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和监管主体等。二是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原则上应当在省级分支机构或者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首席合规官、合规官在合规管理体系中上下传导、左右协调、内外沟通的核心功能,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强化业务条线的主体责任、合规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内部审计的监督责任,做到有机统筹、有效衔接。三是合规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合规管理部门及人员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为合规管理部门配备充足、专业的合规管理人员,通过合规人员的专业性提升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明确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预警提示权等履职保障。四是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明确相关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等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加大惩戒力度。五是明确《办法》施行日期及过渡期等事项。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指导金融机构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强化经营行为约束,提升合规管理质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随着金融业发展环境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实践探索也在持续深化。之前印发的两项制度文件,不能有效适应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切实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制定《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81条,包括总则、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强化数据治理顶层设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开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二是落实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要求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并将一般数据进一步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转移、公开、共享等相关数据处理活动开展安全评估,采取相应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四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按照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共享和向外部提供个人信息,应履行个人告知及取得同意的义务。五是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
《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数据安全管理能力,为保障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变革加速演进,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涌现,数据合作共享日益频繁。与此同时,金融领域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形势复杂严峻,也给金融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金融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卡清算业务监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中国证监会。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证监会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中国证监会官网)
《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9月末中国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24年三季度,我国外债规模略有下降,结构保持稳定。
截至2024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25169亿美元,较2024年6月末下降284亿美元,降幅1.1%。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比50%,较2024年6月末上升1个百分点;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3%,较2024年6月末下降1个百分点。
外债规模下降主要受外币外债余额下降影响。受外币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影响,2024年第三季度末,本币外债余额环比上升1.9%,外币外债余额环比下降3.9%,带动全口径外债余额整体略有下降。
预计我国外债规模将继续保持稳定。从外部环境看,2024年以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多次降息,外币融资成本有望逐步下降;从内部环境看,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明年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有助于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
近日,世界银行在最新一期《中国经济简报:提振需求,重启动能》的新闻稿中表示,尽管面临多重挑战,2024年前三季度中国经济仍然保持4.8%的强劲增长。面对经济增速放缓,政府出台了旨在平衡兼顾短期国内需求和长期金融稳定的政策刺激。世界银行在简报中建议,中国应通过结构性改革重振经济增长。
世行预测2024年中国经济增长率为4.9%,2025年为4.5%。近期推出的政策宽松措施将为增长提供温和支持,但居民和企业信心不足以及来自房地产业的逆风,将继续影响2025年经济增长。制约增长的结构性因素包括低消费、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债务高企以及人口老龄化。
世行认为,提高经济流动性对中国尤为重要,这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减少收入不平等,释放更多国内消费需求,这是推动经济再平衡以实现更可持续的内需驱动型增长的关键支柱。
(北京日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设立于2005年,原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实验室”。这是中国第一个兼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国家级金融智库。2015年6月,在吸收社科院若干其他新型智库型研究机构的基础上,更名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2015年11月,被中国政府批准为首批25家国家高端智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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