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近日江西省永丰县财政局查处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中标人中标的原因,竟是因为不小心将某项报价从30万算成了3万!这种低级错误是如何发生的?事情是否还有挽回的余地?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永丰县某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预算147.43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
02. 基本情况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可以看到,2023年11月28日,作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解除中标候选人资格通知书》。为什么中标人会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呢?经过调查核实,原来是当事人在投标报价一栏明细表第38项中,以单价200.28元乘上工程量170=340391元计算错误,最后计算成为34047.6元,二者相差306343.4元。
因为这个错误,当事人一合计这个价格可划不来!所以提交了《解除中标候选人资格通知书》,想以“计算正确的报价超过了1474300元,符合招标文件中‘超过了采购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予以废标处理’的要求”为由进行合理解约。
然而,财政部门掏出计算机一算,即使是正确的计算结果,报价也为1199439.79元,根本没有超过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所以当事人提交《解除中标候选人资格通知书》理由不成立,财政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终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惩罚。
03.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永丰县财政局决定处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866元。
04. 知识拓展
本案例中,主要是由于中标人粗心计算报价,中标后想反悔导致受到处罚。在这里就延伸出了一个问题:中标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与采购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给公共利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该法律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需基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确保合同执行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避免合同双方滥用变更权,无故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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