利行为。与阿联酋等较为开放的国家相比,沙特的政策对外资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和运营挑战。


沙特《商业代理法》(Law of Commercial Agencies)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沙特的任何贸易活动,需通过沙特人或者全资的沙特公司来垄断从事。所谓商业活动包括进口及采购本地商品再零售。因此,要从事上述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沙特代理或经销商,代理协议要在沙特商工部进行登记。



沙特《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政府发布的外商投资手册,则详细规定了外商投资相关方面的问题。沙特《公司法》也规定了严格的公司资本制度,如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取得贸易许可证,要求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沙特里亚尔(一年内实缴),公司应从获得投资许可证之日起,在五年内投资不少于3亿沙特里亚尔。


在劳动方面,沙特人力资源部相关提出了员工本地化的要求,即“沙化率”,从20%到75%不等。


产业方面,《政府招标采购法》(the Government Tenders and Procurement Law)规定了一系列产业本地化政策。此外,地区总部政策要求中东跨国企业地区总部搬迁至沙特,否则无法取得沙特政府订单。


最后,沙特还颁布了专门的《反隐藏法》(Anti-Concealment Law)及其实施细则,重点打击外资利用沙特人身份进行资本获利的行为。


通过沙特的诸多限制,不难看出,沙特的本地保护政策相对严格且全面,尤其是在沙特发展的重点领域,需要企业特别关注合规风险,不要因为快速发展的开放势头就盲目扩张进入沙特市场,忽略他们背后的刀子。


二、沙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与处罚程序


(一)沙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主体与程序


1. 实施主体⁶:


沙特对外贸易总局(GAFT)有权审查反倾销、反补贴投诉并决定批准或拒绝、决定是否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GAFT将审查结论提交给主管(the Governor),主管有权利开展或终止调查,但无权决定施加任何措施。


主管负责向主席(the Chairman)提交审查申请,并附带施加、展期、调整或终止强制措施的建议。主席可根据总督对调查和审查结论提出的建议,决定是否实施临时和最终贸易救济措施,并可决定延长、缩短、终止和修改措施及其金额、形式和范围。


2. 反倾销、反补贴投诉与调查程序7:


本国产业或其代表可按照该部门为进行调查而制定的表格提交投诉。


任何利害关系方或代表均可根据部门根据审查类型准备的表格提交审查申请。


投诉和复审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调查和复审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条例应规定实施本款的必要规定。


调查期自启动调查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主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调查期延长一段时间,但自启动调查通知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一旦决定实施临时保障措施,调查期不得超过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审查期限不得超过自审查启动通知之日起12个月。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不包括新出口商审查)延长审查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自审查启动通知之日起15个月。



(二)倾销、补贴与损害的认定


1. 倾销的认定⁸:


如果某产品出口至沙特的价格低于相似产品在出口国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正常价格,则该产品的出口应视为倾销。所谓出口国,通常指原产国,也可能是原产国向沙特出口倾销产品过程中的中间国。所谓正常价格,通常应根据出口国类似产品的价格确定。然而,只在出口国转运、产品非在出口国生产、出口国内没有可比价格等情况时,可以根据原产国类似产品价格确定。


2. 补贴的认定⁹:


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第一条中规定的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3. 特定补贴金额的确定¹⁰:


特定补贴金额应通过计算调查期间授予补贴接受者的利益价值来确定。特定补贴金额应按每单位出口到沙特的被调查产品确定。


4. 损害的认定¹¹:


损害的存在应以积极证据为依据,并同时审查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其对该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对本国产业的影响。


5. 进口增长(Increased Quantity of Imports)与严重损害的认定¹²:


如果确定在调查期间,运往沙特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增加,则应认定为进口增长。为确定进口增长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应当审查和评估所有影响本国产业状况的客观、可量化的因素,包括:(a)被调查产品在该国市场上的价格对该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b)被调查产品进口绝对和相对增长的速度和规模;(c)不断增加的进口量占据了沙特王国的市场份额;(d)销售水平的变化;(e)生产和生产力;(f)已利用的容量;(g)利润和损失;(h)就业等。


(三)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临时强制措施¹³


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企业有可能被采取一系列临时措施,包括临时关税(provisional duties)、担保(guarantee)、价格承诺(price undertakings)等。


1. 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provisional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包括临时关税、担保、价格承诺。


如果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得出初步结论,认为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或者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并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临时措施对于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要的,则可以临时关税或担保的形式作出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决定。


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机构得出积极的初步结论期间和得出最终结论之前,可以施加针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产品的价格承诺


2. 临时保障措施(provisional Safeguard Measures):包括临时关税、担保。


在紧急情况下,任何延迟采取行动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基于明确的初步调查结果,即进口增长已经对本国产业造成或可能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施加临时关税或担保作为临时保障措施。


