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甘肃省康县某配发煤碳项目,预算金额240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市审计局在后续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此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完税证明、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职员)、财务报表、煤炭检验报告全都是套用康县某焱公司的资料。最终,财政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03. 处理结果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怎样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国库司关于留言编号3989-3487653的回复中强调,虚假材料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证据、行为性质及其动机和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确认骗取中标或成交资格需满足两要素:首先是客观上的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行为,其次是主观上有获取中标或成交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