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处理了一起供应商报价畸低的事件。市场价整整5000元的产品,某供应商报价竟然只报1元。对于这个事实,该供应商还试图辩解?这是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锡林浩特市某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732万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03.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锡林浩特市财政局认定因合同已履行,责令责任人承担赔偿。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如何正确判定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案例中,该供应商将5000元的产品报价1元的行为,明显是属于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尽管供应商有所解释,但财政局仍认为投诉成立。这一事件反映出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价格合理性的严格把控,以及对供应商诚信度的高度重视。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当提供更为合理和透明的报价,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