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11份虚假资料中标百万项目,供应商最终被罚1.7w

文摘   2024-09-02 10:3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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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江西省某窗帘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91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我们可以看到,中标人本来已经是顺利地靠11份虚假资料成功拿下该项目。然而,投诉人南昌某公司一封举报信递交到了财政局,实名举报中标人这11份资料是虚假的。很快,于都县财政局便展开了相关的调查。

经过初步调查,财政局发现中标人提交的11份虚假资料都是山东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所以就发函至该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调查协助。经过核实后,事实是山东某检测公司并未接受中标人的相关资质出具委托。首先山东某检测公司只有4种类型的检测资质,无法出具高达11种类型的检测报告。其次呢,这11份检测报告中的审核人朱某也并非山东某检测公司的员工。换句话说也就是这事根本和山东某检测公司没半毛钱关系,单纯是中标人自行伪造了11份虚假资料。

最终,财政局认为中标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7744元的罚款。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国库司关于留言编号3989-3487653的回复中提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以图中标或成交时,依据国库司的指导,关键在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是客观证据显示材料或事实被篡改、伪造或变造;二是主观上有意图通过这些行为获取中标或成交的机会。

大家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一定要多去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避免违法!


案例来源丨江西政府采购网
编      辑丨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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