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迪拜,借款利息合法吗?——论伊斯兰教法下的商业价值冲突与宗教理念重构

文摘   2024-06-25 14:30   中国香港  


在古往今来商业借贷行为中,作为负债方为借债向债权人所付的补偿性费用,利息似乎都是一个常见、不可或缺的元素。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即描写了一则因高利贷纠纷而险些导致借贷人安东尼奥丧命的故事。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支付利息”和“欠债还钱”一样,都被认为是债务人显然应尽的义务。


然而,根据传统伊斯兰教法,有息贷款却在阿联酋等一些伊斯兰国家是被明令禁止的。伊斯兰教法为何对利息采取禁止性规定?在阿联酋,所有的借贷行为都禁止利息吗?本文将对此一探究竟。



一、伊斯兰教为何不认同借贷“利息”?


伊斯兰教对待金融的主要观点有四方面:一是鼓励借贷,二是追求效率,三是规避风险,四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利息。根据《古兰经》第2章275节,“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知道此教义而再犯的人“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


伊斯兰教认为,利息尤其是高利贷是造成社会苦难和不公的诱因,据称,先知穆罕默德亲自目睹了囤积、投机和高利贷给人们带来的痛苦,因而发布了禁止收取重利的指令。这种摈弃利息的宗教价值观世代相传,成为当今伊斯兰教金融观中一个独特理念。而与这一理念密切相关的,则是Riba(الربا, Al-Riba)概念。


Riba是一个阿拉伯语词汇,意为“增加”或“超过”,通常用于指代不平等的交换或借贷费用。在伊斯兰金融中,“Riba”作为专有名词,与收取利息同义。Riba的概念不仅涵盖了“利息”本身,还囊括了广义的“剥削性收益”的含义。伊斯兰学者认为“Riba”有两种主要形式:贷款合同中的利息(riba al-nasiyah)和销售或交换合同中的利息(riba al-fadl)。前者针对的是贷款中收取的利息,被认为具有剥削性并且违反公平原则;后者则是指双方交换数量或质量不对等的商品,同样被禁止。



Riba在伊斯兰教被视为一种重大罪恶,因为它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伊斯兰教对Riba的态度不是简单地“劝阻”,而是明令禁止。无论利率高低,只要是利息,都被认为是不道德并且具有剥削性的。这种禁止性的态度来源于宗教中“鼓励交易公平”、“鼓励信徒之间友爱”的原则。


从伦理角度看,Riba禁令的出发点是收取利息的交易会导致社会上的仇视、缺乏信任、互相怨恨。通过使利息非法化,伊斯兰教法鼓励慈善行为(如提供无息贷款),通过将不公正和不平等的交换定为非法,更好地保护普通穆斯林信徒的财富。


二、阿联酋对待利息的态度


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储量丰富的油气资源,和务实开放的政策理念,阿联酋在国际化、包容度等方面都走在阿拉伯国家前列。伊斯兰教对于利息嗤之以鼻,但现代商业实践中,支付利息又是十分常见的做法。这个经济活跃、商业繁荣、社会开放的海湾国家,将如何处理宗教价值传统与现代商业惯例之间的冲突?



(一)面向个人的有息贷款:明令禁止


提供给个人的有息贷款在阿联酋是被明令禁止的。阿联酋《刑法典》¹ 第458条第1、2款规定,任何人向另一自然人发放有息贷款,涉及任何类型的民事或商业交易的,无论该利息是显性还是隐性的,都将面临不少于一年的监禁和不少于5万AED的罚款。


所谓隐性利息(implicit interest)是指,有证据能证明的,由债权人提出的,非出于债权人提供真实合法的利益或服务的回报的任何佣金或利益。阿联酋《刑法典》第459条规定,自然人经常提供有息贷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不低于10万AED的罚金。


(二)基于商事业务向公司提供有息贷款:有法可依


关于商业贷款的规定出于阿联酋《商事交易法》² 第72条,即,债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收取商业贷款(commercial loan)的利息。合同未载明利率的,按交易时市场现行利率计算,但每年不得超过9%。所谓“商业(commercial)”的定义也详细规定在《联邦商业交易法》中³,是指商业主体(Merchants)与其业务相关的行为、个人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行为(Speculative activities),以及与商业行为有关或促进商业的行为。


实践中,DIFC法院和迪拜最高法院均认可了出于商业目的的有息贷款。可见DIFC 108/2021(Alexander Reuter and Andre Bledjian v. Wellness United INC., Jacob Logothetis, and Angela Turovskaya)案件中,原告(自然人)与被告签署可转换贷款协议等文件,向被告提供有息贷款,到期之后被告拒绝承认,并辩称依据该合同依据阿联酋《刑法典》第458条、459条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无效。DIFC法院支持了原告观点,即,在商业关系的背景下允许有息贷款。


迪拜最高法院(The Dubai Court of Cassation)的裁决Cassation Appeal No. 1054 of 2019 (commercial appeal)中,也支持了类似观点。迪拜最高法院认定,一笔旨在发展借款公司业务活动的贷款构成在商业关系背景下发放的贷款。



三、结语


对于阿联酋而言,一面是伊斯兰教法对于弃绝利息的规定,一面是现代商业交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这实则反映了避免剥削、保障平等的宗教追求,和高效配置资源的商业理念两种价值观的冲突。面对这种冲突,阿联酋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不同处置原则,既能够满足现代商事交易实践需求,又对传统展现了足够的重视与尊重,其背后实则是对伊斯兰教法理念的重新解读——简单地“一刀切”、禁止一切利息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代的需要,阿联酋通过对个人借贷和公司借贷做出二元区分,为传统教义注入了新的时代内涵,成为阿联酋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又一注脚。


从实践角度而言,在阿联酋的华人应当注意,提供给个人的有息贷款在阿联酋是被明令禁止的,因此,自然人之间日常拆借资金时,应当注意避免约定利息。此外,即使将利息以其他形式约定为“手续费”等,只要是具有“资金使用利益”的,依然会被阿联酋刑法认定为实质上的利息,导致行为涉嫌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更会导致被处以罚金乃至面临牢狱之灾。


而提供给公司的商业借款,虽然有法可依,但仍有可能使得相关企业陷入涉诉风波。虽有DIFC法院和迪拜最高法院的判例做支撑,但案情的复杂程度、管辖法院的司法水平、法律程序的时效等因素,都有可能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未知影响。因此,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商业设计时要充分考量这些因素,审慎权衡风险和收益,慎重做出决策。



参考文献:

[1]Federal Decree-Law No. 31/2021 On the Issuance of the Crimes and Penalties Law

[2]Federal Decree-Law No. 50/2022 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Law

[3]Chapter 1 - Acts of Commerce , Section 1



作者:张纪元 文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指导:李一冰 文森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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