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公司,不同项目,报价都雷同?通通被罚1万余元!

文摘   2024-09-18 15:3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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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背景

此案例牵扯到两个项目:一是遂川县某货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余元;二是遂川县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59万余元。采购方式都为竞争性磋商


02. 基本情况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家公司分别是某强有限公司、某亭有限公司、某家有限公司。在第一个项目中,这三家公司的报价都为1598440元,而在第二个项目中,某强有限公司与某家有限公司的报价都为1001550元,某亭有限公司仅多报了10元,即1001560元。

报价相同的情况,一般只是视为串通投标。然而经过财政局的深入调查发现,这三家公司投标mac地址、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最终,财政局认为三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




03.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财政局对当事人处以按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七计人民币18020元的罚款。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还有哪些情况属于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七种情况,分别是“从采购方获取其他供应商信息并修改投标文件的,按采购方指示调整投标文件的,供应商间协商确定报价或技术方案的,同一组织成员供应商协同参与采购的,约定预谋特定供应商中标的,商定放弃投标或中标的,供应商与采购方串谋以排斥竞争的”。

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来源丨江西政府采购网
编      辑丨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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