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他5个证件号,他能给你编出10个人!中标人被罚10万+

文摘   2024-08-19 16:00   浙江  


01. 项目背景

从中标结果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此项目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为2100万。


02. 基本情况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贵州某保安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拟投入人员信息中出现保安员证造假行为。然而这个造假的手段也非常的拙劣,因要求,每个人员都要提供一套信息,含身份证号+保安证编号。当事人竟大胆地将1套信息套用在2个人身上,这也就导致其中有3对人员的保安证以及身份证号出现重复的情况。

你以为造假到这就结束了吗?并没有。当事人可能觉得保安证与身份证号完全一致的造假有些“嚣张”,所以在提供剩下的4名人员信息时,只是每2人共用1个保安证编号,但是4人的身份证号都是不同的。

听完造假的手段,你可能会觉得这不应该是很容易就被发现吗?然而事实是当事人顺利中了标,直到评审结束后在草拟与中标人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时,工作人员复核了中标人投标文件资料,这才发现了当事人的造假行为。

最终,当事人的中标资格被取消,清镇市财政局将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罚款。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清镇市财政局对被取消了中标资格的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8376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本案例中,主要是由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导致受到处罚。在这里就延伸出了一个问题: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国库司关于留言编号3989-3487653的回复中提到:“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认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来获取中标或成交资格”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从客观角度来看,必须存在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其次,从主观角度来看,提供这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中标或成交的机会。

案例来源丨贵州政府采购网
编      辑丨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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