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公司的多份资料竟还中标?供应商被罚上万元!

文摘   2024-08-26 16:00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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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甘肃省康县某配发煤碳项目预算金额240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康县某贸易公司在此次的招标活动中以244.53万元的报价成功中标,顺利签订合同后就开始履行合同的内容。如果当事人没做啥亏心事,其实这也就是一件平平无奇的中标喜事,不过该来的还是会来。

市审计局在后续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此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完税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员)、财务报表、煤炭检验报告全都是套用康县某焱公司的资料最终,财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03.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甘肃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十三项之规定,财政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671.8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国库司关于留言编号3989-3487653的回复中强调,虚假材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证据、行为性质及其动机和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确认骗取中标或成交资格需满足两要素:首先是客观上的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行为,其次是主观上有获取中标或成交的故意。


案例来源丨甘肃政府采购网
编      辑丨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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