(四)反倾销、反补贴的最终措施¹⁴


1.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包括反倾销税、价格承诺。


若通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确实显示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或补贴,或已经导致或可能构成对国内行业的实质性损害,或可能阻碍新兴国内行业的建立,可以以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的形式做出强制措施。每次最多不超过五年,经复审可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五年。


2.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包括反倾销税、数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


经依法调查明确表明进口增长对本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构成了严重损害威胁,可以处以反倾销税、数量限制等保障措施。每次最多不超过四年,经复审可延长,总计不得超过十年。


3. 最终措施的限制: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和金额,应为抵消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和特定补贴所必需。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应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使本国产业能够进行调整所必需。


(五)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救济¹⁵


1. 提出申诉¹⁶


任何参与调查或审查的利益相关方,如因GAFT董事会主席的最终决定遭受直接损害,可在决定公告于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主席提出对调查或审查最终结果的决定的申诉。


主席应在申诉提交之日起60日内做出基于正当理由的决定。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申诉将视为被拒绝。


2. 提起诉讼¹⁷


任何参与调查或审查的利益相关方,如因主席的最终决定遭受直接损害,自主席关于申诉的决定公布之日起,或主席未在6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的,则可以在其后不超过30日的期限内,根据现行法律向主管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主席的决定。


三、现存反倾销审查案例¹⁸


(一)根据沙特《国际贸易救济法》进行的审查



(二)根据海合会《普通法》进行的审查



(三)目前生效的反垄断制裁措施



在以上案例实践中,一般由本土公司(或多家本土公司联合)对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主张此类产品正在以低于市场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导致沙特国内市场价格受到冲击,并对本地相关行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本土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其实际产量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门槛,以及关于倾销价格的基础证据与计算方法,之后主管机关初步审核。主管机关初步审核后发布公告开展正式调查,已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及其对本地产业的影响。


除了分别适用《国际贸易救济法》或《普通法》的同时,也严格遵照了WTO《关于反倾销的协定》的相关规范和程序。这些案例都显示出沙特阿拉伯对来自中国在内的诸多国家进口产品进行严格审查,以保护其国内产业的决心。这种保护措施不仅反映了沙特的贸易保护政策,也侧面反映出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了促进中沙贸易的健康发展,中沙双方需要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保持积极沟通与合作。



四、总结


通过近期的中沙贸易动态,我们可以看出,尽管沙特阿拉伯积极推出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但对外国企业的监管依然严格。欧美国家拥有成熟的法律体系,反倾销调查程序透明且规范,通常包括详细的调查、证据收集和听证程序。相比之下,沙特在反倾销调查方面经验较少,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借鉴WTO和其他成员国的标准和程序。



面对沙特阿拉伯可能采取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应采取以下策略:


评估与平衡:全面评估商业策略,合理平衡出海投资和出口贸易。


了解法律与程序:熟悉沙特的反倾销法律以及WTO《反倾销协定》,提高法规意识和合规水平。


适应市场需求:深入研究沙特市场的需求、消费习惯和消费者行为,调整产品和服务,减少价格竞争压力。


配合调查:积极配合沙特政府的调查请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信息,避免加深困境。在沟通过程中,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文化习惯,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


通过以上策略,中国企业可以更好地应对沙特的反倾销调查,维护自身利益,并促进中沙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注释:

[1]由Saudi Arabia Royal Decree No. M30/1427 Related to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Law on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nd Safeguards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和Saudi Arabia Cabinet Decision No. 122/1427 On the Approval of the Common Law on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nd Safeguards of the Cooperation Council for the Arab States of the Gulf颁布。

[2]由Saudi Arabia Decision No. 321/1444 Approving the Law on Trade 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颁布。

[3]由Saudi Arabia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55/1444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he Law on Trade Remedi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颁布。

[4]所谓本国产业(the Domestic Industry),根据《贸易救济法》第一条的定义,指的是沙特本国类似产品的生产商集体,或产量占沙特此类产品总生产量比例的生产商。

[5]全称Office of the Technical Secretariat to combat harmful practic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即打击国际贸易有害行为技术秘书处办公室

[6]见《贸易救济法》第4条。

[7]见《贸易救济法》第12条。

[8]《国际贸易救济法》第1条、《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第13条。

[9]《国际贸易救济法》第1条。

[10]《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第18条。

[11]《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第20条。

[12]《国际贸易救济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7条。

[13]《国际贸易救济法》第9条。

[14]《国际贸易救济法》第5条、第6条。

[15]《国际贸易救济法》第24条、第25条。

[16]《国际贸易救济法》第24条。

[17]《国际贸易救济法》第25条。[18]https://gaft.gov.sa/en/commercial-processors/InvestigationFollowUp/Pages/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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