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投标文件封面上错写成“招标文件”,被判无效标……

文摘   2024-11-01 10:10   浙江  
某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封面写成“招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人。投标人这也太粗心了!但直接被判无效标又是否太严苛了呢?

01. 项目情况

2015年10月28日,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某区2015年省级森林碳汇抚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2015年11月17日,评标结果公告,某绿化公司等两家供应商的投标书不符合文件格式的要求,视为无效投标人。

02. 投诉人诉求及观点

某绿化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某区财政局投诉,评审委员会以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文件”写成了“招标文件”为由,认定我公司为无效投标人,评审委员会未就此问题作出任何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做出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在一页封面的一个明显错字不影响整套标书的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就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重新审查各方投标资料,以示公正公平。

03. 处理结果

(1)某绿化公司确认属“明显文字错误”,封面中的其他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错将投标文件封面标注为“招标文件”的情形,不会导致将该公司的投标文件误解为招标文件。某绿化公司错将投标文件封面标注为“招标文件”,属允许投标人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要求某绿化公司就此问题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某绿化公司的投标无效,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评标工作程序。
(2)某绿化公司错将投标文件封面标注为“招标文件”,属于“文件格式”错误。资格审查的内容限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案中,“文件格式”错误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某绿化公司的投标无效,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某区财政局作出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04. 案例评析

1.投标文件封面写成“招标文件”属于明显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某绿化公司投标文件封面中的其他内容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投标人名称”一项载明为某绿化公司。某绿化公司误将投标文件封面标注为“招标文件”,不会导致将其误解为招标文件, 且封面并非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在投标文件初审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某绿化公司的投标文件封面的写成“招标文件”,便告知了某绿化公司,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某绿化公司为无效投标人。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应当认定属于明显文字错误,而不应当认为是格式不符合要求。
2.文件格式并未列入投标人资格条件,也未作为认定无效投标的情形之一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未将投标文件的文件格式规定为认定投标人资格的条件和符合性检查的内容。某绿化公司错误标注为“招标文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因此认定某绿化公司的投标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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